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爲:法律應該規定,凡是沒有親屬關係的爭搶兒童和未成年人的,一律按照拐賣兒童入刑,你覺得呢?

衣服撐子


我本不想多說什麼,但是,這個問題,我想說一下,我的看法?

酒駕,我們大家都知道了,現在是零容忍。到達20mm每百毫升,都是酒駕,一般暫扣六個月駕照,而醉駕,吊銷駕照,並且要入刑的,而這,還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前提下。

這要是在十年前,若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前提下,醉駕一般不處罰,也不入刑。為什麼如今對酒駕醉駕處罰如此嚴重,而全民說好呢?而是,酒駕與醉駕之後果,往往十分嚴重,故國家不得不如此!

同理,拉錯小孩,是拐帶孩紙的前提,其後果,十分嚴重,將造成孩紙和失去孩紙的家庭,終身的傷害。所以,對拉錯孩紙的行為,要零容忍,不能說,沒造成傷害,就不處罰。我認為,應比照酒駕,醉駕,要嚴厲處罰。這對保護孩紙和打擊拐賣兒童,是十分必要的。

也許,你會說,人家認錯了。一個大人,孩紙都認錯,處罰是應該的,是合理的。

故,我認為對於錯拉孩紙的行為,應該嚴罰,別說你冤。其實,單就你拉錯孩紙,就不冤枉。個人認為,判個三五年,是必要的。

如此,方可保護良善與公平正義。而不是,保護邪惡。相信,如此處之,社會大眾,亦支持的!


勇哥說彩


我覺得就算直系親屬也沒權利從父母手上搶奪孩子。


金晶林


從三個角度來說一說這件事:

其一,先說搶奪孩子撫養權這個事。父母即便離婚,雙方也都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即便這起事件男方不知情,是男母的單方行為,其主觀也是為將孩子奪回歸於男監護人扶養,這與拐騙兒童罪的要件該當嗎?

其二,再說搶錯了孩子這件事。如果沒有搶錯孩子,這就是一起典型的撫養權糾紛。但事實卻是他們錯搶了別人家的孩子,搶錯孩子這件事在刑法上是否被評價為拐騙兒童罪呢。

從客觀要件上評價,其行為、結果都符合拐騙兒童罪的構成,從主觀要件上,也有實施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搶走扶養的故意。主客觀似乎都符合了拐騙兒童罪,是否就可以歸罪追責了呢?

沒這麼簡單,拋開主客觀一致性的問題,我們還應該考察其違法性和有責性,即是否存在阻卻事由。

搶錯孩子這件事是刑法上認識錯誤中的事實認識錯誤。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分為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其中,法律認識錯誤不阻卻責任,但事實認識錯誤卻相對複雜,是否阻卻責任要具體分析。

具體到這起事件,其行為屬於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行為人誤將犯罪對象當做非犯罪對象加以侵害,對於這種錯誤,由於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而拐騙兒童罪沒有過失犯罪,故只能是意外事件。

其三,是否就不應該處罰?答案是否定的,在爭搶中,行為人對幼兒的傷害、對公共秩序的侵擾,要有罪歸罪,有責追責,不應縱容。

最後,特別想說一句,刑法是社會最後的底線,也就意味著,刑法具有謙抑性的本質屬性,而不應該被濫用在一般社會關係的調節上。讓民事歸於民事,讓行政的歸於行政,讓真正的罪惡被懲罰。


稗官野記


我們的執法人員法制水平太低了,明明是搶,是犯罪,卻羅織上種種理由,把犯罪粉飾成了親情之間的內部予盾。讓人不寒而慄。有理由的殺個人就不是殺人了?量刑時可酌情減量,但不能改變殺人的性質。


xtlhchao


自古以來,“搶”就是犯罪性質,搶人的孩子以搶錯為由而被“無罪”?誰才有這個權力認定搶錯別人的孩子為“無罪”?而且在打黑除惡運動中,合夥“搶錯”別人的孩子,被商場人員制止,而“無罪”?如果未受制止或制止不力被“搶錯成功呢”?


