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臺商場「搶孩子」一方說認錯孩子了,你信嗎?認錯孩子就可以搶別人孩子而不犯法嗎?

天道忌盈


第一,自己的兒媳都會認錯,難道是從不來往嗎?

第二,自己的孫子也認錯,這是要多差的眼神啊?

第三,認錯了就可以動手搶奪嗎?搶奪孩子時難道還不能發現認錯了人?騙誰啊?

第四,是個人原先是同事,都熟悉,既然這樣,多少也會認識她的兒媳吧?都認錯?全瞎了嗎?

第五,按照她們的架勢,分工明確,配合默契,動作利索,倒像是人販子的慣用手法!差點就得逞了!

第六,把受害者與張某的兒媳叫到一起,看看她們到底有多像!以至於到了眼前還認錯?!

第七,即便是真的認錯了,天方夜譚般的把兒媳和孫子都認錯了,直接暴力搶奪,絲毫不顧及“孫子”的安危,這是做奶奶的人嗎?

反正我是不信,請務必不要放過壞人!不要!


穿著棉襖不洗澡


目前,各方糾結的核心問題在於:是看孫心切的老太太“辨錯兒媳搶錯孫”還是不法分子圖謀“光天化日搶孩子”?

從官方通報的文件來看,不難發現端倪:辦案民警先後走訪了李某的兒子和兒媳,證實婆媳雙方及夫妻雙方確因感情不合、撫養權等問題有較深矛盾;走訪了事發現場的商場員工和目擊群眾,證實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針對商場員工阻止“奶奶要回孫子”表示不滿,要討說法的情況;通過照片比對,證實事主張某與李某兒媳均配戴眼鏡,身高、體態、臉型存在相似之處,且除李某遠距離觀察將人認錯外,來“幫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沒有見過李某兒媳本人。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不難發現,有很多不懂法的法盲。根據通報,這些人之前沒有前科。即便他們“搶對了”,筆者認為,也應受到懲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3版)的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從新聞媒體的爆料來看,這名老太太雖然沒有前科,但也不是省油的燈。老太太指使他人上演“全武行”,只是所謂的武力段位太低而未遂。無論如何,這種行徑極其惡劣,建議加大對老太太這類行為的懲處力度,否則,無法保障兒童的安全,畢竟,兒童尤其是嬰兒身體孱弱,極易受到傷害。另外,這種惡劣行徑,已經給受害人帶來終生難忘的心理傷痛。


世界東西


每一次,總是有人收割智商稅。

如果相信大庭廣眾之下的商場人販子派三個老人公開搶孩子,是不是網絡神劇看多了?

另外,這也太低估了人販子們的智商了吧,就這水平,還能在人販子行業入門?

家庭糾紛,類似的爺爺奶奶夫妻搶孩子的事情多了,只是這一次巧合遇到了看走眼,被誤傷害的一家肯定冤枉,抱別人家孩子確實需要被收拾,但這個和人販子八竿子打不著。

作為無辜受害的人來說,當然是希望作案的人受到更嚴厲的懲罰,這無可厚非,就比如,你打我一拳,我就希望法律將你槍斃給我報仇才解氣,但是,這對於法律來說,違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則,不是一個法律社會應該的事情。當然,如果生活的封建時代,你敢報錯了格格,那一定是被砍頭。

有的人總是以最大的惡意來想像我們這個社會,以小說裡的情節來臆想遇到的世界,但是,朗朗乾坤,還是好人多,何必滿腦子都是惡人?


