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和律师小议某军性骚扰诉讼案

编剧和律师小议某军性骚扰诉讼案

编剧和律师小议某军性骚扰诉讼案

某编剧和某律师是好朋友,闲来无事聊天被我全程听到,隐去他们的姓名,全程记录如下:

编剧C:听说某军起诉两个女孩的案子已经通知到她们了,索赔额六十多万,然后两个女孩也起诉某军了,也要赔偿六十多万,你分析一下他们谁能赢?

律师H:哈哈,你怎么也关心起这个案子啦?谁赢谁输不好说呀,我看微博两个女孩斗志昂扬的,网友们的评论似乎挺支持他们的。

编剧C:你的意思是靠舆论可以判这个案子?那个女孩能赢?

律师H:我可没说女孩能赢,这话万万不敢说,我的意思是舆论上对女孩们有利。

编剧C:中国要是也能像美国那样,有陪审团就好了。

律师H:

法系不一样,美国的陪审制度不适合中国。

编剧C:从心理上你分析一下,你希望谁能赢?

律师H:啥意思?就是诚心套我话呗?我和某军没关系,和两个女孩没联系,客观地说,我觉得这个事即便是发生过,但是,女孩们要想胜诉很难,因为可能证据不一定充分。再说了,这是好几年前的事了。

编剧C:不是说有报警记录吗?还提取了女孩身上的头发、指纹等,不知道靠这些是否有用?

律师H:仅仅靠这些还是有难度,有头发有指纹又怎么样?任何形式的身体接触都可能留下这些,比如友好拥抱、比如你情我愿、比如开个玩笑……而且这个事当年既然报警了,也提取了相关证据,不也是不了了之么,应该是证据不足。

编剧C:性骚扰属于侵权类民事纠纷,猥亵属于刑事犯罪了,这两个如何界定?

律师H: 性骚扰是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只要言语或行为令他人感到不悦或有被冒犯的意图,且被认定存有性相关的暗示,都算是性骚扰。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两者的区别是后者有实质的身体上的接触。

编剧C:按你这么说,女孩在视频中说某军隔着衣服猥亵,摸了她几分钟,这不是构成刑事犯罪了吗?

律师H:有时候就是不容易区分。我们经常看到公交地铁上发生的类似事件,有的按照治安处罚处理,而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剧C:妈呀,按照这么说,我懂了,所谓的性骚扰说严重一点就是猥亵,就是刑事犯罪,可是,性骚扰也好,猥亵罪也罢,没有证据的话,也没办法,对不?

律师H:是的,更严重的比如强奸,也是如此,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司法机关怎么认定呢?

编剧C:其实我觉得也不排除女孩们诬告的可能,我认识的一些女孩子就是整天想傍大款名人什么的,如果达不到目的便会动些歪脑筋。

律师H:你说的有些道理,不排除诬告的可能。诬告,就要承担诬告的法律后果。

编剧C:如果哈,某君赢了,真的判女孩赔偿多少钱,女孩们怎么办呢?

律师H:网友们说了,就算女孩们说了,也会众筹,这个不用担心。

编剧C:换做是你,发生这样的事,怎么维权?如何取证呢?

律师H:你又在套我的话,狡猾。如果是我,若是真的没有证据,大概不会声张不会发媒体也不会到处伸冤告状告,但也不会就此罢休。我大概会选择时机,巧妙取证,然后再…..(省略N个字)。

编剧C:如何取证呢?教我呗,我最近写的剧本可能涉及这个方面。

律师H:你又在套我话,我这还真有相关案例可以说给你,或等这个案子有了结果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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