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保證人基本知識匯總

民間借貸保證人基本知識彙總


作者:餘祖舜律師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3年的訴訟時效很多人都知道,也明白一些保證人的常識。但很多債權人對保證期間並未引起足夠注意,甚至誤認為與對債務人的訴訟時效相同,往往導致保證人脫保;還有一些人對保證方式理解錯誤,對多個保證人情況的責任分擔瞭解不清,導致糾紛升級甚至誤判形勢。因此瞭解保證的一些基本知識非常重要。

餘祖舜律師對民間借貸擔保人相關基礎知識進行彙總,僅供大家參考。

一、保證期間:明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向擔保人主張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即此期間經過後,保證人便可免去承擔保證責任。

風險警示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風險警示:

不同保證方式下的緊急處理方式

一般保證:債務逾期,在保證期間內,必須起訴;

債權人必須對債務人起訴或申請仲裁

連帶保證:債務逾期,在保證期間內,必須通知;

債權人必須向保證人發出通知函

保證期間的具體規定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 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 視為約定不明確,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約定的保證期間應在六個月或兩年之間

二、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及聯繫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

▲保證期間內起訴或通知(連帶保證)後,進入訴訟時效的起算

保證訴訟時效起算

為避免保證期間逾期,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一般保證訴訟時效自主合同糾紛的訴訟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連帶保證訴訟時效自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

示例:李四向王五借款50萬,約定李四應該在2013年3月10前還款,借期三個月,張三作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至2013年3月10日之後的六個月,即至2013年9月10止。

催款通知:如果李四在2013年3月10前沒有還款,王五必須在2013年9月10前通知張三,要求張三履行保證責任,超過2013年9月10前仍然未通知,張三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在2013年9月10之後,王五向張三發出催款通知,即使張三簽收,也不構成新的保證,張三不承擔保證責任。

訴訟時效:如果張三在2013年5月10日收到王五要求其履行保證責任的通知,從2013年5月11日開始計算保證訴訟時效。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也就是說,王五要在3年內起訴張三。

風險警示:超過保證期間之後的催款通知書一般不能構成新的保證合同

三、保證方式:明確擔保人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

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之分

△ 一般保證

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

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示例:一般保證的常見文字表述格式

◇ 一般保證人:張三

◇ 如果李四不按期還款,由張三保證還款。保證人:張三

風險警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如果及時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如果債權人因其怠於行使擔保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 保證人在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免除其保證責任。

示例:李四向王五借款50萬,借期三個月,張三作為一般保證。三個月之後,李四未還款,張三查明李四名下有價值60萬房產一套,並通知王五儘快起訴。但王五置之不理,四個月后王五起訴,但李四已經變賣其名下該房產導致案件不能執行。此時,張三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 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風險提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四、共同保證:明確多位保證人情況下的責任分擔

△ 按份保證

共同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份額的,為按份保證。按份保證的每個保證人僅就其約定的份額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也只能就其清償的債務份額向主債務人追償。

△ 連帶保證

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未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份額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為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的各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保證債務,每個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風險提示:上述連帶責任僅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責任承擔方式

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之間的追償權: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分擔比例或約定不明的,平均分擔。

示例:李四向王五借款50萬,借期三個月,張三、趙六自願作為保證人。但是四人之間既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也沒有約定張三、趙六的保證份額。

三個月之後,李四無錢還款。此時,王五可以直接向張三追款,也可以直接向趙六追款,也可以同時向張三、趙六共同追款。

如果王五向張三追款,且張三已經還款50萬。此後,張三向李四追索得款20萬,餘下30萬,張三可以向趙六追索15萬元。

五、警惕不具保證效力的偽“保證函”

▲安慰函或安慰條款

安慰函常見於親屬之間、朋友之間、總公司與子公司之間,

安慰函因其內容措辭模糊、未明確表示承擔擔保責任的,

不被認為是擔保法意義上的保證

▲監督函或監督條款

監督義務, 非保證責任

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專款專用的支付與結算, 應當承擔履行監督義務的合同責任,第三人履行了監督義務不再承擔合同責任。

◆風險警示:保證一定要採用書面形式,且有明確的保證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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