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個人理解之第二條

安全生產法個人理解之第二條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主要闡述的是本部法律的適用範圍。與《刑法》中“屬人管理”、“屬地管理”不同,《安全生產法》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有效力。這也就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境外創建的生產經營單位是不受《安全生產法》約束的,但境外公司只要在我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那麼就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這還是比較好理解的。

但並不是所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都適用《安全生產法》,比如法條中提到的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就不適用《安全生產法》,其有自己的特別法來進行管理。雖然上面的行業中沒有提到建築施工,但是建築施工行業與一般的生產經營單位還是有比較大的不同,所以建築施工更多的是執行《建築法》的規定,還有其他一些行業也有類似的情況,所以實際情況是《安全生產法》更多的使用在工貿八大行業中。另外,隨著消防和安監合併成為應急管理,也許在不久的將來,消防安全也會統一到生產安全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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