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流泪谷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主要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妻子的行为。

从婚内强奸行为的概念上看,理应由法律进行调整规范。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等规范中并没对婚内强奸进行明确的规定,仅有家庭暴力的侵权性规定。

在我国现今法院对于婚内强奸的刑事责任采取部分肯定的立场,基本原则如下:

1. 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且在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2. 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已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婚姻关系已经进入法定解除的阶段,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不能推定妻子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

3. 婚内强奸的丈夫处罚刑法一般较强奸罪更轻。

虽然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效力,但丈夫与妻子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

在此情况之下,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进行惩处。


律师说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一般来说,正常的夫妻之间发生性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甚至法律也规定了,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都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如果一方提出离婚都可以进行判离的。所以正常情况下是不存在婚内强奸罪的问题的。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现在已经感情破裂,并且已经把离婚提到了日程上,特别是已经到了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夫妻之间已经签订了分居协议,此时如果一方还强行要求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就需要另当别论了。

因为此时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对于这方面的要求显然不是出于情愿的, 虽然法院的判决还没有正式生效,但其实夫妻这个身份已经是名存实亡,特别是此时,另一方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强行与其发生关系,那么很有可能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强奸罪的最关键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方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而在妇女的这个范畴中并没有排除妻子这个身份,所以,此时很有可能会涉嫌强奸罪。

另外,如果一方是采用暴力的方式强行要求与对方发生关系,即使不被认定为强奸罪,也有可能会认定为是故意伤害,或者家暴等其他侵权行为。

所以建议当事人对这一问题还是要冷静处理,不要因一时冲动而犯下不可磨灭的错误。关于婚内强奸的案例,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但是有些判决依然是得到了支持的,所以建议大家不要铤而走险。


任律师工作室


根据题目的描述,从司法实践来看,此案中,丈夫已经构成强奸罪了。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案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

但是婚姻有其特殊性,性是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的题中应有之义,夫妻双方的互相忠实义务里就包含着双方对各自性权利的独占性,所以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不认为这是强奸犯罪。

虽然司法实践不认可这是婚内强奸,但是如果丈夫的强迫行为给妻子带来伤害,那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的,还是可以进行法律制裁的。

如果是婚姻关系的非正常存续期间,比如双发因为闹矛盾长期分居,虽未离婚,但是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如题中这种情况,离婚判决已经作出,虽未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2015年12月底,海南就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例。2013年,女子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丈夫整天不务正业,而且还频繁家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女子提出离婚,但丈夫不肯,并以人身安全进行威胁。女子只好离家在外打工。2015年底,丈夫突然态度转变,同意离婚,打电话让女子回家办手续。回到家的女子,却被丈夫强行带至出租屋,捆绑在椅子上强行发生性关系。趁男子事后休息时,女子跑出门报警。最终,男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打虎拍蝇


婚内“强奸”是否属于强奸?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到现在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婚姻关系正常期间,婚内“强奸”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强奸

何为强奸?强奸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所谓的婚内强奸,就是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妇女性的自主权。


两个人结婚领取的结婚证,就相当于一份契约。同居生活、进行性生活都是这个契约的一部分。

与对方结婚,就包括对对方性的承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这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认可的常识。

婚内婚姻关系正常期间,性对于双方来说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权利可以享受,义务也必须承担。


最高法院在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因而可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因此,我们可认为,性行为是夫妻正常生活的内容且系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能发生性行为成为夫妻离婚的理由,那么发生性行为就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拥有的权利。

所以,婚内丈夫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并不完全侵犯妻子性的自主权。


几年前发生了一个特殊的案例:

一戴面具的男人闯进泉州一工厂的宿舍,抢走了女工阿燕身上的 35 块钱,并且强奸了她。

几天后,案犯归案,却发现,案犯就是阿燕的丈夫。

原来,阿燕的丈夫怀疑阿燕出轨,就暗中跟踪阿燕,但他并没有什么发现。

为了警告阿燕,阿燕的丈夫戴面具伪装成陌生人强奸了自己妻子。

阿燕知道真相后,表示不追究。

检察院认为阿燕夫妻俩的感情没有破裂,阿燕丈夫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这个案例很特殊。

特殊之处在于:当时与阿燕发生性行为时,肯定是违背阿燕的意愿的,因为,阿燕当时根本不知道那是她丈夫所为。

但检察机关意识到,阿燕和她丈夫的感情没有破裂,阿燕也不希望追究其丈夫的责任,才最终将其教育后释放。


二、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婚内“强奸”可以认定为强奸

婚姻关系的非正常期间,一般指双方在进行离婚诉讼期间,或者是在一审判决离婚,但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还包括双方签署了分居协议在分居期间。

离婚诉讼开始,一般表明婚姻一方对待婚姻的态度,是其要结束这场婚姻,并正在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

签署了分居协议,相当于对当初的“契约”进行了修改。

要结束婚姻提起诉讼,及对双方都认可的分居约定的履行,当然也包括双方之间性的关系改变。


上海曾发生过一个案例:

王某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王某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王某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虽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在这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其实,纵观我国法律的规定,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

而有些国家法律文明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无婚姻关系的女性,而我国法律却没有这样的规定。