忍讓恭謙


刑法已經對搶孩子的行為做出了規定,只是大家喜歡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沒有發現而已。“拐騙兒童罪”,瞭解一下。

就算是親奶奶搶親孫子,都是“拐騙兒童罪”,何況還搶錯人了呢?首先,被搶的嬰兒是處於被監護的狀態,沒有被人遺棄。搶嬰兒的人,她們的目的就是把嬰兒奪走,脫離監護人,她們存在搶走嬰兒的故意。搶嬰兒的人,本身沒有監護權,也不存在誤以為自己孫子被他人偷走的假想的正當防衛。她們著手實施了搶奪行為,就是為了搶孩子,僅僅因為她們意志之外的原因沒有得逞,屬於犯罪未遂。所以應當是“拐騙兒童罪未遂”。

覺得沒有惡意的?搶奪他人監護狀態的嬰兒的行為能被定性成沒有惡意嗎?首先就存在侵犯他人監護權的危險,還存在侵犯嬰兒生命健康權的危險,能說沒有惡意嗎?

大家好好研究一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吧!刑法已經很明確地規定了這種行為就是犯罪!不要誤以為刑法沒有規定。



賀奕說稅


國家有沒有這樣的法律,但我相信每個人對拐賣兒童婦女,都深惡痛絕,大家可以看看,酒駕,那個不是銘記於心,鐵路器材收購刑,那個敢偷,所以國家應對拐賣婦女兒童採取零容忍,一律重判,對 從法定監護人手中搶奪兒童的一律按拐賣兒童罪任處,從最根本上解決拐賣婦女,兒童 犯罪活動,以法律的威嚴震懾犯罪分子


誰為我飛揚


事實上法律已經規定了監護人和監護權。父母健在時孩子沒有和奶奶一起生活奶奶沒有被授權奶奶沒有監護權。第一監護人是父母,就如同繼承權規定第一繼承人存活時第二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一樣。奶奶不是第一監護人,又沒有第一監護人受權何來監護權?所以應該被追究責任。那種藉口說不通。


用戶1162440366759


人販子是國人最大的心病,每次聽到人販子,小孩被開膛破肚的畫面就浮現,多少父母每天都是對孩子寸步不離。誤了多少精力,多少時間。每天擔驚受怕,造成多大的損失???此四人犯罪行為事實清楚,不能找藉口為犯罪行為開脫!!


何關生26


其實法律上這樣的,不僅僅是有沒有親屬關係,確切來說,根據法律規定,除了監護人,任何人沒有經過監護人同意強行搶奪別人的孩子,如果是自己養,那就是拐騙兒童罪,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強行把別人的孩子搶奪走,賣給別人,自然就是拐賣兒童罪。

拐賣兒童罪,有個關鍵字是賣這個字,實施上,我國法律規定的是,任何人,豈止是親屬,哪怕是親生父母,販賣孩子都是違法行為。你別意外,我國還真不少親身父母販賣自己孩子的案例,這些賣自己孩子的父母依然屬於違法行為。

最近很火的北京豐臺案例,雖然最終目前警方通報是搶孩子為首的婦女,是太久沒見自己孫子了,於是把受害人當作自己的兒媳,也認錯了孫子,最終四人拘留五日,其中有一人因為身體疾病已經放出來,但是事實上,只要不是孩子的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這群婦女企圖搶奪孩子,讓孩子脫離監護人的行為,嚴格來說,也屬於拐騙兒童。因為奶奶這個身份也並不是孩子的監護人。

孩子的監護人目前只有父母,如果離婚,也只有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權。

其實這樣的設置,相信大家也理解,畢竟孩子需要一個安穩的生活環境,他不是玩具,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憑藉自己的想法強行改變孩子當前的生活狀態。

奶奶和婆媳之間具體發生了什麼,關係會如此惡劣,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凡事多商量,多考慮孩子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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