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正道苏
先说一个事实,即便是真的误认了,就能够在一个母亲面前把11月大的小孩抢走吗?当然也不行,所以给予其相关处罚是绝对正确且应该的。
第一, 从目前来看,现在事情的消息源只有小孩家长一人的描述。
这名家长发帖称,其11月大的小孩差点被三名妇女抢走。其妻子在带小孩逛街,一名妇女突然说“小孩真漂亮”,之后总共三名妇女意图夺走小孩,幸亏路人阻止。但是最后警方仅仅以三人认错人为由将三人行政拘留。
第二,事情到底是拐小孩还是认错小孩,警方已经做了调查。但是孩子家长依然还有一些疑点。
1.11个月大的小孩多数都是肉嘟嘟的,要认错很难,很多时候不是认错的问题,多数情况是根本认不出的问题。
2.如果是认错,为何会说“小孩真漂亮”这种话?这种话很明显是对陌生人说的,如果是认错了,一般是把陌生人错认为熟人。
3.沙国兰是内蒙人,如何认识滨州人李花平?另外几个天津人都是如何认识的?这些信息,警方肯定已经第一时间收集。
4.沙国兰离开后,李花平到了现场,他们之间是如何沟通的?警察应该问过了,
当然,本案还有一些相反的观点。
比如,
1.几个中老年大妈,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小孩,几率并不大;
2.为何沙国兰几人离开后,李花平会再次来到现场?这难道不是自投罗网?很大的可能性是她真以为是自己的孙子,而最开始参与抢小孩的三个人极有可能是帮助李花平而已。
3.为什么警察会询问,孩子家长关于家庭关系的问题?从李华平的行为举止来看,她身后的故事一定很多,可能是充满了悲剧性的。
这些问题其实都会,通过警方的侦查、复查一一查清,笔者现在也不做任何评价,等待事情的真相水落石出。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我们的想象,可能要复杂很多很多,甚至会超出很多狗血的小说和电视剧。
当然,即便是真的认错了人,是一场误会,难道就可以公然去接近,甚至试图抱着他人的小孩吗?仅仅是因为自己认错了?
当然,要为所有见义勇为的路人和奋不顾身的母亲点赞!
后记,这里是更新线:
10月6日,警方公布复查结果了,的确是误会。这里面最关键的事实是什么?其实是相关人员的家庭及职业等相关情况(涉案人员均无违法犯罪前科),这一点的确认非常容易,和四位妇女的户籍地公安取得联系就可以了解到。
而事实的真相,的确就如同一出电视剧,李老太婆媳关系不和,一直见不到孙子,结果在小区门口认错了,一时心急摔倒了,要其他三位老妹妹帮忙去阻拦。其他三位妇女充分发扬了我国劳动人民热心和侦查反革命的精神,一直跟踪到商场,还假装夸小孩打算直接把小孩抱走。之后李老太不甘心,继续赶到商场。
这些事实,警方不仅和四个妇女核对了口供,还走访了李老太的家人,证实被抢的宝妈张某与李某儿媳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而且还住同一个小区。另外,警方还调查了大量其他证据证明了相关事实。
现实的生活就是这样,辛酸中带点荒诞,我们时常抱怨生活的平庸,总会忍不住去相信小说里的阴谋论情节,其实,生活的曲折,往往比小说更曲折。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这起案件目前北京警方正在核实,请大家等待警方调查结果,不要盲目愤怒,信谣传谣。
目前我们看到的光天化日抢孩子等消息,来源是受害者一方,而违法行为人误将他人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这个来自警方初步处理结果,但是要了解全部真相,还缺少了非常重要的一环,那就是到底是什么导致违法者出现了“误认”,这一关键信息,将是我们全面判断事件真相,衡量警方处罚是否合法的重要影响因素。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受害者一方在网帖中多次指出“这是拐卖儿童犯罪”,这个认识是明显错误的,没有人贩子会如此执着的在上午抢夺未遂的情况下,下午继续去同一地点作案,除非他们想要集体自投罗网,相信受害人是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对于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缺乏认识,实际上即便涉及刑事犯罪,可能性最大的也是寻衅滋事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此案的情形更接近于法条中指出的拦截未成年人,造成恶劣影响,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而还应该考虑的两种罪名,分别是非常拘禁罪和绑架罪,由于十一个月左右的幼儿不具备个人自由活动的能力,使其脱离法定监护人,也就是意味着其人身自由受到他人控制,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而如果双方有某种矛盾纠纷,比如说债务问题,李某等人一方试图采取控制孩子的手段逼迫对方还钱,则很可能构成绑架罪,但是上述罪名,和拐卖儿童罪都还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定性不准也会造成错案,这个问题还望广大网友周知。
