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阻止用戶一車位停兩車,看看法官如何判決……

一個車位可以停兩輛車嗎?

這個問題相信不少市民都想知道答案!

黃女士在順德一小區高價購買了一個大車位

原本是想給兩臺小車置個“家”

卻突然被物管告知一個車位只能停一輛車

雙方還因此爭論到了法院

紛爭起因

黃女士在順德容桂環山路一小區購買了一個建築面積達26.6平方米的車位,車位寬3.74米,長7.16米,可停放兩輛小型轎車。買車後,黃女士也在車位停放了一輛奔馳牌小型轎車和一輛飛度牌轎車。

然而,在2017年3月,物業突然通知,稱為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將從同年4月1日開始一個車位只能停放一輛汽車,並對停放兩輛汽車的車位邊界位置打樁。此外,物管公司還規定一個車位只配一套出入小區大門的自動開閘藍牙。此外,物業還曾對黃女士停放的一輛小汽車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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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說法

黃女士車位的尺寸實際上不能滿足同時停放兩輛汽車的需求。若強行停放兩輛汽車,必然侵犯公共空間或者鄰近車位的空間。業委會也表示,黃女士多次遭隔壁兩車位業主電話投訴。

無奈之下,黃女士於2017年7月將小區物管和業委會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包括打樁、鎖車、限制出入等行為。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使用權。

該案中,黃女士作為案涉車位的所有權人,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可使用該車位停放汽車。

法院分析

1.兩被告稱相鄰車位業主多次電話投訴,但未能提供任何書面記錄,也未能說明清楚如何核實投訴人身份情況及投訴內容;

2.黃女士現場示範在案涉車位停放兩輛汽車,基本可以停放在案涉車位內,雖有少許超出部分,但並不妨礙其他行人、車輛的正常通行或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也不致影響相鄰車位的使用。

因此,黃女士主張當車輛大小符合一定條件時,案涉車位可停放兩輛汽車的說法,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一審法院還指出,雖然小區業委會召開業主委員會,對較大車位能否停放兩輛汽車問題作出了決定。但該管理規約並未經過其他業主討論、同意,也未向其他業主公佈,因此對業主並不具有約束力。

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物管公司不得限制原告黃女士的車輛正常出入小區停車場,不得實施其他影響原告黃女士駕駛汽車正常停放、進出該車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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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後,物管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黃女士作為案涉車位的所有權人,其在案涉車位上停放兩輛汽車雖有少許部分超出了案涉車位,但並不妨礙其他行人、車輛的正常通行或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也不影響相鄰車位的使用,其該行為是其對案涉車位的合理使用,應受法律保護。

物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黃女士在案涉車位上停放兩輛汽車影響到其他車位業主正常通行或存在危及建築物安全的隱患,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近日,佛山中院依法維持原判。

雖然生活中有很多同類型的勝訴例子,但也不能一概而論,具體還需分析雙方約定條款,如果對法律法規不熟悉,可諮詢專業律師,為自己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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