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一女孩起訴滴滴順風車!法院判決滴滴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6 年11 月30 日,女孩小欣(化名)乘坐滴滴順風車,從合肥前往舒城。途中,司機吳某駕車碰撞到隔離護欄,導致小欣受傷。因賠償始終無法解決,小欣只好將滴滴公司、保險公司及吳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63000 餘元。近日,舒城縣法院審理該案並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及司機吳某承擔賠償責任,滴滴公司非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悉,司機吳某駕駛的小轎車在某財險安徽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每座10000 元,在保險期內。某財險上海分公司與北京滴滴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全平臺保險採購協議”期限自2015 年10 月27 日至於2016年10月26日。

庭審中,被告某財險安徽分公司辯稱,肇事車輛投保了商業乘客險1 萬元,不計免賠,但該車是按家庭自用投保,原告提供的滴滴出行賬單詳情及原告與吳某的通話錄音表明,吳某通過網絡軟件接單獲取報酬,符合營運特徵,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滴滴公司辯稱,順風車屬於合乘,由網絡平臺提供信息服務,合乘者與合乘提供者通過平臺達成合乘民事法律關係,網絡平臺是居間服務,收取一定信息服務費,不是乘運服務。其認為順風車並非專業的出租車或網絡專車,未改變車輛用途,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責任。同時,本案原告請求權基礎是基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並非合同糾紛,被告滴滴公司是依法運營,且車主證照齊全,平臺商無過錯,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財險上海分公司答辯稱與滴滴公司的全平臺保險採購協議已經超出保險期限,故不負任何責任。被告吳某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未答辯。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因原告選擇的請求權基礎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侵權之訴,非合同之訴,被告滴滴公司非侵權人,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滴滴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合多方因素,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財險安徽分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範圍內支付原告小欣10000 元;被告吳某賠償原告小欣48000餘元。駁回原告小欣其他訴訟請求。(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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