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臺商場「搶孩子」一方說認錯孩子了,你信嗎?認錯孩子就可以搶別人孩子而不犯法嗎?

天道忌盈


目前,按照北京警方通過平安北京公佈的搶孩子一案細節,確實是四個糊塗老女人認錯人了。

由於中國缺乏這方面的法律,導致很大概率可能,四位涉嫌犯罪的老女人,逃脫制裁。

在中國,爭家產、搶孩子、夫妻吵架、…這些都歸到家務事,警察基本不管,頂多調節一下。

但四個老女人,倚老賣老,迄今為止沒有公開道歉,實在令人可惡。而且,搶孩子這種行為,在很多國家,都是重罪,有大量案例,期待我國法律在這方面趕快進步。


董江波


目前,各方糾結的核心問題在於:是看孫心切的老太太“辨錯兒媳搶錯孫”還是不法分子圖謀“光天化日搶孩子”?

從官方通報的文件來看,不難發現端倪:辦案民警先後走訪了李某的兒子和兒媳,證實婆媳雙方及夫妻雙方確因感情不合、撫養權等問題有較深矛盾;走訪了事發現場的商場員工和目擊群眾,證實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針對商場員工阻止“奶奶要回孫子”表示不滿,要討說法的情況;通過照片比對,證實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均配戴眼鏡,身高、體態、臉型存在相似之處,且除李某遠距離觀察將人認錯外,來“幫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沒有見過李某兒媳本人。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不難發現,有很多不懂法的法盲。根據通報,這些人之前沒有前科。即便他們“搶對了”,筆者認為,也應受到懲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3版)的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從新聞媒體的爆料來看,這名老太太雖然沒有前科,但也不是省油的燈。老太太指使他人上演“全武行”,只是所謂的武力段位太低而未遂。無論如何,這種行徑極其惡劣,建議加大對老太太這類行為的懲處力度,否則,無法保障兒童的安全,畢竟,兒童尤其是嬰兒身體孱弱,極易受到傷害。另外,這種惡劣行徑,已經給受害人帶來終生難忘的心理傷痛。


世界東西


每一次,總是有人收割智商稅。

如果相信大庭廣眾之下的商場人販子派三個老人公開搶孩子,是不是網絡神劇看多了?

另外,這也太低估了人販子們的智商了吧,就這水平,還能在人販子行業入門?

家庭糾紛,類似的爺爺奶奶夫妻搶孩子的事情多了,只是這一次巧合遇到了看走眼,被誤傷害的一家肯定冤枉,抱別人家孩子確實需要被收拾,但這個和人販子八竿子打不著。

作為無辜受害的人來說,當然是希望作案的人受到更嚴厲的懲罰,這無可厚非,就比如,你打我一拳,我就希望法律將你槍斃給我報仇才解氣,但是,這對於法律來說,違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則,不是一個法律社會應該的事情。當然,如果生活的封建時代,你敢報錯了格格,那一定是被砍頭。

有的人總是以最大的惡意來想像我們這個社會,以小說裡的情節來臆想遇到的世界,但是,朗朗乾坤,還是好人多,何必滿腦子都是惡人?


馬繼華


不管你們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在商場大庭廣眾下三個老太人販子合力搶奪別人的孩子,不管你們信不信,反正我不大相信。

可以想見孩子父母在經歷此番驚魂,憤激之情難以言表,孩子仍在手中的激動如畫,而加之後怕之心帶來的報復之意,各相交加,亢奮之下,實難接受“認錯人”的事實,可以深為之同情並理解。

對人販子恨不得食其肉寢其皮的痛惡仇恨心理,是導致眾說紛紜群情洶湧的內因,而當值的“調皮”是這次事件的外因。

他們應當受到批評,沒有第一時間披露調查這三位老太的具體細節與內容,對於這起有潛力引起廣泛關注的事件,只是簡單通報了“認錯人”“行拘五日”,致有此次輿情。

說到行拘五日是否過輕,是否慫恿了真正人販子的膽量,在搶孩子失敗後以認錯人逃避制裁,此類顧慮有道理,意在鞭策當值是可取的,但非專業的就不要替專業的太擔心了。

至於那些唯恐不亂的叵測者們,你們還是歇了吧。


思緒的游魚


只想問一下,如果孩子真的被搶走將會怎樣?

如果確認認錯人了,只拘留五天,那麼孩子父母可以提請民事訴訟,索賠十萬八萬不為過!因為幾個老太太的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影響和傷害,包括對孩子父母和對整個社會的影響!


