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應如何把握?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應如何把握?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應如何把握?對於進城務工的農村戶籍居民遭受人身損害,其經常居住地位於農村,但主要收入來源於城鎮的,在確定具體賠償金額時應按照怎樣的標準來判斷是適用城鎮標準還是農村標準予以計算?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覆函》(以下簡稱《覆函》)[2],只有受害人經常居住地與主要收入來源地均位於城鎮時才能適用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因此對於經常居住地在農村,主要收入來源於城鎮的仍應適用農村標準計算。

第二種觀點認為:殘疾賠償金是對被侵權人未來收入損失的補償,因此只要其主要收入來源於城鎮,即可按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而無需考慮其經常居住地是否位於城鎮。

我們認為,《覆函》中“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判斷依據僅針對雲南省高院所請示的個案,覆函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才具有原則性的普遍指導價值。

該覆函改變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單一的以受害人戶籍作為判斷標準的情形,從覆函的內容以及具體表述來看,主要明確了一個標準,即受害人系農村戶籍,進城務工後其經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來源地均位於城鎮時,此時不以戶籍作為判斷因素,而是應當以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作為主要判斷因素,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時適用城鎮標準。而對於受害人系農村戶籍,進城務工後其經常居住地與主要收入來源地不一致,即經常居住地仍在農村,但主要收入來源地位於城鎮的情形最高法院的《覆函》並未予以明確規定,故應從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法律性質入手,確定判斷的標準和規則。通過對侵權法理論的分析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制定本意的考究,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填補的均是被侵權人的逸失利益,具體而言,就是對被侵權人未來經濟收入損失的補償。而被侵權人居住在何地,涉及到的是被侵權人的生活成本支出問題,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所填補的損失並非同一內容。

因此,在被侵權人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不一致的情形下,應將主要收入來源地作為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主要判斷因素。

綜上,我們認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等因素綜合判斷。對於進城務工的農村戶籍居民遭受人身損害,其經常居住地位於農村,但主要收入來源於城鎮的,原則上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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