而网帖中受害人一方还揣测某所长会为“本辖区无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而开心,这其实恰恰是对某所长的误解,对于办案民警来说,能够遇上拐卖儿童案件绝对是重大立功机会,坦白得说,谁不愿意破这样的案子,名利双收呢?相反辖区不发案,其实在考核的时候才是最吃亏的,因为公安机关一般是把办多少案,抓多少人作为一个重要衡量工作的指标的,辖区没案子,对于群众是好事,对于警察来讲,其实就失去了立功的机会。
那么公众目前的一个主要质疑是,是不是李某自称是误认,把这个孩子当成了自己的孩子,公安机关就把此案降格处理了呢?可以非常明确的讲,如果只有李某自称误认,而无证据支持,公安机关不会采信其说法,相反如果真的是误认而抢夺陌生人的孩子,认错人即便不会加重处罚,也绝对不会是降格处理的依据。
认错人这个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是比较常见的,我自己在派出所时候也处理过“打错了人”的案件,因为人的信息的接收总是不全面的,认知上的能力限制,确实会导致我们产生错觉,但是要在法律上引入,作为足够的有说服力的理由,还是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的,简单的说,就是必须有非常客观的证据,能够支撑行为人确实可能因此产生错误认识的理由,从而反映出行为人较为轻微的主观恶意。
我们就拿认错孩子来举例,大家都知道,越是小的孩子,其个人特征越不明显,我在医院见过护士给初生婴儿洗澡的场面,虽然我儿子就在其中,然而真的没能力分清楚那个是他的屁股,而十一个月左右的孩子,除非有极为明显异常的特征,往往是极为难以辨识的,那么要认定“误认”可能成立,就应该从孩子突出的特征下手,虽然这个几率确实很小——毕竟有相同近似特征的两个孩子并不那么容易相遇,但是在没有看到实际证据之前,确实也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如果这两个孩子在相同部位有非常近似的胎记,那么李某认错人的辩解就是可以成立的。
一种非常常见的误解就是,如果违法者或者嫌疑人编造理由不承认其主观动机,警察就没有办法处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为人自身的动机绝对不是由受害人或者警察的推测来决定的,而是要靠行为人一系列的行为去推定,什么样的行为反映什么样的动机,在法律上是非常清晰明确的事情,这也是为什么警察很喜欢说这样一句话:“我们不关心你说了什么,只需要搞清楚你做了什么”,抢夺孩子,可能是为了控制孩子的人身自由,可能是想要借此威胁孩子的家长,可能是想要变卖孩子牟利,当然也可能是错误认识引发的过激行为,相信随着专班的工作进一步开展,北京市公安局会及时向公众公布有关事实,拿出充分有说服力的证据和结论。
一笑风云过
没想到在祖国的首都竟然还有人敢做这种公然抢孩子的事,事情竟然那么奇葩“误将别人孩子当自己孙子,然后就去抢孩子”,这也太荒谬了吧!至于处嫌疑人5日拘留的结果是否合理的确要进行客观分析。
大家看下相关描述:
相信看到上述描述,大家应该了解到这还真的不是一起人贩子抢孩子的恶性事件,但
有的网友认为无论是否为人贩子,公然抢夺孩子就是违法的,即使是和自己的儿媳抢,也一样是不被法律所许可的,应该严惩。面对这样的呼声,北京市公安局已经成立工作专班对此案进行复议,相信很快就会有结果公布。
我个人认为此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应该加重处罚的关键并不在于处理的结果,应该在被抢孩子的夫妇是否给予谅解的基础上进行判定,不应只根据一些条文去做出强硬处理。
对于受害者在被抢当时所受的精神伤害是相当大的,如果受害者连个真诚道歉都得不到,我个人认为非常不公,甚至都应对受害者给予经济赔偿,不光是在抢夺当中造成的身体伤害,更多的应该是精神损失赔偿,当然如果受害者可以谅解这四人的行为,则可由警方再进行下一步处理。
相信警方最终会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的,也希望几位嫌疑人尽快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做出真诚的道歉,而不是如何努力洗清自己的错误。
大家如有其他见解,请于下方回复交流。可加我关注了解更多奇趣新闻,记得点赞呦!