獅子王hellotoy


據《新京報》報道,10月2日,一女士帶不滿1歲的孩子逛商場,突然遇到幾名老年女士,上前搶奪。家長報警後,搶奪孩子的3名婦女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一時之間,該事件引起了廣泛的關注,許多人認為這是人販子光天化日之下搶奪孩子,而被搶奪孩子的父親發文質疑處罰太輕(見下圖)。
北京豐臺搶娃事件:認錯媳婦搶錯娃,不是拐賣卻涉嫌暴力拐騙
警方隨後做出正式回應(見下圖)
《新京報》今日一早再次發文,將最新的情況報道出來:

北京警方通報“北京豐臺搶孩子”事件,經核查,系老人李某某因常年看不到兒媳和孫子,糾集朋友欲搶回孫子,當日依據手機照片和身形將住在同小區的事主張女士錯認為老人兒媳,進而變為“搶子事件”。
據此,我們基本上可以排除掉“人販子鬧市強搶孩子”的傳聞——這其實是一場家庭糾紛,一場關於孩子歸誰撫養的家庭糾紛!只不過,婆婆認錯了媳婦,婆婆請來的“幫手”錯將與這場家庭糾紛毫無關聯的孩子,當做了搶奪的對象。正所謂是“認錯媳婦搶錯娃”(是不是很像“上錯花嫁嫁對郎”?)!
北京豐臺搶娃事件:認錯媳婦搶錯娃,不是拐賣卻涉嫌暴力拐騙
搶奪孩子的地方,是鬧市區
但搶奪孩子,是否只是一般的家庭糾紛呢?三水三心以為,不管是搶對還是搶錯,都改變不了“搶”這一性質,也就是說,這三位老年婦女的所作所為,已經構成了犯罪。
要理解這一問題,其實並不困難。如果把嬰兒比作父母的一個珍愛的物品,當然,一個孩子在父母心目中的價值,遠遠超過上、任何一件珍寶,這裡只是做一個比較,不存在把人物化的問題。那麼,該三名女士的行為,毫無疑問是涉嫌搶劫罪的,只不過,搶劫因外力(孩子的母親奮力反抗、其他人的阻止等)沒有成功,應當被視為是“搶劫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條關於【犯罪未遂】的界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某事項解釋為包括在某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的解釋方法,刑法學界稱為當然解釋),既然搶奪物品都涉嫌搶劫罪,搶奪比物品還珍貴得多的一個孩子,其罪行應該是更嚴重的才對!
所以,警方對該三明女士予以行政拘留的處罰,明顯太輕。
北京豐臺搶娃事件:認錯媳婦搶錯娃,不是拐賣卻涉嫌暴力拐騙
但法律不能完全想當然,必須要由法律條文,個人以為,這三名女士的行為,涉嫌“拐騙兒童罪”比較合適,因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中的第五款有類似規定: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只不過,從媒體報道來看,該三名女士的目的並非“以出賣為目的”,但很肯定,其目的是非法的——這樣看來,在法律上,可能還存在一些爭議。
但法律上還有一個先例判決,就是依照之前的類似案例來予以判決。某地曾發生過一起為了收養嬰兒而發生的暴力搶奪嬰兒的案例,最後的判決(我沒有找到判決書),可以作為本案的一個參考。
作為教育工作者並非法律工作者,三水三心為何對這個案件如此關注並希望依法從重處罰呢?三水三心所在的學校,曾經就發生過兩夫妻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被判給母親,但孩子的父親一方特別是爺爺奶奶非常不滿。但學校對於孩子這個情況,並不瞭解啊。後來放學的時候,孩子的爺爺就將孩子接走了,結果,媽媽來找學校要人!鬧得學校,非常被動!
所以,對這類搶奪孩子的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明確定性,有利於引導民眾,在解決糾紛特別是在涉及到未成年孩子的糾紛的時候,都在理性的法治軌道上來解決,而不是動輒用暴力途徑——要知道,對這類行為不依法嚴懲,就是對暴力的縱容!
站在人文倫理的角度,我們完全可以理解孩子的奶奶的心情,但對孩子的想念,不能改變其搶奪孩子的性質,要不然,法律的威嚴何在?其他人的權利如何保護?社會的環境如何淨化?
北京豐臺搶娃事件:認錯媳婦搶錯娃,不是拐賣卻涉嫌暴力拐騙

三水三心


有些人一直糾結於這幾個人是不是人販子。誰非得說這幾個人兒是人販子了?

