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北京大红门抢孩子一事真相如何?嫌疑人仅被拘5日合理吗?

人间正道苏


刚才警方已经公布了真相,几个嫌疑人抓获了,并判处了几日拘留。首先我支持警方的做法,其次我觉得这次的刑罚略显轻了。


事情经过大概大家都知道了,2日,一个女子推着婴儿车在商场里逛街,车里有孩子,没想到几个老太太不分青红皂白,上来就抢孩子,根本就不搭理这个女子,这一幕是不是跟我们曾经见到过的抢孩子的哪些人贩子很像,于是这个女子就大喊,吸引来了商场的管理人员,最后管理人员把孩子抢了回来,这三名老女人就逃走了。最后警方经过多方调查,把几名涉案的老赖抓住了,其中几人被判了拘留几日。有一人因为高血压、心脏病等原因不予拘留了。

先不说别的,就说抢孩子这个行为。这几个老赖说是错把这个孩子看成了自己的孙子。如果真是如此,那是不是在抢的时候看清楚是不是自己的女儿带着孩子再抢呢?如果都不是自己的女儿,你还去抢,那怎么说得通?此其一。再有,就算你跟自己的孩子闹矛盾,不让你看孙子,你用得着抢?抢了之后你抚养一辈子?不给孩子父母了?此其二,所以怎么说都说不通的。但是,他们的片面之词却被采信了,这一点是最让人匪夷所思的。


现在人贩子的骗人手段层出不穷,假设这个孩子真的被抢走了,结果会很可怕啊。没有一个父母愿意看到这样的情况,因此呼吁大家,但凡看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报警,一切等警察来了再说。


老王侦查记


这起案件目前北京警方正在核实,请大家等待警方调查结果,不要盲目愤怒,信谣传谣。

目前我们看到的光天化日抢孩子等消息,来源是受害者一方,而违法行为人误将他人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这个来自警方初步处理结果,但是要了解全部真相,还缺少了非常重要的一环,那就是到底是什么导致违法者出现了“误认”,这一关键信息,将是我们全面判断事件真相,衡量警方处罚是否合法的重要影响因素。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受害者一方在网帖中多次指出“这是拐卖儿童犯罪”,这个认识是明显错误的,没有人贩子会如此执着的在上午抢夺未遂的情况下,下午继续去同一地点作案,除非他们想要集体自投罗网,相信受害人是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对于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缺乏认识,实际上即便涉及刑事犯罪,可能性最大的也是寻衅滋事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此案的情形更接近于法条中指出的拦截未成年人,造成恶劣影响,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而还应该考虑的两种罪名,分别是非常拘禁罪和绑架罪,由于十一个月左右的幼儿不具备个人自由活动的能力,使其脱离法定监护人,也就是意味着其人身自由受到他人控制,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而如果双方有某种矛盾纠纷,比如说债务问题,李某等人一方试图采取控制孩子的手段逼迫对方还钱,则很可能构成绑架罪,但是上述罪名,和拐卖儿童罪都还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定性不准也会造成错案,这个问题还望广大网友周知。

而网帖中受害人一方还揣测某所长会为“本辖区无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而开心,这其实恰恰是对某所长的误解,对于办案民警来说,能够遇上拐卖儿童案件绝对是重大立功机会,坦白得说,谁不愿意破这样的案子,名利双收呢?相反辖区不发案,其实在考核的时候才是最吃亏的,因为公安机关一般是把办多少案,抓多少人作为一个重要衡量工作的指标的,辖区没案子,对于群众是好事,对于警察来讲,其实就失去了立功的机会。

那么公众目前的一个主要质疑是,是不是李某自称是误认,把这个孩子当成了自己的孩子,公安机关就把此案降格处理了呢?可以非常明确的讲,如果只有李某自称误认,而无证据支持,公安机关不会采信其说法,

