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官制主要繼承於清朝新軍的官制,於1904年制訂,是三等九級制。官品,有正、從共七個品級,其具體規定如下:
(一)上等官
共分三級:
第一級,正都統,秩同提督,階從一品(無正一品),職任總督官。
第二級,副都統,秩同總兵,階正二品,職任統制官。
第三級,協都統,秩同副將,階從二品,職任統領官、總參謀官、炮隊協領官。
(二)中等官
共分三級:
第一級,正參領,秩同參將,階正三品,職任統帶官、正參謀官、工程隊參領官、總軍械官、護軍官;——同正參領,職任總軍需官、總理醫宮、總執法官。
第二級,副參領,秩同遊擊,階從三品,職任教練官、一等參謀官、正軍械官,中軍官;——同副參領,職任正軍需官、正軍醫官、正執法官、總馬醫官、一等書記官。
第三級,協參領,秩同都司,階正四品,職任管帶官、二等參謀官、副軍械官、參事官;——同協參領,職任副軍官、副軍正、馬醫官、二等書記官。
(三)下等官
共分三級:
第一級,正軍校,秩同守備,階正五品,職任督隊官、三等參謀官、查馬長、軍械長、執事官,副馬醫官、三等書記官。
第二級,副軍校,秩同千總,階正六品,職任排長、掌旗官;——同副軍校,職任司事生、醫生、司號官、軍樂排長、馬醫長、書記長。
第三級,協軍校,秩同把總,階正七品,職任司務長;——同協軍校,職任司號長、醫生、司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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