第一,爭論的點在於搶孩子這種惡性事件是否僅僅適用於擾亂治安行政處罰?搶孩子還分【我是要搶了賣】還是【搶了自己養】麼??

沒有主觀故意都叫“過失致人死亡”,組織幾個人蹲守,有目標有預謀的實施犯罪,結果因為殺錯人了,你說“我想殺的又不是他,認錯人了”就能免於刑責?

有人說以殺人來類比是不是太嚴重了?我擦,搶孩子啊,團伙當街搶個包都是定性為“結夥搶劫”的暴力犯罪,經警告無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制服的。翻譯過來就是說嚴重的可以當場擊斃,你說嚴不嚴重?這還只是搶個包,更何況是搶個尚無自主意識的“人”呢?

第二,警方通報裡明確說明,其中一個人已經搶到手了欲離開,又被群眾奪回來,這在法律上叫做既遂,只是沒逃跑成功而已。這是一個擾亂治安能定性的?這是沒搶成,如果搶成了呢?她弄回山東老家自己養了,對於無辜家庭產生的傷害結果來說,和被人販子搶了有啥區別??如果定性犯罪都不看事實了,而是看原因,那你去監獄問問,全特麼有催人尿下的心路歷程,那法庭直接改中國好故事算了,各位審判長、審判員,哪位導師為我轉身!

第三,雖然“人販子”這種標籤本身不應成為影響案件性質的因素,但是關於是不是“人販子”,警方通報裡還特別強調這幾個人沒有前科,以支撐“不是人販子”的結論。

“沒有前科,有正常家庭和社會關係,就不是人販子。”這個論證也非常搞笑。人販子生下來就帶著前科的麼?哪個人販子不是從“沒有前科”開始的??你家人販子前科還祖傳麼?


程序猿王小多


怎麼可能會認錯呢?,難道有神經病嗎?

幾個人都會認錯嗎?鬼才相信!

她們怎麼沒有認錯自己的老公呢?而在大街上隨便拉幾個大男人陪她們上床呢?

此判斷應重查,弄個水落石出,還原真象。


2986604231成都苦命人


只要她沒有“精神病”,就算真的認錯人了也必須科以重刑,關注這一事件的不光是咱們吃瓜群眾,還有很多人販子也在盯著這個事態的發展,如果這個事件就這麼”和諧”了,那這比彭宇案負面影響更惡劣,試想想誰家沒有小孩啊??????


有所改變(潤京)


思維,行為,結果,請聽俺們的見解,我將此次行為和那些見義勇為的人(幫別人追小偷,然後小偷被車撞死,網上很多這種)做對比。

搶孩子的人:

思維=這個孩子是我孫子(思維就站不住腳,就算是你的孫子也不能搶,出發點就是不對的,嚴重影響了被搶孩子及母親,社會影響:負面)

行為=動手搶孩子(糾集他人,搶別人的孩子,社會影響:負面)

結果=拘留五天(就一句搶錯了的理由,吃瓜群眾明顯覺得判處清了,社會影響:負面)

見義勇為:

思維:他是小偷,我要抓住它,申張正義(社會影響:正面)

行為:追趕小偷(社會影響:正面)

結果:小偷被撞死,見義勇為被追責(社會影響負面)

這裡就曉得了,其實無論你的出發點啥樣,幹了啥事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結果,死人了就是大事,出事了就是大事,不出事就沒事。

出了人命後的處理結果,往往都是偏向於死亡的一方,同時會對見義勇為的一方造成非正面的影響,並不會管你的思維和行為。人命大於天,很正確,慎重考慮可以接受,但是請不要傷害作為一個合法公民,一個見義勇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做好事沒有好結果,會影響社會風氣,請看扶老人,我是不敢扶的。

而這個搶孩子的結果拘留五天,為什麼,看結果,並沒有對有孩子的一方造成後續的傷害,處理就非常的輕,並不會管搶孩子人的思維和行為,以及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

經過對比,我們可以發現,有利的局面往往會偏向於做壞事的人,而做好事的人或者奉公守法的人往往得到不利的結果。原因就在於基本以結果作為唯一的判斷依據。這樣處理好處就在於可以減少大錯誤的產生,而壞錯就是對於很多奉公守法的良好市民造成了嚴重的傷害 ,進而產生了對社會風氣不良影響的結果。

我覺得這種以結果作為處理依據的方法需要更改了,現在科技這麼發達,應該是可以甄別思維和行為的真假的,只是工作量會增加很多很多。比如反殺事件就很漂亮,如果事事都能像這樣處理,我想社會風氣會慢慢好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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