馬繼華


不管你們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在商場大庭廣眾下三個老太人販子合力搶奪別人的孩子,不管你們信不信,反正我不大相信。

可以想見孩子父母在經歷此番驚魂,憤激之情難以言表,孩子仍在手中的激動如畫,而加之後怕之心帶來的報復之意,各相交加,亢奮之下,實難接受“認錯人”的事實,可以深為之同情並理解。

對人販子恨不得食其肉寢其皮的痛惡仇恨心理,是導致眾說紛紜群情洶湧的內因,而當值的“調皮”是這次事件的外因。

他們應當受到批評,沒有第一時間披露調查這三位老太的具體細節與內容,對於這起有潛力引起廣泛關注的事件,只是簡單通報了“認錯人”“行拘五日”,致有此次輿情。

說到行拘五日是否過輕,是否慫恿了真正人販子的膽量,在搶孩子失敗後以認錯人逃避制裁,此類顧慮有道理,意在鞭策當值是可取的,但非專業的就不要替專業的太擔心了。

至於那些唯恐不亂的叵測者們,你們還是歇了吧。


思緒的游魚


有些人一直糾結於這幾個人是不是人販子。誰非得說這幾個人兒是人販子了?

第一,爭論的點在於搶孩子這種惡性事件是否僅僅適用於擾亂治安行政處罰?搶孩子還分【我是要搶了賣】還是【搶了自己養】麼??

沒有主觀故意都叫“過失致人死亡”,組織幾個人蹲守,有目標有預謀的實施犯罪,結果因為殺錯人了,你說“我想殺的又不是他,認錯人了”就能免於刑責?

有人說以殺人來類比是不是太嚴重了?我擦,搶孩子啊,團伙當街搶個包都是定性為“結夥搶劫”的暴力犯罪,經警告無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制服的。翻譯過來就是說嚴重的可以當場擊斃,你說嚴不嚴重?這還只是搶個包,更何況是搶個尚無自主意識的“人”呢?

第二,警方通報裡明確說明,其中一個人已經搶到手了欲離開,又被群眾奪回來,這在法律上叫做既遂,只是沒逃跑成功而已。這是一個擾亂治安能定性的?這是沒搶成,如果搶成了呢?她弄回山東老家自己養了,對於無辜家庭產生的傷害結果來說,和被人販子搶了有啥區別??如果定性犯罪都不看事實了,而是看原因,那你去監獄問問,全特麼有催人尿下的心路歷程,那法庭直接改中國好故事算了,各位審判長、審判員,哪位導師為我轉身!

第三,雖然“人販子”這種標籤本身不應成為影響案件性質的因素,但是關於是不是“人販子”,警方通報裡還特別強調這幾個人沒有前科,以支撐“不是人販子”的結論。

“沒有前科,有正常家庭和社會關係,就不是人販子。”這個論證也非常搞笑。人販子生下來就帶著前科的麼?哪個人販子不是從“沒有前科”開始的??你家人販子前科還祖傳麼?