相反如果真的是误认而抢夺陌生人的孩子,认错人即便不会加重处罚,也绝对不会是降格处理的依据。

认错人这个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是比较常见的,我自己在派出所时候也处理过“打错了人”的案件,因为人的信息的接收总是不全面的,认知上的能力限制,确实会导致我们产生错觉,但是要在法律上引入,作为足够的有说服力的理由,还是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的,简单的说,就是必须有非常客观的证据,能够支撑行为人确实可能因此产生错误认识的理由,从而反映出行为人较为轻微的主观恶意。

我们就拿认错孩子来举例,大家都知道,越是小的孩子,其个人特征越不明显,我在医院见过护士给初生婴儿洗澡的场面,虽然我儿子就在其中,然而真的没能力分清楚那个是他的屁股,而十一个月左右的孩子,除非有极为明显异常的特征,往往是极为难以辨识的,那么要认定“误认”可能成立,就应该从孩子突出的特征下手,虽然这个几率确实很小——毕竟有相同近似特征的两个孩子并不那么容易相遇,但是在没有看到实际证据之前,确实也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如果这两个孩子在相同部位有非常近似的胎记,那么李某认错人的辩解就是可以成立的。

一种非常常见的误解就是,如果违法者或者嫌疑人编造理由不承认其主观动机,警察就没有办法处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为人自身的动机绝对不是由受害人或者警察的推测来决定的,而是要靠行为人一系列的行为去推定,什么样的行为反映什么样的动机,在法律上是非常清晰明确的事情,这也是为什么警察很喜欢说这样一句话:“我们不关心你说了什么,只需要搞清楚你做了什么”,抢夺孩子,可能是为了控制孩子的人身自由,可能是想要借此威胁孩子的家长,可能是想要变卖孩子牟利,当然也可能是错误认识引发的过激行为,相信随着专班的工作进一步开展,北京市公安局会及时向公众公布有关事实,拿出充分有说服力的证据和结论。


一笑风云过


没想到在祖国的首都竟然还有人敢做这种公然抢孩子的事,事情竟然那么奇葩“误将别人孩子当自己孙子,然后就去抢孩子”,这也太荒谬了吧!至于处嫌疑人5日拘留的结果是否合理的确要进行客观分析。

大家看下相关描述:


相信看到上述描述,大家应该了解到这还真的不是一起人贩子抢孩子的恶性事件,但
有的网友认为无论是否为人贩子,公然抢夺孩子就是违法的,即使是和自己的儿媳抢,也一样是不被法律所许可的,应该严惩。面对这样的呼声,北京市公安局已经成立工作专班对此案进行复议,相信很快就会有结果公布。

我个人认为此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应该加重处罚的关键并不在于处理的结果,应该在被抢孩子的夫妇是否给予谅解的基础上进行判定,不应只根据一些条文去做出强硬处理。

对于受害者在被抢当时所受的精神伤害是相当大的,如果受害者连个真诚道歉都得不到,我个人认为非常不公,甚至都应对受害者给予经济赔偿,不光是在抢夺当中造成的身体伤害,更多的应该是精神损失赔偿,当然如果受害者可以谅解这四人的行为,则可由警方再进行下一步处理。

相信警方最终会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的,也希望几位嫌疑人尽快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做出真诚的道歉,而不是如何努力洗清自己的错误。

大家如有其他见解,请于下方回复交流。可加我关注了解更多奇趣新闻,记得点赞呦!


遇我得福


我觉得这不是普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能搪塞过去的,孩子是不是自己家的你不知道?都几十岁的人了,是非好坏分不清?帮助阻挠张某(孩子的妈妈)的两位高某和运某是听信了李某的一面之词,还是预谋作案,现在还得看警察怎么说。但抢孩子是事实,冠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有些牵强,如果当时没有周围的群众和商场安保人员,这个孩子是不是就被抢走了(为超市保安点赞)?那这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还名副其实么?

