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之王

偷税之王

▌來源/律檢小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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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互聯網的輿論熱點都只有三天的生命期。沒想到國慶長假,早已經被公眾淡忘的范冰冰“陰陽合同”事件又回到了熱點頭條。

根據今天國家稅務總局公佈的調查結果:

范冰冰通過電影《大轟炸》一共實際獲得了3000萬片酬。其中1000萬申報納稅,另外2000萬收入以拆分合同的方式偷逃稅款730萬元

另外,范冰冰擔任法人代表的企業欠繳稅款2.48億元,偷逃稅款1.34億元

事件最終的處理結果是:范冰冰需要補繳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共計8億。只要范冰冰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就不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事件以行政處罰終結。

與此同時,范冰冰也第一時間在微博上發了道歉信,表示完全接受稅務機關處罰。

偷税之王

道歉信和稅務機關公佈的處理結果,可謂是無縫連接。

2

根據2017年中國名人收入榜,范冰冰以2億4400萬元拔得頭籌。所以,上繳8億和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道選擇題對范冰冰來說不難。此次的罰款雖然可能對范冰冰的身家動了筋骨,但畢竟停留在行政處罰的層面,還不需要面臨刑事處罰的牢獄之災。

偷税之王

8億的“偷稅之王”,靠著一份道歉信和罰款,居然可以免於刑事處罰。不少公眾也在提出疑問:

偷稅8億,還不構成偷稅罪?

不少人都不免想起了當年因偷稅鋃鐺入獄的劉曉慶。

雖然那還是自媒體尚未興起的2002年,但當年的劉曉慶因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1000多萬,被逮捕後羈押了422天,還是鬧得滿城風雨,世人皆知。

當年的劉曉慶,十幾年前的1000多萬稅款,為什麼就面臨了一年多的刑事羈押呢?

其實,這裡面的緣由就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逃稅罪中增加的初次違法免罪規定,也就是說:

逃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簡而言之,偷逃稅款初犯之人只要態度良好繳稅認罰,就可不必坐牢。范冰冰偷逃稅款數億元,罰款是依法,不判刑也是依法。法律上,沒問題。

而十幾年前劉曉慶案發時,適用的是1997年刑法的偷稅罪。就沒有初次逃稅補繳就可以免責這一規定了。

3

娛樂圈的水深,世人皆知。但到底有多深,可能我們除了一句“貴圈太亂”的調侃之外,並不清楚。

客觀上說,范冰冰並非豪門出身,能在娛樂圈的千軍萬馬中闖出自己的“豪門”,被尊稱為範爺,也是實屬不易的。國內娛樂圈的偷稅問題,是根深蒂固的體制問題和風氣問題,僅僅靠一個偷稅之王,並改變不了什麼局面。

從市場的角度看,娛樂圈的明星獲得高收入,是市場使然。一張照片就能獲得上百萬的收入,你雖然看不懂,但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過在市場角度之外,還有一個社會的角度,就是能力越大責任越大,必須要有合理的稅收制度嚮明星徵稅。

稅收制度不能令人感到公平,便可能有撕裂社會的危險。

稅收體制和監管是一方面,娛樂市場氛圍其實也是一方面。

大膽地猜想,此次的逃稅事件並不會對粉絲們形成什麼影響。該買單的照樣買單,該打賞的照樣打賞。還是會有粉絲們認為,自己的愛豆身處圈內,身不由己,被當了炮灰也是無奈。

霸座被罵的狗血淋頭,甚至還有人呼籲該刑事處罰,而明星逃稅卻似乎好感度掉得很有限。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假如明星違法偷稅,即遭嗤之以鼻,甚至身敗名裂,徹底封殺,還會有那麼多的圈內“稅”事嗎?

也許,這個偷稅之王就是我們自己養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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