所以说,在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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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律师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按照道理来说,只要离婚判决书没有生效,你与老公还是合法夫妻,老公和你都有要求对方履行性爱义务的权利。所以,这种情况下你老公与你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前些年,有人曾经提出过“婚内强奸罪”的概念。但这个概念的提出,遭受了诸多争议。仅仅是法律界的人士中,就不乏反对者。所以,“婚内强奸罪”一说仅停留在探讨阶段,并没有写进法律当中。

当然,如果你老公违背你的意志,并有证据证明因你老公强行与你发生性关系而给你造成了严重伤害后果的话,法院还是会酌情处理的。这在以前就有判例,你不妨自行百度。但如果你不能够提供“因你老公强行与你发生性关系而给你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证据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这种案件的。

总之,就目前来说,还没有“婚内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你在离婚判决书还没有生效之前还与你老公是合法夫妻。一般情况下,老公强行与你发生性关系还不能用强奸罪去判定。


乡乡乡乡下人


这是严重的犯罪,尤其是女性朋友,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答案是肯定构成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保护女权是有法可依的。(我不知道其他问题那些留言的人是怎么想的,明明是强奸罪,你们却当成了热闹在看。)

我郑重的纠正某些人的错误答案,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明文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是强奸罪。这白纸黑字写着呢,我就不知道那些个顶着厉害的头衔的大V是怎么说出“夫妻关系(法律界定的)没有解除,还不存在强奸一说的”。不是我这人愿意挑毛病,而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这容不得半点瞎掰,我必须纠正你,不然你就会误导读者。

我先来说说我查阅资料后对结婚证与合法夫妻的理解:

结婚登记证是我国为确定男女双方是“法律上认可”的合法夫妻而颁发的证明。当离婚后,会变成离婚证,也就是说你拿到离婚证后后,从法律角度上讲,你们已经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了。但是,假设你们是情侣或性伴侣,发生性关系只要是自愿的,就没有任何问题。只要是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法律上是无法定义成强奸的。记住,是自愿的。但如果不是自愿的,那就是强奸,跟有没有结婚证是没关系的。

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构成强奸罪的。

但是,凡事讲究一个证据,如果没有监控,丈夫又没有对妻子进行殴打、虐待、人身伤害等,是很难被认定为强奸罪的,如果有上述行为,那不仅仅是强奸那么简单,还包括故意伤害、虐待等罪名。

所以构不构成强奸罪与你们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没有任何关系,只要你能拿得出证据,那你的丈夫就是强奸。

最后我加粗加上一句,我是个男人,但我深深的知道,一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是强奸。


实体店老王


法海一粟认为,本案情形,应当认定构成强奸罪。

1、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2、强奸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一般认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这里,法律对于行为人与被强奸的妇女之间的关系,并未将夫妻关系排除在外。就是说,从刑法规定本身来看,夫妻之间仍然可能构成强奸,只要符合强奸罪的构成条件即可。

3、婚内强奸。婚内强奸之所以不被关注,主要是因为行为人与妇女之间存在夫妻关系。一般认为,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之间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出于自愿,或者是否采用的暴力等方法,有时难以认定。基于伦理等考虑,不应将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犯罪。不过,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对于婚内强奸的案例已经出现。这主要发生在夫妻关系的特殊时期。比如分居期间、离婚诉讼期间。

4、回到题目。从题目来看,双方的离婚判决已经依法作出,但是,基于上诉期的规定等,该判决尚未生效。在此期间,双方正处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时期。这里,丈夫强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依法应当认定构成强奸犯罪。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当然算强奸。法律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就是强奸。别说两人正在闹离婚,就是正常的夫妻,女方不愿过性生活时,男方强上也是强奸,即“婚内强奸”。不过一般正常的夫妻关系,即使发生这样的事也不会走法律程序,谁也不希望自己的丈夫因为自己而坐窂。

两人既然马上要离婚了,该男仍忍不住要发泄兽欲,可见这个男人的人品。虽然有的恋人或夫妻在分手和离婚时会打“分手炮”,我们不去置评是否合适,但最起码他们是在平等自愿下发生。

性生活是两个人的快乐!而强奸是建立在别人痛苦基础上的欲望发泄!一个正常而有风度的男人是不会做这样做的。这样不尊重女人的男人确实不适合起生活,去坐牢也是罪有应得!




随心所欲127929471


构成强奸罪,这是没有争议的

强奸罪一般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发生关系。但涉及到婚内关系,因为另一方也有需求,所以一般强迫不构成强奸罪,但在特殊情况下,仍然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常体现为下几种:

第一,处于离婚诉讼期间;

第二,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但是判决书还未下达的阶段;

第三,虽然法院未判决离婚,但是夫妻间因感情破裂而长时间分居,或虽然有登记结婚,但是并未进行同居。

以上几种情况,一般会构成强奸罪。


匠心法意


*结婚就是合法性生活,都要离婚了还上,算不算强奸?女人愿意就是合法,不愿意就是强奸,简单点行不行!再说了生孩子就是女人,女人连做爱的权利定义都不能决定,那还搞毛线,做鸡多就好,起码没那么多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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