事情起因:李某的孩子感情不和导致离婚,之后孙子被儿媳妇抱走,一直也没见过面,所以很想念她的孙子,然后在商场“恰巧遇到一个疑似其儿媳妇的女人张某,带着一个”疑似其孙子”的孩子,然后就动手抢夺,案件大体上是这样的,但这个“疑似”真的有些巧合了。

那种隔代亲的情感无处寄托,我们可以理解,但这不能作为你抢别人孩子的理由和借口。而且62岁虽然说已经年老体衰,但是从案情文字分析,还没有到”糊涂“的状态,那也就是说还能辨认出谁是你的儿子,谁是你的儿媳。如果说这是有预谋的“抢孩子”事件也不为过,但我觉着说是随机发生的案件比较好一些。很可能是李某之前跟高某、运某提及过自己的遭遇,而高某、运某有非常同情李某。几人逛商场时,看到张某像其儿媳妇,又看到她带了一个“疑似她孙子”的孩子,所以利用了高某、运某的同情心,让其帮助其“抢夺孙子”。

但有个网友做了这样的假设:说李某跟高某、运某哭诉了自己的遭遇,然后给了高某、运某一笔钱,之后就萌生了“抢一个孙子”的想法。之后为了怕案发被抓,无法自圆其说,就找了一个“疑似其儿媳妇”的人下手,成功了就多了孙子,没成功就说看错了。

事情的真假还是看警方怎么说了,但是我觉得不管咋样,按照“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的话有些轻了。不管是你看错,还是有预谋的,毕竟你抢了孩子,那就必须受到惩罚,难道就因为没有造成实质性损伤就不与惩罚?那杀人,杀错了或没杀死是不是也不用判刑了?是不是所有的人贩子抢别人的孩子,抢到了判刑,抢不到说一句抢错了就可以不负责任?虽然李某的遭遇值得同情,但不代表他的做法就只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能了事的。这个社会,做好事不是义务,但做错事必须要受到惩罚,希望丰台分局能给个公正的“立案说法”。


实体店老王


先说一个事实,即便是真的误认了,就能够在一个母亲面前把11月大的小孩抢走吗?当然也不行,所以给予其相关处罚是绝对正确且应该的。


第一, 从目前来看,现在事情的消息源只有小孩家长一人的描述。

这名家长发帖称,其11月大的小孩差点被三名妇女抢走。其妻子在带小孩逛街,一名妇女突然说“小孩真漂亮”,之后总共三名妇女意图夺走小孩,幸亏路人阻止。但是最后警方仅仅以三人认错人为由将三人行政拘留。

第二,事情到底是拐小孩还是认错小孩,警方已经做了调查。但是孩子家长依然还有一些疑点。

1.11个月大的小孩多数都是肉嘟嘟的,要认错很难,很多时候不是认错的问题,多数情况是根本认不出的问题。

2.如果是认错,为何会说“小孩真漂亮”这种话?这种话很明显是对陌生人说的,如果是认错了,一般是把陌生人错认为熟人。

3.沙国兰是内蒙人,如何认识滨州人李花平?另外几个天津人都是如何认识的?这些信息,警方肯定已经第一时间收集。

4.沙国兰离开后,李花平到了现场,他们之间是如何沟通的?警察应该问过了,

当然,本案还有一些相反的观点。

比如,

1.几个中老年大妈,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小孩,几率并不大;

2.为何沙国兰几人离开后,李花平会再次来到现场?这难道不是自投罗网?很大的可能性是她真以为是自己的孙子,而最开始参与抢小孩的三个人极有可能是帮助李花平而已。

3.为什么警察会询问,孩子家长关于家庭关系的问题?从李华平的行为举止来看,她身后的故事一定很多,可能是充满了悲剧性的。

这些问题其实都会,通过警方的侦查、复查一一查清,笔者现在也不做任何评价,等待事情的真相水落石出。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我们的想象,可能要复杂很多很多,甚至会超出很多狗血的小说和电视剧。

当然,即便是真的认错了人,是一场误会,难道就可以公然去接近,甚至试图抱着他人的小孩吗?仅仅是因为自己认错了?

当然,要为所有见义勇为的路人和奋不顾身的母亲点赞!


