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女友的電動車和紅包,分手後可以要回嗎?

戀愛時,張某曾花錢給女友徐女士買了一輛綠源牌電動車,還累計給她發微信紅包近2000元。分手後,他多次向對方索要未果,遂一紙訴狀將女友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返還電動車和微信紅包的訴訟請求。

送女友的电动车和红包,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2017年7月,已經30歲的張某在參加一次朋友聚會中,認識了小他兩歲的徐女士。張某對徐女士一見鍾情,在推杯換盞中主動添加了微信。

此後,張某便對徐女士展開了熱烈的追求,經常約她一起吃飯,遊玩,還時不時地發些微信紅包。同年12月,兩人正式確立了戀愛關係。張某在訂婚當日向徐女士送了一個18.88萬元的大紅包(俗稱彩禮)和一條白金項鍊、一對金耳環、一件和田玉手鐲。

兩人訂婚後,張某多次要求未婚妻能儘早搬過來一起居住,想到她住過來後每天上班比較遠,張某還特地出資2280元買了一輛綠源牌電動車送給徐女士。但徐女士卻比較傳統,堅持要等領取結婚證後,才肯住過來。

兩人開始為此發生爭吵,張某很固執己見,徐女士也絲毫不肯讓步,昔日戀人的美好逐漸不在。不久,徐女士提出要解除兩人的婚約。

早就對未婚妻失去耐心的張某當即表示同意,但他提出,雙方在訂婚後未辦理結婚儀式,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沒有領取結婚證書,要求徐女士退還18.8萬元彩禮和一條白金項鍊、一對金耳環、一件和田玉手鐲。同時,張某還要求徐女士退還綠源牌電動車及期間他發的微信紅包累計金額1976.14元。

但徐女士只肯退還訂婚時收的彩禮錢及金器、玉器,並聲稱電動車是兩人戀愛期間,張某主動贈送的,同時微信紅包也屬於對方的好意施惠,要求其返還沒有法律依據。

多次索要未果,張某一氣之下把徐女士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全部歸還。

案件審理過程中,徐女士退還了訂婚時收的彩禮錢及金器、玉器。

崇川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我國民間習俗,彩禮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一方給付另一方較大數額的現金或物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因本案雙方未辦結婚登記,且沒有一起共同生活,故對原告要求返還彩禮及金器、玉器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至於綠源牌電動車則是原告張某在送完彩禮後,另行購買並送給被告的,戀愛過程中為表達情意而自願贈送給被告的禮物,不屬於彩禮範圍。同時,戀愛期間一方為表達愛意,自願發送的微信紅包亦屬於無條件贈與,一旦交付就轉移了所有權。故對原告張某要求被告返還電動車及微信紅包的請求,不予支持。

張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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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女友的电动车和红包,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張某在戀愛期間送給女友的電動車和微信紅包的性質屬於贈與還是彩禮。

對此,該案二審承辦法官陸煒煒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相互贈送的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於贈與性質,贈與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受贈方成為贈與物的所有權人,雙方可以不予返還。本案中,張某在戀愛期間主動送給女友電動車,包括平時主動發送的微信紅包,都是期望能博得對方的好感,這屬於較為典型的贈予行為,一旦實際交付,一般就不能再撤回了。

“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尤其是短時間內贈與大量財物,不屬於戀人之間日常消費的內容,是否能追要,則要看贈與的目的。”陸煒煒介紹說,在戀愛交往過程中,一方以增進私人情誼為目的或者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交付對方數額較小的禮物、微信紅包,這時人們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均應視為是一般贈與,分手時就難以追討。

陸煒煒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兩人明確約定贈與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若是雙方最終分手、未能結婚,贈與財產的目的也就隨之落空,或者在發送微信紅包時,另一方出具了借條,這時接受財物的一方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返還。這樣既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和善良風俗,也遵循了民事活動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但是並不能簡單地認定只要是大額財物贈與都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只要當事人未結婚就可以主張返還,這還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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