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修改法規,違規新建擴建排汙口 最高罰50萬元

西安市人大常委會修改《西安市城市飲用水源汙染防治管理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

對《西安市城市飲用水源汙染防治管理條例》相關條款

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擴建排汙口的,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汙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環保部門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對造成一般或較大水汙染事故的,按照水汙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汙染事故的,按照水汙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對《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統保護條例》相關條款

修改為:“黑河引水系統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對《西安市城市汙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相關條款

修改為:“建設項目的汙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規模、用途等相適應,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其投資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汙水處理設施應符合經批准或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城市汙水處理單位應保證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處理後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水處理排放標準。” “因緊急情況造成城市汙水處理單位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的,城市汙水處理單位應及時向水行政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儘快恢復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違反條例規定,損害城市汙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危及設施安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相關條款

修改為: “非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建設的供水管網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應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在管道連接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經水質監測機構檢驗合格,方可併網使用。” “除緊急搶修外,因供水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臨時停止供水或降低供水水壓24小時前通知用戶。” “城市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報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一)未按規定及時搶修、檢修供水設施或在搶修時未採取有效的安全、衛生措施的;(二)在規定檢測點管網水的水質綜合合格率或水壓合格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對《西安市揚塵汙染防治條例》相關條款

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規定,根據監管職責由建設、城市管理、市政、交通、水務、軌道交通、棚戶區改造等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一)未按條例要求制定和報送揚塵汙染防治方案的,對建設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本條例規定要求採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進行建設施工的,對建設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三)未按本條例規定要求採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進行拆除施工的,對施工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本條例規定要求運輸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物料的,對承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重點揚塵汙染源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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