后记,这里是更新线:

10月6日,警方公布复查结果了,的确是误会。这里面最关键的事实是什么?其实是相关人员的家庭及职业等相关情况(涉案人员均无违法犯罪前科),这一点的确认非常容易,和四位妇女的户籍地公安取得联系就可以了解到。

而事实的真相,的确就如同一出电视剧,李老太婆媳关系不和,一直见不到孙子,结果在小区门口认错了,一时心急摔倒了,要其他三位老妹妹帮忙去阻拦。其他三位妇女充分发扬了我国劳动人民热心和侦查反革命的精神,一直跟踪到商场,还假装夸小孩打算直接把小孩抱走。之后李老太不甘心,继续赶到商场。

这些事实,警方不仅和四个妇女核对了口供,还走访了李老太的家人,证实被抢的宝妈张某与李某儿媳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而且还住同一个小区。另外,警方还调查了大量其他证据证明了相关事实。

现实的生活就是这样,辛酸中带点荒诞,我们时常抱怨生活的平庸,总会忍不住去相信小说里的阴谋论情节,其实,生活的曲折,往往比小说更曲折。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近日,在首都北京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抢孩子事件。据当事人陈述,10月2日他的妻子带着11个月的幼儿,在北京银泰百货买东西,遭到三名妇女抢夺。最后在商场众人的帮助下,这三名妇女没有成功。



随后警方抓住该三名妇女后,她们的辩解却令人大跌眼镜。据她们所言,她们以为该孩子是朋友孙子,所以才上前抢夺。更为详细的故事版本是,她们朋友李花平的孙子刚刚出生时就被儿媳带走,此后一直未再见到过孙子。因此,她想使用暴力抢回孙子,于是便约上该三名妇女正式实施“夺孙行动”。未曾想,三名妇女错把他人孩子认成李花平孙子,所以才会发生后续事情。

显然,警方相信了四名妇女“夺孙行动”的说辞,没有对他们以“拐卖儿童罪”刑事立案,而只是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如此恶劣的抢人事件,最终却是不痛不痒的拘留五日,如此“罪行不相适应”自然招致质疑之声。面对民众质疑,近日警方对此展开复核。



不得不说,四名妇女“夺孙行动”的说法具有重重疑点,下面我分点论述:

  1. 首先四名妇女的身份就很可疑,李花平是山东人69岁,沙国兰是内蒙古人39岁,高瑞云是天津人69岁,运桂枝是天津人63岁。由此可见,她们四人年龄籍贯都相差甚远,能正常建立亲密关系的可能性很小,倒是更像一个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
  2. 其次,既然此次“夺孙行动”的主谋是李花平,那为什么她要躲在远处而不是亲自出面参与抢夺?我们有理由怀疑,因为当事人不可能会认错孩子,正因为她不在现场,其他人才可能在落网以后说认错人了。
  3. 再次,李花平声称自己孙子被儿媳带走,那么她是否真有一个差不多大的孙子和一名相差不远的儿媳?这些都一查便知,那又为何直到现在都没有公布这方面的调查结果?
  4. 最后,据说双方争夺孩子时非常激烈,孩子脸颊也被抓伤。如果真是帮助朋友抢回孙子,为何又如此不知轻重?她们不怕把朋友孙子弄伤吗?

基于上述疑点,我认为这起事件远远没有那么简单。希望警方复核能够查清真相,如果真是拐卖儿童一定要让人贩子绳之以法,以给被害人和广大百姓一个交代。


冰焰


看了警方的通报,感觉不会有什么问题,李某认错儿媳妇是真,由于认错了儿媳妇,而且李某在追赶“错认的儿媳”时跌倒,导致其它几个人在商场抢夺孩子。整个事情过程合乎情理。但,无论什么原因,抢孩子不对,由于抢孩子的几个人非直系亲属,可能涉嫌违法。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事主张某和李某的儿媳同住一个小区,而且身高,体形,戴眼镜及侧面形象均相似。所以,在有一定距离的情况下,李某认错是有可能的。李某在追赶途中跌倒,导致沙某,运某,高某在未见过李某儿媳的情况下,盲目动手抢人,不仅影响恶劣,还可能对幼儿和事主造成心理和人身伤害。因此,虽然是认错了人,事出有因,但却不能原谅。