遇我得福
在没有更多真相之前,我们暂且相信警方通报的真相:一个奶奶想抢回自己的孙子,找了三个旅途认识的女人帮忙,然后认错了人,抢了别人的儿子。我仅就这个戏剧得像拍电影的真相来讨论:
1,是你孙子你就可以抢吗?孩子的监护权在谁人手里?你不是人贩子你也涉嫌绑架了是不是?
2,在拉扯扭斗期间,孩子有没有受伤?母亲有没有受伤?只要有一点伤你们就是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5日够吗?
3,有没有心理辅导师介入?孩子及其父母在事件中绝对有遭受精神创伤,抢孩子的人要赔偿精神损失及医疗费用,必须的。
4,这是家事吗?如果是家事那就是家暴级别了,别想着和稀泥和过去。而既然不是家事,那就是陌生人之间的人身侵害。
5,这些人是不是人贩子,从案底看来无从追究,不能因为公众恐慌人贩子的心理而定义她们是人贩子,但也不能因为要理智反对公众恐慌心理而排除她们是人贩子的可能性,如果她们收取了“奶奶”的钱财去抢孩子,那妥妥的就是人贩子行为。
6,要从行为和结果、而不是动机去判定一个事件,否则任何人犯罪都推诿是认错人,这不是开法律的玩笑吗?
我不是吃瓜观众,我是有儿子女儿的一个父亲,从我的身份立场来说,我希望严惩这种抢孩子行为,无论它是不是拐卖儿童,儿童都不能因此遭受任何伤害。
廖偉棠
我觉得这不是普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能搪塞过去的,孩子是不是自己家的你不知道?都几十岁的人了,是非好坏分不清?帮助阻挠张某(孩子的妈妈)的两位高某和运某是听信了李某的一面之词,还是预谋作案,现在还得看警察怎么说。但抢孩子是事实,冠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有些牵强,如果当时没有周围的群众和商场安保人员,这个孩子是不是就被抢走了(为超市保安点赞)?那这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还名副其实么?
事情起因:李某的孩子感情不和导致离婚,之后孙子被儿媳妇抱走,一直也没见过面,所以很想念她的孙子,然后在商场“恰巧遇到一个疑似其儿媳妇的女人张某,带着一个”疑似其孙子”的孩子,然后就动手抢夺,案件大体上是这样的,但这个“疑似”真的有些巧合了。
那种隔代亲的情感无处寄托,我们可以理解,但这不能作为你抢别人孩子的理由和借口。而且62岁虽然说已经年老体衰,但是从案情文字分析,还没有到”糊涂“的状态,那也就是说还能辨认出谁是你的儿子,谁是你的儿媳。如果说这是有预谋的“抢孩子”事件也不为过,但我觉着说是随机发生的案件比较好一些。很可能是李某之前跟高某、运某提及过自己的遭遇,而高某、运某有非常同情李某。几人逛商场时,看到张某像其儿媳妇,又看到她带了一个“疑似她孙子”的孩子,所以利用了高某、运某的同情心,让其帮助其“抢夺孙子”。
但有个网友做了这样的假设:说李某跟高某、运某哭诉了自己的遭遇,然后给了高某、运某一笔钱,之后就萌生了“抢一个孙子”的想法。之后为了怕案发被抓,无法自圆其说,就找了一个“疑似其儿媳妇”的人下手,成功了就多了孙子,没成功就说看错了。
事情的真假还是看警方怎么说了,但是我觉得不管咋样,按照“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的话有些轻了。不管是你看错,还是有预谋的,毕竟你抢了孩子,那就必须受到惩罚,难道就因为没有造成实质性损伤就不与惩罚?那杀人,杀错了或没杀死是不是也不用判刑了?是不是所有的人贩子抢别人的孩子,抢到了判刑,抢不到说一句抢错了就可以不负责任?虽然李某的遭遇值得同情,但不代表他的做法就只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能了事的。这个社会,做好事不是义务,但做错事必须要受到惩罚,希望丰台分局能给个公正的“立案说法”。
实体店老王
看了新闻,一阵心慌,本来以为是新闻里才会有的事,离生活很远,没想到北京的这对夫妻竟然真遇到这样的事情了!真是万幸,多亏这位妻子有警惕性,也多亏有好心人的帮助,要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对于涉嫌拐卖儿童的案件,笔者的观点是宁枉勿纵!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都应该慎重对待此类案件。
试想,这四个女人,两个是天津人,一个内蒙人,一个山东人,三个60多岁的,一个39岁,怎么可能是一家人呢?而且其中二人在北京并无固定居所,她们是如何认识的,这个不应当了解一下吗?
