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新政——“抵扣”的內容全在這了

一、進一步擴大進項稅抵扣範圍,將旅客運輸服務納入抵扣。

增值稅新政——“抵扣”的內容全在這了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現行的發票制度,旅客運輸並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怎麼實現抵扣?

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二、並把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支付的進項稅由分兩年抵扣改為一次性全額抵扣,增加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對主營業務為郵政、電信、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業的納稅人,按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政策實施期限暫定截至2021年底。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包括哪些?

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銷售額比重如何確定?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需要每年確定是否具備條件嗎?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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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應調整購進農產品適用的扣除率。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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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納稅人新增的留抵稅額,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還。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哪些納稅人能夠享受這一政策?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留抵稅額能退還多少?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增量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

進項構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納稅期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的增值稅額)/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

以上的內容基本上涵蓋了增值稅改革中的進項稅抵扣的全部問題,但是大家要注意的一點是,此次改革的內容是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而進項稅加計扣減政策的截止日是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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