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是保护未成年的需要,孩子应该由谁带?当发生纠纷时应该由法律解决,不能靠抢夺,以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其次,如果任由这种抢夺现象发生必定给坏人,即贩卖人口者造成有机可趁,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最后,抢夺孩子不仅影响恶劣,可能造成难已想象的后果,本身就违法。

总之,北京警方侦查的结果并无瑕疵,判断也非常合理。但处理抢孩子的当事人手段有些温和,不利于今后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事实上,生活中这种现象常有发生,大家习惯当作家务事来处理。应该从今立一个规矩,让这种事在法律范围内解决,以利于当事人,特别是孩子的身心健康。


天太2


另一个事正在微博热传。其家长帖子被删除N次,又发布了N次。
北京大红门派出所辖区的一个商场,11 个月大的婴儿,在婴儿车里,被三个老太太围过来抢夺。
婴儿是被安全带绑住的,仍然被抢夺过去。
孩子的母亲冲上去要抢回孩子,却发现对方是不要命地死命在拉扯孩子。
幸而得到周围一个强壮大哥、一个瘦弱小哥的援助,孩子最终被抢回来。
周围的商户迅速报警,之后,孩子的父母亲也到当地公安报警。
但最终,抢夺孩子的三老太太,只是被拘留 5 日。
未作为刑事案件——儿童拐骗/或儿童拐卖案立案。
这个实在是太奇葩了。
警方的初步解释是,三个抢孩子老太太是认错了人,把孩子当成了其中一个老太太的孙子,把孩子母亲当成自己家的儿媳妇,所以想把孩子抢走。
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这是真的,可能老太太家在闹离婚,或者是离婚了,儿媳妇带走了孩子,所以她们杀过来抢孩子——可是,这就不违法了吗?!
一样违法啊!
美国有安珀警报,一旦有儿童失踪,全州都会受到警报。
而安珀警报中,有超过 80% 的儿童走失,是来自父母一方的单独带离,其情形类似于国内的离婚大战抢孩子,其中一方不想失去抚养权,或不想离婚,为了报复另一半而带走孩子——所以是亲生父亲或母亲不经另一方同意,带走了孩子,一样入罪啊!
一样全州哇呜哇呜发着警报四处追捕啊。
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来抢,不更加是违法了?
说到底,你都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你根本没资格去接近这个孩子。
就算是爷爷奶奶,抢夺孩子也是违法的!何况还以此为借口,抢夺了别人家孩子?
就算这个解释成立,这三个疯狂的老太天也应该被严肃处理,不是 5 天拘留了事。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人贩子。
随着公安系统的打击力度加大,我国的儿童被拐卖案,数量逐年下降,又有了天网,孩子安全系数提高很多,人贩子急啊,他们没有“货源”了,焉知他们不会另辟蹊径,利用乡村无知大妈,唆使她们用“抢孙子”的理由去抢夺孩子?比如那三老太太里,保不齐就有真的以为那孩子是主使者的亲孙子的。
等抢来了,老太太还觉得自己功德无量呢,仨瓜两枣就把她就感谢了,抢来的交给了唆使者,唆使者再一转手……
所以,回到重点——人的安全和自由不可侵犯。
儿童的安全和自由尤其不可侵犯。
我管你是谁,你是爷爷奶奶和亲爸亲妈又怎么样?
(北京警方已经组织工作专班重新调查,静候佳音。)

陈岚的女拳


据北京丰台警方对此事给出的通报,这个事件是个误会。即便如此,这几个女子抢孩子的行为也属于犯罪。

事件中总共有6个主人公:

1、抢孩子一方:李某(女,62岁)是抢孩子事件的发起者。她之所以要抢孩子,是因为她的儿子和儿媳感情不和、闹离婚。夫妻两有个14个月大的孩子,儿媳妇带着孩子不让李某见。