至于其中一人说孩子是她孙子,那有没有了解她是否有孙子,孙子多大了,平常孙子在何处?既然这位母亲被出示十张照片辨认犯罪嫌疑人,那么同样也可以用十张婴儿照片让四个女人进行辨认,这样很容易就戳穿她们的谎言了!
安全感何处来,靠的是行动!现在这位母亲已经不敢带孩子外出了,说明其极度缺乏安全感,坏人得不到惩处,就有可能继续作恶!如果是人贩子,我们希望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打虎拍蝇
陈岚的女拳
近日,在首都北京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抢孩子事件。据当事人陈述,10月2日他的妻子带着11个月的幼儿,在北京银泰百货买东西,遭到三名妇女抢夺。最后在商场众人的帮助下,这三名妇女没有成功。
随后警方抓住该三名妇女后,她们的辩解却令人大跌眼镜。据她们所言,她们以为该孩子是朋友孙子,所以才上前抢夺。更为详细的故事版本是,她们朋友李花平的孙子刚刚出生时就被儿媳带走,此后一直未再见到过孙子。因此,她想使用暴力抢回孙子,于是便约上该三名妇女正式实施“夺孙行动”。未曾想,三名妇女错把他人孩子认成李花平孙子,所以才会发生后续事情。
显然,警方相信了四名妇女“夺孙行动”的说辞,没有对他们以“拐卖儿童罪”刑事立案,而只是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如此恶劣的抢人事件,最终却是不痛不痒的拘留五日,如此“罪行不相适应”自然招致质疑之声。面对民众质疑,近日警方对此展开复核。
不得不说,四名妇女“夺孙行动”的说法具有重重疑点,下面我分点论述:
- 首先四名妇女的身份就很可疑,李花平是山东人69岁,沙国兰是内蒙古人39岁,高瑞云是天津人69岁,运桂枝是天津人63岁。由此可见,她们四人年龄籍贯都相差甚远,能正常建立亲密关系的可能性很小,倒是更像一个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
- 其次,既然此次“夺孙行动”的主谋是李花平,那为什么她要躲在远处而不是亲自出面参与抢夺?我们有理由怀疑,因为当事人不可能会认错孩子,正因为她不在现场,其他人才可能在落网以后说认错人了。
- 再次,李花平声称自己孙子被儿媳带走,那么她是否真有一个差不多大的孙子和一名相差不远的儿媳?这些都一查便知,那又为何直到现在都没有公布这方面的调查结果?
- 最后,据说双方争夺孩子时非常激烈,孩子脸颊也被抓伤。如果真是帮助朋友抢回孙子,为何又如此不知轻重?她们不怕把朋友孙子弄伤吗?
基于上述疑点,我认为这起事件远远没有那么简单。希望警方复核能够查清真相,如果真是拐卖儿童一定要让人贩子绳之以法,以给被害人和广大百姓一个交代。
冰焰
首先为了方便读者了解案情始末,我复制粘贴当事人自己的陈述供各位读者参考:
以上陈述的内容比较多,但是我认为有几个地方的线索比较有价值,前提是如果当事人的陈述确实属实:
- 1、沙国兰,内蒙人,39岁。至少从年纪上面来说,这名女子的年纪即使有孩子也应当不小了,所以个人推测其不太可能有一个类似的孩子;
- 2、高瑞云、运桂芝,一个69岁一个63岁,而且是天津人,怎么和沙国兰一同争抢孩子?和沙国兰究竟又是什么关系?
