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字库企业的侵权警告?

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客户收到一些字库企业发来的《字体使用提示函》或者类似的警告信,客户往往不知该如何应对。现结合一些公开的案例,分析一下字库和字体究竟是怎么回事,收到类似函件后该如何应对。

计算机字库以及单个的字体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学术界、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和法院之间分歧较大,尤其是不同法院之间也有不同认识,造成很多个案具有不确定性。

现结合相关案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列举各方的主要分歧:

1. 字库是什么作品?应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自2003年我国第一例字库著作权纠纷出现后,各级各地法院对字库的作品属性也呈现不同的认识:

(1)认为字库既属于计算机软件,又属于《著作权法》的美术作品:

中国首例涉及字库著作权案件是北大方正诉潍坊文星,在一审中,北京一中院认为:"字库中的字型是方正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文字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同时由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属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受该条例保护。"

(2)认为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但属于美术作品:

但该案北京高院在二审中认为"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文档",另外,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字型(即单字)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北京高院认为字库属于《著作权法》的"美术作品";

在北大方正诉暴雪字库侵权诉讼案中,北京高院一审认为: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

(3)认为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不属于美术作品:

在北大方正诉暴雪字库侵权诉讼案中,最高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方正兰亭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最高法院认为兰亭字库中的字体文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程序。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方正兰亭字库不属于美术作品。

但是,无论认为计算机字库的作品属性是什么,在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上,答案是肯定的。

2. 字库中的单个字体(单字)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字库中的单个字体(即单字)的作品属性似乎从没有争议过,因为在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里,明确将"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归入"美术作品"中,但单字的作品属性明确,并非在应受保护上没有争议。

(1)认为单个字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引起巨大争议的北大方正诉宝洁案中,海淀法院认为,"原创性"是判断作品是否受保护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字库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对于单个字体,很难认为其具有原创性,不应享有著作权。而在该案二审判决中,北京一中院并未对字库中的单字是否构成侵权作品表明态度。

此外,也有观点认为:一旦给予计算机字体以著作权保护,会引起令人担忧的局面。首先,如果允许方正对用户使用字库所发生的单字主张著作权,那么几乎所有公众使用字库的行为都会受到影响。比如,2011年1月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计算机字库打出的每一个字都是一幅美术作品,那么成千上万的中国工商企业的法人代表都要面临潜在的风险,因为很可能他们在企业网站、产品包装、说明书、名片上,累计使用的这样"美术作品",肯定大大超过了500件(部)。

另外,如果给予单个字体著作权保护,会给使用者带来极大的交易成本。比如,每一个使用者都被迫要与字库生产商进行谈判,交易成本过高。尤其是在难以确定所使用的单个字体到底是由哪一家字库商所生产的情况下,交易成本就更加高昂。如果字库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话,使用者完全丧失谈判地位,使用者要么更改成千上万的产品包装、广告牌,要么向字库公司支付巨额的"使用费"。

另外,国家版权局有人认为:字库作为一个整体,属于"美术作品",但是单个字体不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2)认为单个字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方正诉宝洁案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笑巴喜"字体侵权案中,做出了与北京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该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秀英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认定"笑"、"喜"两个单字构成侵权,但"巴"字属于受表达方式限制的汉字难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因此不构成侵权。

该判决同时指出,"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意义上说,字库整体上也是一部作品。但是,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我们不能因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

实际上,在方正诉宝洁案件之前的2003年,书法家关东升就曾以美国道琼斯公司单字侵犯其著作权获得胜诉,而做出判决的恰是北京一中院。

3.权利用尽原则

有一种观点认为,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的原则,权利人只能将有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一次,不能再向其后的使用者收费。字库业者在销售、许可合同中的收费要求,在法律上只应涉及字库使用者即设计公司,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涉及第三人即单字使用者。

在方正诉宝洁一案的终审判决中,北京一中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由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委托NICE 公司采用 "正版"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设计而成。因依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 NICE 公司有权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客户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而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的行为均系对该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故两被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应被视为经过上诉人许可的行为。

有人认为,权利用尽是知识产权法的普遍原则。要打破这一原则,必须有《著作权法》的例外规定。比如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卡拉OK及歌厅的收费,就是首次销售、权利用尽的例外,因为《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又如《著作权法》第47条第8项规定:"对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是,权利用尽原则在著作权法的具体如何适用?复制权是否能够"用尽"?字库厂商产品随附的许可协议对最终用户的效力?等等诸如此类问题,恐怕仍将长期困扰字库业者和社会公众,据了解全国人大已经责成有关部门展开调研,考虑是否专门立法。

4. 字库企业的困局和曙光

一些字库企业在过去的10多年里,发起了多起诉讼,试图以《著作权法》来最终保护其计算机字库和字体,最终效果并不明显,很多案件获得的赔偿都不足以支付律师费,尤其是宝洁公司在"飘柔"洗发水外包装使用某公司字体提起的诉讼,北京一中院完全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更是出乎字库业者的意料。

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行政机关和各级法院对于计算机字库字体的作品属性存在较大分歧,字库企业往往自己都不确定他们享有什么著作权权利:字库究竟是计算机软件还是美术作品?单个字体是否一定受《著作权法》保护?诉讼程序只是一种手段,由于费时费力,具有不确定性,字库不会轻易采用。他们更多的是通过给企业用户发函的方式来收取"使用费",实践证明,这种"商业模式"成效极其有限。

事实上,个别企业的一些做法也引起了"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担忧。

另一方面,真正困扰字库企业的还有另一问题,即字库的盗版问题,相比于使用单字的最终用户,字库盗版企业更是难以追究,甚至难以找到。

最近在单字的著作权保护上,出现了一丝曙光。2014年4月24日,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孔祥俊庭长在《以市场经济观念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中指出,"例如,前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实务界和理论界曾经热议计算机字库中单个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不仅是一个著作权法的问题,而更多是如何考量产业发展需求、促进产业发展、激励创新等问题。我国独特的汉字文化传统和现实创新发展需求,必然需要特殊的保护制度,也使我国相关的保护制度与其他国家不具可比性。一些法院旗帜鲜明地对于计算机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个字体给予保护,事实上积极发挥了产权界定作用,使进行字体创新性设计的企业因此具有市场收费的合法依据,促进了字库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实质上提高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孔祥俊先生在这篇文章中的倾向性还是相当明显的,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人事调整,北京法院和南京法院的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仍然没有一个定论。

在传统的纸媒时代,字体的载体主要是纸张。而在数字时代,字体的载体更多地转向电脑、手机和其它手持设备,字库企业有必要重新考虑沿用多年的商业模式。说到底,字库业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既涉及到法律问题,更是商业模式问题。

5. 应对措施

目前,一些字库企业在《字体使用提示函》中提到其"享有字体著作权人的全部权利",并声称"贵司在企业宣传与经营中,使用多款计算机字体作品",一方面表明他们主张其字体受《著作权法》保护,另一方面,他们往往并未明确指出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了哪几种字体,属于典型的批量发送的格式文件。此外,《字体使用提示函》这个标题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他们的不确定心态。

鉴于目前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之著作权行政及司法机关对于计算机字库/字体的著作权属性尚处于不明朗的状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如果条件允许,尽量取得字库企业的许可,以减少法律风险;

(2)尽量与专业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约定如果因为使用其设计导致的任何损失,设计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特定的案件,对于字库企业的函件,可暂不作回应;如对方进一步明确提出权利主张或者明确的收费要求,可交由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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