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救了!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實務處理!

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實務處理

對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處理,一直困擾著財稅人員。實務中,該如何依法辦理,本文試圖作以簡要概括,並分析一些觀點,旨在探討,不足之處,請予斧正!

有救了!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實務處理!

一、列入異常憑證的要素

(一)對象:走逃(失聯)企業。

稅務機關應保留判定資料,但文件未明確判定是否需要內部審批、由哪一級主管稅務機關來判定。查辦過程中,對失聯的實際控制人或借名登記人缺少必要的措施,致使實際查辦難度較大。

(二)情形:商貿企業購銷嚴重背離、生產企業無生產能力或能耗配比不符;直接走逃不申報或虛假申報。

首先,要判定是否為走逃(失聯)企業,再核實是否有上述情形,有情形之一的,其開具的專票就要列入異常憑證。通常是在其走逃後發現,目前的日常徵管力量及徵管要求,難以全面及時發現購銷背離或生產能力問題,滯後處理難以獲取更多的一手資料。

(三)期間:存續經營期間發生情形的對應屬期。

能不能僅就不申報或虛假申報、發生背離或能耗不配比時起確認對應屬期呢?按照文件來理解,是發生情形的對應屬期,而不是整個存續期間。這就有相應的執法風險,要準確判定其發生背離、不符的最早時點。還可能同時存在背離、不符或不申報、虛假申報幾種情形的,那就是孰早原則。最難以判定的還有委託加工的真實性和實際委託加工量。

建議:應儘快思考問題根源,要細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與認定的相關制度。對於新辦商貿企業,除商場、品牌代理等實體明確的之外,應迴歸一般納稅人認定,尤其要對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進行事先約談、核實真實身份;對於生產企業,應實地核查實際生產能力或提供納稅擔保後,再予以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異常憑證處理的爭議

(一)作進項轉出處理,不能認定企業少繳稅款?

有觀點認為,進項轉出處理,影響的只是納稅人後期產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即暫時不能用於抵扣納稅人此後新發生的銷項稅額。不能以此認定納稅人少繳稅款,從而也不能適用《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這種觀點是將進項稅額孤立起來看待的,認為進項只是拿來抵扣的,因有問題而不得抵扣以後期間的銷項稅額,不能認定產生了應納稅款。

1.購進扣稅法,購進即憑票抵扣。抵扣是發生在該筆購進貨物投入生產經營之前。

2.增值稅的基本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增值稅稅額。進銷項是滾動計算的,後期對前期已抵扣的作進項轉出,如產生應納稅額,增值部分體現在前期銷售中。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假設某企業銷項始終為零,進項稅額不斷增加,也不斷有進項稅額轉出,無論如何也不會產生應納稅額;

再比如:假設某企業截至10月份銷項總計為100萬元,進項總計為80萬元,已繳納稅款20萬元。11月份沒有發生任何經營業務,需進項轉出10萬元,那麼,11月份應納稅額是10萬元。逾期未繳的,就形成欠稅。

3.當期購進形成的進項,抵扣當期銷項或留抵以後月份;對於異常憑證,當期轉出的進項相當於追溯調整,只是未追溯到取得抵扣憑證時,是在接到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推送的異常憑證信息當月,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因此,作出進項稅額處理的,會形成應納稅額。如果上月留抵稅額足夠衝減,也就不會形成應納稅額。但應納稅額的計算是連貫的,不能將進項轉出孤立看待。

(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能否作為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的法律依據?

76號公告的主要依據是增值稅暫行條例。但有觀點認為暫行條例第九條作為76號公告的法律依據有些牽強。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規定的,有實質交易不符合,也有憑證本身的形式要件不符合。

有觀點認為業務是否真實還未查清楚,憑證怎麼就不符合規定了。明顯忽略了形式要件,而對形式要件的理解,有的固化為開具不規範、未能通過認證等發票管理方面的形式,其實,被確認為異常憑證也是形式之一。

3.開具不規範、未能認證等,只要業務真實,可以重新取得再予以抵扣,條例中所講的不得抵扣,僅就這張不符合規定的憑證而言。這是增值稅“以票控稅”的基本要求。同樣,異常憑證的處理也遵循這一原則。

因此,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是76號公告上位法的依據。

(三)納稅人是否違法要由稅務機關來舉證,而不能在未證實以前作有罪推定?

1.併為定性違法,不是有罪推定。僅是異常憑證不能作為抵扣憑證,要進行進項轉出。如果該筆業務本身以異常憑證的理由,該筆業務最終不得抵扣,那才是有罪推定。

2.增值稅抵扣憑證形式要件不符合規定的,都不予抵扣或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如,專票比對不符的或後期發現票面開具不規範的,即使業務真實,該張專票也是不得抵扣或作進項轉出,與是否違法沒有必然對應關係。

3.對於異常憑證,有具體的處理工作流程,給予了法律救濟途徑,最終依法判定是否給予抵扣。

三、異常憑證處理規定

.稅總髮〔2015〕148號(已作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規定有核實要求,稅總髮〔2017〕46號具體規定了處理工作流程。

(一)異常憑證的推送

自認定為異常憑證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將異常憑證信息錄入《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管理信息系統》,並推送至異常憑證接受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

(二)異常憑證的受理

接受異常憑證的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接受異常憑證的納稅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其所取得的異常憑證暫不得申報抵扣或用於出口退稅,已經申報抵扣或用於出口退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同時應當告知接受異常憑證的納稅人,如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查申請,並提交業務合同、銀行憑證、運輸倉儲證明等有關說明材料。

(三)異常憑證的解除

走逃(失聯)企業重新與主管稅務機關取得聯繫,履行完畢相關涉稅義務、調查澄清相關涉稅事項後,納入稅務機關正常監管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解除其走逃(失聯)企業身份,同時可解除異常憑證的認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抵扣憑證審查系統,將解除信息推送至異常憑證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或辦理出口退稅。有救了!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實務處理!

(四)異常憑證的核實

接受異常憑證的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提出核查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應自接收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常憑證的核實,核實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1.納稅人稽核比對、納稅申報情況,增值稅發票抵扣聯備查簿,相關紙質信息與電子數據是否相符等。2.增值稅發票信息、業務合同、運輸倉儲證明以及銀行賬單資金流的一致性等。3.需要委託異地稅務機關協助調查的,可通過抵扣憑證審查系統,委託與納稅人發生交易的上、下游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協助核實。4.需要實地調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派員赴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就其經營狀況、生產能力等進行調查。

異常憑證經稅務機關核實後,未發現異常情形,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抵扣或出口退稅有關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允許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繼續申報抵扣或辦理出口退稅。

異常憑證的開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虛開發票、虛抵進項,騙取出口退稅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綜上,異常憑證屬於形式要件不符合規定的抵扣憑證,與開具不規範、比對不符的處理原則基本一致,是增值稅“以票控稅”的要求;有主動和被動的兩種救濟途徑,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核查申請,或開票方被解除走逃(失聯)企業身份;實務中最大的難題還是事實核查。在核實過程中,沒有必要排除所有合理懷疑,稅務機關也無法做到。行政法是“明顯優勢證據”原則,只要稅務機關在核實過程中,取得的證據是明顯優勢證據,並且納稅人沒有明顯有力的直接相反證據,以核查的事實及證據作出的稅務處理就應合理合法得以成立。 來源: 稅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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