2、抢孩子一方:沙某(女,39岁)、高某(女,68岁)、运某(女,63岁),这三个中老年妇女都是李某在工作和旅游中认识的所谓知心朋友、姐妹。李某就想见孩子的事,多次与这几个姐妹诉苦、抱怨。于是,三人决定帮李某从儿媳妇手中抢回孩子。10月2日,四人一起去儿媳妇所住小区蹲守。

3、被抢孩子的母亲张女士恰巧与李某的儿媳妇住在同一个小区,当她推着自己11个月大的孩子下楼后,由于张女士体型等各方面都与李某的儿媳妇很相似,所以,蹲守的那四个女人错将张女士认成了李某的儿媳妇儿。四人在追赶张女士时李某摔倒,其他三人继续跟踪张女士到商场内,三人走近孩子假装夸孩子,一人顺势将孩子强行抱起。张女士立即阻拦拉着孩子,其他两女人上前拦住张女士,张女士大喊:“来人啊,有人抢孩子,快帮我报警”。由于过度拉扯,孩子大哭,脸颊也被划伤。商场工作人员赶到阻止了三人,并报警。

4、10月3日,丰台警方依据调查情况,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以“扰乱公共秩序”对李某等四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其中,高某因患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停止执行拘留。

5、因对处罚结果有异议,10月4日,受害方张女士的爱人到丰台分局请求复议,分局已受理。

首先明确一点,对于四个女嫌疑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不是很合理,惩罚程度过轻。

她们的行为,明显不止是“扰乱公共秩序”那么简单。

不管她们出于何种理由或目的,她们是在青天白日、大庭广众之下、明目张胆的抢孩子。虽然说她们不是职业的人贩子,但她们的行为与人贩子的做法无异。这种行为,类似于抢劫犯,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还是团伙作案。

做出这种事,可能她们自己认为是在帮朋友、做好事,没什么错。但对于孩子的母亲张女士而言,谁知道这几个女人的干嘛的,抢孩子的目的是什么,她只会觉得自己是遇上人贩子抢孩子了。不仅是她,任何一个母亲遇到这种事,都会是这样的反应。正常人谁会平白无故去抢夺别人的孩子呢!她们的这种行为是比较恶劣的。

这件事情,对于那几个女人可能没什么,但对张女士极其家人,肯定会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尤其是这个才11个月大的懵懂孩子,经历过这种事,会不会被这几个粗暴女人造成什么心理上的伤害,很难说。可以肯定的是,当时受到了不小的惊吓。

这种事情,应该多考虑被抢孩子一方受到的伤害有多大,而不能仅仅站在那几个无脑女人的角度去衡量她们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

所以,对于张女士丈夫提请复议的诉求,个人非常的支持,应该重新对那几个犯罪的女人定罪、定责、定刑。

大家觉得这种抢孩子的行为拘留5日合理吗?大家支持孩子父亲提请复议的诉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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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看了新闻,一阵心慌,本来以为是新闻里才会有的事,离生活很远,没想到北京的这对夫妻竟然真遇到这样的事情了!真是万幸,多亏这位妻子有警惕性,也多亏有好心人的帮助,要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对于涉嫌拐卖儿童的案件,笔者的观点是宁枉勿纵!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都应该慎重对待此类案件。

试想,这四个女人,两个是天津人,一个内蒙人,一个山东人,三个60多岁的,一个39岁,怎么可能是一家人呢?而且其中二人在北京并无固定居所,她们是如何认识的,这个不应当了解一下吗?

至于其中一人说孩子是她孙子,那有没有了解她是否有孙子,孙子多大了,平常孙子在何处?既然这位母亲被出示十张照片辨认犯罪嫌疑人,那么同样也可以用十张婴儿照片让四个女人进行辨认,这样很容易就戳穿她们的谎言了!

安全感何处来,靠的是行动!现在这位母亲已经不敢带孩子外出了,说明其极度缺乏安全感,坏人得不到惩处,就有可能继续作恶!如果是人贩子,我们希望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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