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車輪上的腐敗」 在蓉省級單位須在定點機構租用車輛

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定點租賃(包車)機構,共計20家

提供差異化報價,便於各省級單位根據自身需求選擇

記者近日從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獲悉,為進一步做好公車改革後在蓉省級單位公務出行保障工作,同時遏制“車輪上的腐敗”,該局近日印發了《關於做好2018—2021年度在蓉省級單位公務用車定點租賃(包車)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蓉省級單位必須在定點租賃(包車)機構範圍內租用車輛。

按照我省省級機關和省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要求,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日前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了2018—2021年度在蓉省級單位公務用車定點租賃(包車)機構,共計20家,要求在蓉省級單位按規定租賃社會車輛時,必須在定點租賃(包車)機構範圍內租用車輛。

《通知》公佈了20家機構的租賃(包車)服務報價表。這些機構可提供不同品牌的小轎車、越野車、商務車、中巴車和大巴車等車型,轎車排量均在1.8升以內,主要為捷達、桑塔納、帕薩特、邁騰等品牌。每份報價表都明確了不同車型的租賃(包車)費標準。租賃(包車)費由車輛運行費和勞務費兩部分組成。

記者注意到,同款車型在各機構的報價不盡相同。以1.6升排量捷達轎車的車輛運行費為例,有的機構報價為基本租車費135元/天、定額里程200公里/天、超出里程按0.45元/公里收取,有的機構對應報價為360元/天、400公里/天、1.5元/公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相關負責人指出,“差異化的報價組合,便於各省級單位根據自身實際需求選擇。”

為規範租賃行為,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製作了統一格式的定點汽車租賃(包車)服務採購合同。《通知》強調,在蓉省級單位應在採購合同框架內與選定的定點機構簽訂定點租賃(包車)協議,詳細約定服務具體事項。定點租賃(包車)服務機構未按採購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經查實後,將給予其警告、暫停定點租賃(包車)服務、取消定點服務資格等處理。同時要求,在蓉省級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租賃(包車)管理規定,規範本單位租用車輛的標準、程序和報銷等事項。

據悉,制定這樣的文件和規定,旨在規範各單位的租賃行為,比如租賃豪華型、大排量汽車,或以明顯高於市場行情的價格支付租金等,是遏制“車輪上的腐敗”的一項重要舉措。(李緒新 記者 鍾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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