程序猿王小多


據《新京報》報道,10月2日,一女士帶不滿1歲的孩子逛商場,突然遇到幾名老年女士,上前搶奪。家長報警後,搶奪孩子的3名婦女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一時之間,該事件引起了廣泛的關注,許多人認為這是人販子光天化日之下搶奪孩子,而被搶奪孩子的父親發文質疑處罰太輕(見下圖)。
北京豐臺搶娃事件:認錯媳婦搶錯娃,不是拐賣卻涉嫌暴力拐騙
警方隨後做出正式回應(見下圖)
《新京報》今日一早再次發文,將最新的情況報道出來:
北京警方通報“北京豐臺搶孩子”事件,經核查,系老人李某某因常年看不到兒媳和孫子,糾集朋友欲搶回孫子,當日依據手機照片和身形將住在同小區的事主張女士錯認為老人兒媳,進而變為“搶子事件”。
據此,我們基本上可以排除掉“人販子鬧市強搶孩子”的傳聞——這其實是一場家庭糾紛,一場關於孩子歸誰撫養的家庭糾紛!只不過,婆婆認錯了媳婦,婆婆請來的“幫手”錯將與這場家庭糾紛毫無關聯的孩子,當做了搶奪的對象。正所謂是“認錯媳婦搶錯娃”(是不是很像“上錯花嫁嫁對郎”?)!
北京豐臺搶娃事件:認錯媳婦搶錯娃,不是拐賣卻涉嫌暴力拐騙
搶奪孩子的地方,是鬧市區
但搶奪孩子,是否只是一般的家庭糾紛呢?三水三心以為,不管是搶對還是搶錯,都改變不了“搶”這一性質,也就是說,這三位老年婦女的所作所為,已經構成了犯罪。
要理解這一問題,其實並不困難。如果把嬰兒比作父母的一個珍愛的物品,當然,一個孩子在父母心目中的價值,遠遠超過上、任何一件珍寶,這裡只是做一個比較,不存在把人物化的問題。那麼,該三名女士的行為,毫無疑問是涉嫌搶劫罪的,只不過,搶劫因外力(孩子的母親奮力反抗、其他人的阻止等)沒有成功,應當被視為是“搶劫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條關於【犯罪未遂】的界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某事項解釋為包括在某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的解釋方法,刑法學界稱為當然解釋),既然搶奪物品都涉嫌搶劫罪,搶奪比物品還珍貴得多的一個孩子,其罪行應該是更嚴重的才對!
所以,警方對該三明女士予以行政拘留的處罰,明顯太輕。
北京豐臺搶娃事件:認錯媳婦搶錯娃,不是拐賣卻涉嫌暴力拐騙
但法律不能完全想當然,必須要由法律條文,個人以為,這三名女士的行為,涉嫌“拐騙兒童罪”比較合適,因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中的第五款有類似規定: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只不過,從媒體報道來看,該三名女士的目的並非“以出賣為目的”,但很肯定,其目的是非法的——這樣看來,在法律上,可能還存在一些爭議。
但法律上還有一個先例判決,就是依照之前的類似案例來予以判決。某地曾發生過一起為了收養嬰兒而發生的暴力搶奪嬰兒的案例,最後的判決(我沒有找到判決書),可以作為本案的一個參考。
作為教育工作者並非法律工作者,三水三心為何對這個案件如此關注並希望依法從重處罰呢?三水三心所在的學校,曾經就發生過兩夫妻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被判給母親,但孩子的父親一方特別是爺爺奶奶非常不滿。但學校對於孩子這個情況,並不瞭解啊。後來放學的時候,孩子的爺爺就將孩子接走了,結果,媽媽來找學校要人!鬧得學校,非常被動!
所以,對這類搶奪孩子的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明確定性,有利於引導民眾,在解決糾紛特別是在涉及到未成年孩子的糾紛的時候,都在理性的法治軌道上來解決,而不是動輒用暴力途徑——要知道,對這類行為不依法嚴懲,就是對暴力的縱容!
站在人文倫理的角度,我們完全可以理解孩子的奶奶的心情,但對孩子的想念,不能改變其搶奪孩子的性質,要不然,法律的威嚴何在?其他人的權利如何保護?社會的環境如何淨化?
北京豐臺搶娃事件:認錯媳婦搶錯娃,不是拐賣卻涉嫌暴力拐騙

三水三心


今天北京警方已經公佈了進一步的調查結果,從通報情況來看,李某不是認錯了孩子,而是將女事主張某錯認成了自己的兒媳,從而導致將張某所帶的孩子當成了自己的孫子,並指使其朋友搶奪孩子。

目前警方判斷李某認錯了人的主要依據是,一李某的兒媳與張某在同一小區居住,二張某的穿著體態相貌與李某的兒媳有相似之處,這個我們按照一般常理推斷,我們在某個小區看到某個和我們的朋友非常相像的人,導致認錯其實也是比較正常的事情,所以李某所說的“認錯了人”,這一點是有可信度的

但是應當考慮到的是,李某的說法有一定可信度,不代表公安機關就應該相信,從通報內容來看,實際上李某當時距離受害人張某有一段距離(見通報中描述是從遠處看到),那麼這個距離是否能夠準確判斷對方身份呢?這其實應該從大眾常識角度出發去推斷,我在三五米的距離看到一個人長得像我朋友,和三五百米外看見一個人長得像我朋友,前者符合常識,後者就純粹是瞎蒙了,

所以李某當時距離張某到底有多遠,李某是不是近視眼,李某到底能不能看清楚張某,應當是警方作出判斷的根本依據,我要是高度近視,看見二百米外有個小胖子就要給人家當爹,請把我當場打死,就地埋了我絕無怨言。

