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28萬得「一號角色」 僅3個鏡頭1句台詞 家長怒告影業公司

經過幾輪試鏡,9歲的何翔(化名)成功拿到了網絡大電影的“一號角色”。並與某影業公司簽訂了參演協議,支付了1萬餘元費用。4個月後,電影播出,何翔一家人卻發現出演“一號角色”的兒子只有3個鏡頭、1句臺詞,由主演變成了群演。認為自己被騙,何翔父親何興(化名)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將某影業公司告上法庭。9月25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並當庭宣判。


【事件】只有一句臺詞的“一號角色”


聽聞湖南某影業有限公司將拍攝一部名為《神奇的熊孩子》的網絡大電影,在全國選拔小演員。何興認為這是一次很好的鍛鍊機會,便帶著愛好表演的兒子參加了面試。

經過1個月的層層試鏡,何翔順利過關,拿到了電影的“一號角色”。這時,影業公司提出,需繳納1.28萬元用於孩子的培訓及拍攝期間的其他費用。

不想錯過兒子做主演的機會,何興沒有猶豫就交了錢,並與影業公司簽訂《演員簽約協議》,其中約定:影業公司安排何翔作為演員參與拍攝《神奇的熊孩子》,角色定位為“一號角色”出鏡,跟組拍攝時間為3至5天,具體根據角色定位安排;影業公司保證提供何翔及1名監護人在電影拍攝期間的食宿行,及何翔保險與角色定位培訓費用,何翔須向影業公司支付1.28萬元費用。

今年1月31日,何翔在父親陪同下,趕到浙江橫店影視城拍攝電影。拍攝期間,何興發現影業公司雖然給何翔拍攝了一些鏡頭,但臺詞只有一句。

“找公司要劇本,公司說沒有。”雖然感到奇怪,但為了孩子能夠繼續拍攝,何興還是陪孩子把5天的戲拍完了。

【家長】孩子哭了一天


6月1日,《神奇的熊孩子》在各大視頻網站播出。何翔一家卻發現,在72分鐘的影片中,何翔的鏡頭只有3個,臺詞僅有1句。

何興告訴《法制週報》記者,簽約後,孩子很開心地把這件事告訴了老師和同學。大家很關注這部電影,期待何翔的表現。“看完電影后,兒子怕被同學取笑,哭了一天,飯也沒有吃。”

為了轉移孩子的注意力,何興只好讓孩子學聲樂。“直到現在,我們還不能跟他提表演和電影,他有牴觸情緒。”

“這件事對孩子的打擊很大,孩子的角色等同於群眾演員,與合同約定的‘一號角色’完全不符。”感覺上當被騙,何興要求影業公司退還所交納的費用。

多次協商退費無果,何興將影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影業公司返還其演員簽約費1.28萬元;並賠償其伙食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5500元。


花1.28萬得“一號角色” 僅3個鏡頭1句臺詞 家長怒告影業公司

協議中約定費用的條款。(視頻截圖)



【影業公司】已履行合同不違約


法庭上,影業公司答辯:鑑於合同簽訂時,角色的扮演者未確定。且人物出鏡次數、時間、臺詞數量跟扮演者臨場表現和作品的後期剪輯、視覺效果等密切相關。因此,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無法對“一號角色”具體出鏡的時間、次數確定,僅能概括說明。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原告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形。

此外,影業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該公司與何翔簽訂的合同與一般演員的演出協議不同。合同約定的電影中所有角色飾演者均為兒童,無任何參演經驗,且系參演者出資拍攝電影,與一般影視作品有重大差異,不能按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號角色”;被告已按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義務,不存在違約的情形,無需賠償原告損失。

法院查明,為拍攝電影,影業公司與參演的66名小演員簽訂了3種不同類型的合同,並根據角色不同,交納的費用也不相同。其中,角色定位為“主演”出鏡的演員,角色貫穿全劇,費用為2.98萬元;角色定位為“一號角色”出鏡的演員,跟組拍攝時間為3至5天,具體出演情況根據角色定位安排,費用為1.28萬元;角色定位為“二號角色”出鏡的演員,可作為演員參與項目拍攝,費用為9800元。


【判決】退還原告6800元


花1.28萬得“一號角色” 僅3個鏡頭1句臺詞 家長怒告影業公司

案件庭審現場



法院審理後認為,對“一號角色”演員的理解,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按常理理解,日常生活經驗中,社會公眾理解的“一號角色”演員顯然是主要演員,故本案中的“一號角色”應理解為“主演”。原告到拍攝現場才得知被告為其安排的演出角色並非“主演”,而是類似“配角”或群眾演員的角色,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如原告不參與拍攝,被告理應返還全部合同價款並賠償損失。

但原告基於自身的考慮,在明知擔任的角色並非“主演”情況下仍以類似“配角”或群眾演員的角色參與拍攝。被告也承擔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攝期間的食住行費用,該電影亦依約在相應網站進行播放,應視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承擔瑕疵履行的違約責任即可。

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法院一審判決影業公司退還何翔68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同時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得知履行瑕疵應及時中止合同


承辦法官張永進認為,在碰到此類情形時,簽訂合同應當具體明確,不能模稜兩可。遇到不清楚的合同條款,一定要讓對方解釋清楚,否則容易引發糾紛。本案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提供的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不明確所造成的。

在對方履行合同前或履行合同時已明知其履行合同會構成根本違約(不能實現簽訂合同的目的),是解除合同還是接受對方的瑕疵履行,一定要考慮清楚。若同意接受對方的瑕疵履行,在其履行完畢後,再以履行合同構成根本違約為由要求其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則不一定能得到全部支持。


法制週報記者曾雨田 通訊員 文天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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