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能告「官」嗎?起訴維權的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原則上屬於主觀訴訟。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認為他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犯,只有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才具備利害關係,也才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判斷是否屬於自己的合法權益,主要看一個法律規範的保護目的究竟是保護個別公民的利益,還是保護公共利益。如果法律規範的保護目的是個別公民的利益,或者不僅是保護公共利益,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個別公民的利益,就可以承認個人利益存在。

德凱律師團趙律師提示:當行政機關侵犯我們的合法權利時,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進行救濟。

“民”能告“官”嗎?起訴維權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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