而目前這一事件的主要爭議在於,光天化日之下認錯兒媳搶錯娃,是否構成犯罪,對此我想談談自己的認識。
目前警方調查已經證實,李某搶奪孩子的原因是家庭矛盾,其兒子和兒媳正在鬧離婚,而兒媳一直拒絕其探視孩子,那麼其主觀動機,就是爭奪對孩子的控制權,在一些離婚案件中,這一行為並不鮮見,雖然採取暴力手段強行奪取孩子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但是一般來說不認為是犯罪,然而問題在於,當李某認錯了人,導致完全與此事無關的人受害,由於李某與被害人之間並不存在家庭矛盾,則事件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

為什麼這麼說呢?民法上權利的來源是非常廣泛的,符合民法原則,符合民事習慣,符合情理共識的,都可以作為主張權利的來源,祖輩與孫輩天然的血緣聯繫是不可分割的,這就使李某想要監護、撫養、探視自己的孫子有了法律上的依據,

但是一旦這種血緣聯繫被切斷,想要去監護撫養探視與自己完全無關的孩子,則演變成為一種無理取鬧的行為,雖然行為人主觀上確實存在錯誤認識,但是從客觀角度,這種攔截追逐與自己無關的陌生人的行為,就是尋釁滋事。

從《刑法》角度來講,行為人的錯誤認識是不影響其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的,簡而言之,嫌疑人是不是無知或者愚蠢,不影響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除非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障礙人士這種特殊人群,而依據2013年兩高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我認為豐臺事件中李某等人的主觀故意應當被推定為在公共場所無故滋事,雖然此事件中卻有巧合之處,但是“這個是我兒媳,車裡是我孫子”依然是李某臆想出來的,並不足以支撐其“認錯人”的解釋,而無故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進行搶奪,造成惡劣影響,應屬於涉嫌尋釁滋事罪,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當然了,我也希望廣大網友不要陰謀論,從法律角度來講,對於標準有不同認識其實是非常正常的現象,就像曾經出現過的幫助他人手淫到底算不算賣淫的爭論一樣,北京和廣東就曾經給出完全相反的意見,我個人認為此事件構成尋釁滋事罪和豐臺警方最初認為不構成犯罪,只是對標準理解不同,最終還需權威部門一錘定音。


一笑風雲過


有一次別人尋釁滋事打我,我還手了。報井後工安把我找去讓我敘述當時事情經過,做了記錄。過一個星期又把我找去,重新敘述當時事情的經過。如果是前後不一,馬上問你是怎麼回事?還有對方的敘述,如果和你的不一樣,也馬上問是怎麼回事?必須得對上茬口,如果對不上茬口,他就說你是說謊。這是工安必會的技能。;一:昨天工安發表洗白的文章,說老太太有在小區跟蹤事主的視頻,那就應該連視頻一起發上來。二,說是因為事主和兒媳婦長得像,那就應該兒媳婦的照片,帶背景身高尺寸的,正面的側面的照幾張發上來和事主的比對。洗白的文章都沒有視頻照片,感覺就是謊言!!!傻子才會相信。還是看好自己的孩子吧,別以為丟失了他們能給你找回來。


弘揚憲i法依法懟魔怪


只想問一下,如果孩子真的被搶走將會怎樣?

如果確認認錯人了,只拘留五天,那麼孩子父母可以提請民事訴訟,索賠十萬八萬不為過!因為幾個老太太的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影響和傷害,包括對孩子父母和對整個社會的影響!


獅子王hellotoy


目前,按照北京警方通過平安北京公佈的搶孩子一案細節,確實是四個糊塗老女人認錯人了。

由於中國缺乏這方面的法律,導致很大概率可能,四位涉嫌犯罪的老女人,逃脫制裁。

在中國,爭家產、搶孩子、夫妻吵架、…這些都歸到家務事,警察基本不管,頂多調節一下。

但四個老女人,倚老賣老,迄今為止沒有公開道歉,實在令人可惡。而且,搶孩子這種行為,在很多國家,都是重罪,有大量案例,期待我國法律在這方面趕快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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