奇葩?女子超市偷刀砍死人,死者家屬狀告超市管理不到位,法院這樣判……

安全保障義務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

在第三人致他人損害的案件中,

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有可能擔責,也有可能不擔!

關鍵要看第三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或者能不能找到第三人……

人生如戲,全靠運氣?

是的,這就是補充責任!

讓我們來看一件典型案件。

案件事實


2015年11月25日晚6時許,新餘女子毛某因打電話給其前男友,但對方未接電話,毛某很是生氣並萌生殺人想法。隨後,毛某來到新餘市城南步步高一購物廣場超市內,偷拿了兩把菜刀在隨身攜帶的花色提包內,未付款又從超市進口處偷偷離開。

之後,毛某來到位於新餘市電動一條街的一家網吧內,借用路人的手機再次撥打其前男友的電話,但對方仍未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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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毛某感到生活無望,便拿出一把菜刀走出網吧尋找殺人目標。恰逢市民趙某騎電動車搭載女兒胡某(5歲)經過,毛某便持刀砍向胡某頭部、背部數下,5歲的小女孩當即倒於血泊中,後被送往醫院搶救但最終傷勢過重死亡。經江西精神病學司法鑑定所鑑定,毛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時處於發病期。

案件審理

胡某親屬向法院起訴毛某、涉案購物廣場、超市以及毛某的養父母、生父母,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

奇葩?女子超市偷刀砍死人,死者家屬狀告超市管理不到位,法院這樣判……

法院審理


一審中,法院認為毛某及其養父母應給付原告賠償金299387.25元(抵扣已支付的30000元),購物廣場在15%的限度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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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對於超市:

其出售菜刀的行為屬於正常的市場行為,超市方面也難以控制一切偷盜行為。

➤所以,出售菜刀雖然和偷刀殺人具有因果關係,超市管理人員卻不存在過錯。

對於購物廣場:

毛某持偷拿的菜刀將胡某砍死,購物廣場疏於管理,對於該侵害事故的發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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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毛生根、林梅香系毛某的養父母,毛某由其撫養長大,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父母子女的規定。

毛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案發時處於發病期,

作為監護人的毛生根、

林梅香未盡到監護責任,

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毛某生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因收養關係而消除,

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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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最高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對於物質損失,一般只支持包含醫療費、護理費、誤工減少的損失、交通費及喪葬費等,死亡賠償金帶有精神賠償的性質,原則上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因而從法律規定來看,

判決毛某及父母賠償死亡賠償金是有待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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