- 3、李花平,山东人,自称是孩子的奶奶,那么就很好奇,一个内蒙人,两个天津人,一个山东人怎么组成的亲家关系?怎么那么巧,国庆节期间一同到了北京商场还那么巧合的认错孩子?
- 4、案件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沙国兰的丈夫,或者沙国兰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有一个年仅11个月的孩子。
单单从上述的三个事实出发,这里面的问题就很多,沙国兰年纪39岁,即使有孩子也不可能年仅11个月,其次如果李华平是孩子的奶奶,说明沙国兰是嫁到了山东,那么丈夫又在哪儿?而高瑞云,运桂芝又是什么人?这里面的谜团还是比较多的。
个人认为该案的关键就是沙国兰究竟有没有类似大的孩子,如果没有,那很显然其有涉嫌拐卖儿童的重大作案嫌疑,而其他同伙均涉嫌共同犯罪,应当严惩!
通过上述的几个疑问,本人认为本案中应当彻查以上事实,倘若查明沙国兰确实有一个11个月大的孩子,那么很显然这起案件就是一起误会,对于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并没有任何不妥。
但是倘若沙国兰无法证实确实自己有一个年纪、长相相仿的孩子或者李华平根本就不是其婆婆的情况下,那么该案就涉嫌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应当予以严惩!案发地点是在首都而且是在公众场所,不得不说犯罪情节之恶劣!
根据《刑法》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复议程序,我相信法律绝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也绝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麋鹿说法
10月4号发生一起疑似”儿童拐卖事件“
但是事情很诡异
一:这究竟是拐卖案还是认错人的一场闹剧呢?
.被抢家人:坚定这个拐卖案,其性质恶劣,跟警察也是再三强调
给出的原因是这个------网上看的太多
网上?不要觉得这位家长无知,站在涉身处地的位置想想,其实很能理解他们的心情。
你以为现在的拐卖案是光明正大的抢吗?或者等待时间抢吗?
某女上厕所,将孩子交给一陌生女子代为看管,结果趁其不备,抱走小孩▼
现在流行这种
也是抱小孩的桥段
孩子不见了,急啊!跟人贩子要孩子
这个老大爷上场了,制造一种这是家庭纠纷的戏码
这时围观群众莫不做声,人贩子利用了中国人的心里---别人家的事情莫掺和
或者跳出来一个男的,说孩子的妈是出轨了!
这些人贩子会精心安排戏码,甚至利用在场人的心里,实行一场看似普通却让人
心惊发凉的抢夺孩子的戏码。
这位家长为了孩子这样想没有错!这个孩子无疑是幸运的,有人帮他们。
.4个疑似抢人大妈(警方没有定罪,就不能说她有罪)----认错人了
下面为妇女报转载了文章,记者表示采访了一位大妈的丈夫
丈夫叙述老婆朋友
孩子从小就被抱走了?抢孩子的行为究竟是什么?是家庭纠纷,导致媳妇关系不和还是被人贩子拐卖走了;还是这只是拐卖贩的一个借口?
警察质询问:夫妻关系好不好,婆媳关系怎么样等词语,似乎间接证实了家庭纠纷的可能性
作者用三名妇女来表述,说明他们根本就不认识这些人
但是第4个人才是真正的要找孩子的人,她出现在二次返场
但是作者仍然表示不认识这个叫李花平的女人
他用了听说这个词,试问自己的亲母亲或者岳母会不知道名字吗?
万一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恶化到一定境界,导致连名字都否认呢
下面这个事实强烈告诉我们,他们根本就不认识▼要求立案
所以家庭纠纷根本就是一个假的的猜测。
那么事情就只剩下抢孩子的原因是自己的孙子被人贩子拐卖还是借口的猜测了。
说实话都有可能
二次返场,已经逃跑,返回来,一般都不会这样做,极其风险的举动,除非有什么非要做不可的事情
要么特别心急的寻找自己丢失的孙子,一丝一毫的机会都不放过或者人贩子为了利益已经不顾被抓的可能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