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企業管理費用「抵扣」寶典,值得收藏~

企業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申稅小微收集了部分管理費用項目詮釋,供大家參考:

1.管理費用—工資—基本工資/加班費/臨時工工資

實務操作:

雖然公司給員工發工資,員工不會給公司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這裡也可能會出現有抵扣的工資進項稅額。

工作案例:

(1)企業下班後由勞務公司組織人員進行衛生的清掃,收到勞務公司的勞務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

(2)企業的保衛工作由勞務公司委派的保安人員擔任,收到勞務公司的勞務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企業將上述人員的勞務費也列入管理費用工資的話,也是有可能存在進項稅額抵扣的。

政策依據:

(1)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2)根據財稅〔2016〕47號通知,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一般計稅方法依6%的增值稅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福利費/醫療補助

實務操作:

“福利費”包括管理部員工工作餐,醫療用品,公司組織職工體檢費,工傷醫療費,注射疫苗費,醫療室藥品費,工作人員租房費,液化氣,餐廳用廚具,司機保安餐費補助及夜班補助,廚師工資,職工慰問金,體育用品等。另外,它還包括每月公司按一定比例計職工福利基金,“醫療補助”指公司和個人按一定工資比例交納的一種醫療基金。

為作公司福利費列支的費用,就算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3.管理費用—折舊費

實務操作:

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每月所計提的折舊,在企業購入固定資產的時候,就已經進行了抵扣。

(1)如果有固定資產是專門用於企業福利部門的,是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不得抵扣;

(2)如果是管理部門與福利部門共同使用的固定資產,是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的;

(3)如果企業在2016年5月1日之後購入的房屋取得的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是需要分兩年進行抵扣的,第一年60%,第二年40%。

政策依據: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團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入的同時符合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則可以抵扣進項稅。

(2)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二)第一條第四款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4.管理費用—修理費

實務操作:

管理部門所使用的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包含電腦,空調,打印機,複印機,傳真機等的修理安裝費,硬件升級費,辦公樓和宿舍裝修費,其他管理部辦公用品移動和安裝費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政策依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5.管理費用—中介費/代理費

實務操作:

管理部門的中介或代理費包含人事檔案代理費,招聘中介費等。取得該項費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6.管理費用—辦公費—書報費/印刷費/日常辦公用品費/消耗用品費/年檢/審計費/其他

實務操作:

管理部門的辦公費,其中“書報費”指管理部門購書,訂報刊雜誌的費用,“印刷費/複印費”指印名片、勞動合同、公司內部報紙等,“日常辦公用品”指管理部門每月按預算標準購買的辦公用品及為新員工購買的小件辦公品,以及傳真機、打印機、複印機用色帶、墨盒、墨粉、複印紙等,“消耗用品費”主要指人事總務部購咖啡,茶葉,紙杯,純淨水,礦泉水,紙巾以及洗手間用的洗手液,消毒液,手紙等,“年檢/審計費”指企業參加工商聯合年費,企業變更費,企業驗資審計費等。“其他”包括財務部購發票費,財務報表,財務賬本和封皮,以及複印費等。以上採購貨物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但用於個人消費咖啡、茶葉等的購進貨物不得抵扣。

政策依據:

(1)貨物採購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部分貨物適用13%的稅率。

(2)年檢、審計根據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屬於鑑證諮詢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3)個人消費購進貨物政策參照“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福利費/醫療補助”政策解釋。

7.管理費用—物料消耗

實務操作:

管理部門的物料消耗包括購買硬盤、光盤、軟盤等電腦用品,以及插座等維修零件,其他扣除“辦公費—日常辦公用品費”和“低值易耗品”外的辦公用品,其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政策依據:

貨物採購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8.管理費用—低值易耗品攤銷

實務操作:

管理部門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根據會計核算原則進行分期攤銷,其進項稅額在購進低值易耗品時已經抵扣。

政策依據:

貨物採購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9.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實務操作:

管理部門對公司所購買的無形資產(如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等)分期攤銷,結轉費用。該項支出在2016年5月1日之後購入的無形資產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在購入時可以一次性進行抵扣。部分免徵增值稅的項目是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只能取得普通發票。如: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屬於免稅行為。

政策依據:

(1)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2)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三《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3)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10.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實務操作:

新設立的企業,從辦理稅務登記,到開始生產經營,往往要經過一定的籌建期,進行基礎建設、購買辦公和生產設備、建賬建制、招聘員工、聯繫進銷渠道等。在此期間,企業也會取得一定數量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條件的企業,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認證抵扣。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11.管理費用—租賃費

實務操作:

根據企業管理需要發生的辦公室、會議室、食堂,職工宿舍和其他的管理部門使用場地時發生的場地租賃費用,2016年5月1日之後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但專門用於集體福利的不得抵扣,如食堂用房租賃、員工宿舍用房租賃等。

政策依據:

(1)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2)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12.管理費用—運輸費

實務操作:

管理部門偶爾發生的通過運輸公司的運費,其他的如EMS費應計入“郵電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13.管理費用—郵電費—快遞費/上網費

實務操作:

管理部門發生的“快遞費”主要指管理部門日常發快件的費用(例如EMS),“上網費”指Internet使用費,LGE-NET使用費。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14.管理費用—電話費—固定電話費/手機費

實務操作:

管理部門發生的電話費,其中“固定電話費”指管理部門辦公室有線電話使用費,“手機費”指管理部門移動電話使用費。辦公室座機電話、移動電話以公司名稱註冊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以員工個人名稱報銷的手機話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當然也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15.管理費用—壞賬準備

實務操作:

公司財務部門依據財務制度規定對“應收賬款”是否壞賬所計提的一種準備金。但如果確認是以前年度應收賬款,發生退貨的,則可以開紅字發票反衝收入,並且衝應收賬款相應金額,但是開紅字發票要符合《發票管理制度》紅字發票開具要求的條件。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複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6.管理費用—存貨跌價準備

實務操作:

公司依據市場同類產品價格漲跌對存貨所計提的跌價準備,不影響存貨購進的進項稅額的抵扣。但存貨因管理不善發生的非正常損失,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17.管理費用—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

實務操作:

保險費:為公司和個人按一定比例交納的社會保險的一種,包括退休人員工資。

工會經費:為公司和個人按一定工資比例交納的工會費。

住房公積金:為公司和個人按一定工資比例交納的購房基金。

由於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為行政事業性基金,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因此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也就不存在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對徵稅範圍的規定:

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18.管理費用—會議費

實務操作:

企業因內部管理的需要組織召開各項會議所租用會議場所發生的費用或加入政府或社會某協會的會費和活動費。

會議場地的租賃,屬於不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1%的稅率,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協會費用,屬於文化創意服務的會議展覽服務,適用6%的稅率,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政策依據:

(1)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2)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相關注釋:

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適用6%的稅率。

19.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

實務操作: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公司按照一定工資標準計提的公司職工教育基金。

在實際支付時,取得的相關業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據實扣除。

政策依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相關規定的解釋,職工教育經費不等同與職工福利費,因此職工教育經費開支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20.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

實務操作:

勞動保護費是指企業確因工作需要為員工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支出。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勞動保護支出,應區分支出性質併入工資或職工福利費中,按相應規定扣除。因此勞動保護費開支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貨物採購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適用17%、13%的增值稅稅率。

21.管理費用—差旅費—國內/國外/培訓差旅費/市內交通費

實務操作:

差旅費核算的內容:用於出差旅途中的費用支出,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目前差旅費中,唯一能夠抵扣的只有住宿費,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由於出差乘座的車、船、飛機等屬於旅客運輸服務,出差的伙食費屬於餐飲服務,所以根據36號文相關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22.管理費用—招待費—招待費/活動經費

實務操作:

“招待費”指公司管理部對外招待客戶發生的餐費,“活動經費”指公司管理部職工內部聚餐發生的費用。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23.管理費用—車輛費—油費/養路費/租車費/修理費/車輛維護用品費/車輛租金/其他

實務操作:

(1)“油費”指管理部門車輛使用汽油、機油的費用,適用17%的稅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2)“養路費”指管理部門使用的車輛按國家規定所交的公路維護費,為行政事業基金,不能抵扣;

(3)“修理費”指管理部門車輛的修理維護費,適用17%的稅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4)“車輛維護用品費”指管理部門為車輛購買的日常維修用具及輪胎等,適用17%的稅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5)“車輛租金”指公司租用車輛的費用,根據36號文規定,屬於有形動產租賃,適用17%的稅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6)“其他”指管理部門車輛過路過橋費、停車費、交通違章罰款以及車輛年審和駕駛員證件審查費用等。過路過橋費,適用3%或5%的稅率。停車費按不動產租賃,適用11%的稅率。違章罰款、年審費屬於行政收費,不能抵扣。

政策依據: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2)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7%。

(3)根據財稅〔2016〕47號通知第二項規定,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及徵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二)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根據財稅〔2016〕36號文對徵稅範圍的規定:

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4.管理費用—水電費

實務操作:

管理部門消耗水電的費用,根據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抵扣。

政策依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適用17%或13%的增值稅稅率。

25.管理費用—保險費

實務操作:

公司為貨物運輸所投的保險費以及車輛保險費等。屬於金融服務下的保險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相關注釋,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26.管理費用—培訓費、諮詢費

實務操作:

培訓費,公司因管理的需要,外出參加或聘請培訓公司對公司相關人員所進行的專業或技術培訓所發生的費用。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諮詢費,公司因管理的需要聘請專業人士對我公司管理、審計、法律等相關業務所進行諮詢發生的費用。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相關注釋。

(1)培訓屬於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

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並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包括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2)諮詢服務,是指提供信息、建議、策劃、顧問等服務的活動。包括金融、軟件、技術、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諮詢。

備註:上述說明主要考慮的是取得的相關發票為從一般納稅人處取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