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不是法外地!最高法發布首批涉網際網路典型案例

網上不是法外地!最高法發佈首批涉互聯網典型案例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互聯網思維、互聯網技術已經廣泛深入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時至今日,電商、共享經濟、互聯網金融等新業態的發展日新月異,相應的涉互聯網訴訟案件數量激增,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帶來新的挑戰。構建全方位、立體化、多維度的審判體系是人民法院肩負的重要使命,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密切關注並主動研究新類型案件、及時總結審判經驗,快速回應“互聯網+”模式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涉互聯網領域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正式掛牌成立,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以杭州互聯網法院為代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積極探索,通過加強互聯網與審判各項工作的緊密互動,實現審判體系與審判能力的現代化,為促進互聯網和經濟社會深度融合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涉互聯網案件審理及審判經驗的總結,一直以來都在積極探索涉互聯網新類型案件的審判規律,不斷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充分運用司法手段維護網絡空間秩序,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全球互聯網治理貢獻中國智慧。

這次發佈的10個典型案例包含了涉互聯網領域內的小額借款合同糾紛、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隱私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多類型案件。這10個典型案例在遵循立法本意、正確理解適用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還充分體現出尊重互聯網領域自身特點這一理念,對於統一涉互聯網新類型案件的裁判標準,起到了良好的指導作用。

其中,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陳壯群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案,確定了訴前約定送達的有效性,符合雙方當事人利益,豐富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形式,與訴中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相互補充,成為高效解決“送達難”的有效形式。

徐瑞雲訴敬子橋、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明確進口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經營者違反國家食品安全規定銷售進口食品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訴許文強等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明確電商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簽約經營者均有依法規範經營的義務,為維護自身商譽,電商平臺經營者也有權依法追究平臺售假商家的違約責任。

龐理鵬訴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隱私權糾紛案,明確了由於航空公司、網絡購票平臺疏於防範導致消費者個人信息洩露,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謝鑫訴深圳市懶人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明確了製作、在線提供有聲讀物在著作權法上如何定性,經營者應當如何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未經許可製作有聲讀物所侵害的是作者的複製權還是改編權等等問題。

南京尚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南京飛日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虛假宣傳糾紛案,認定了網站抄襲行為會損害網站運營企業的經濟利益,網站通過源代碼的撰寫將文字、圖片、聲音等組合成多媒體並通過計算機輸出設備進行展示,當網站版面的素材選取、表現形式及內容編排等達到一定獨創性要求,網站整體可作為彙編作品進行保護。

深圳市玩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案,明確法院可以對專屬於被執行人的網絡域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查封,以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定義務。

上述典型案例,深入總結了近些年來我國涉互聯網案件的審判經驗,為更好地規範網絡行為、預防交易糾紛、降低網絡交易風險提供了可借鑑的審判思路。我們期望通過這些典型案例的發佈,對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涉互聯網案件提供參考,為各級人民法院提供可推廣的審判經驗,對涉互聯網案件審判實踐進行有益探索,貢獻智慧與力量。同時,也為社會公眾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規範互聯網從業者經營行為提供指引,保障互聯網經濟的健康發展。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通過公正高效的審判執行工作服務和保障網絡強國建設,以“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目標,不斷努力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不斷總結經驗使抽象的法律規則和概念進入更明確、更具操作性的層面。要準確把握涉互聯網案件新特點,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切實提高案件審理水平,堅決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全面推動網絡經濟創新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涉互聯網典型案例

目錄

1. 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陳壯群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案

2.徐瑞雲訴敬子橋、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3.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訴許文強等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4.王兵訴汪帆、周潔、上海舞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店鋪轉讓合同糾紛案

5.龐理鵬訴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隱私權糾紛案

6.謝鑫訴深圳市懶人在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創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7.尚客圈(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為你讀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善(北京)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糾紛案

8.南京尚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南京飛日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虛假宣傳糾紛案

9.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訴吳春田、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10.深圳市玩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案

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陳壯群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5日,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小貸公司)與陳壯群在線簽訂《網商貸貸款合同》,約定借款及相關雙方權利義務。其中,合同特別約定:對於因合同爭議引起的糾紛,司法機關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陳壯群指定接收法律文書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為合同簽約時輸入支付寶密碼的支付寶賬戶綁定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陳壯群同意司法機關採取一種或多種送達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送達時間以上述送達方式中最先送達的為準;陳壯群確認上述送達方式適用於各個司法階段,包括但不限於一審、二審、再審、執行以及督促程序;陳壯群保證送達地址準確、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確切,或者不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使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或未及時送達,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合同簽訂後,阿里小貸公司發放貸款,但陳壯群未依約還款付息,故阿里小貸公司提起訴訟。

審理過程中,法院通過12368訴訟服務平臺,向被告陳壯群支付寶賬戶綁定的手機號碼發送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平臺系統顯示發送成功。陳壯群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裁判結果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現為杭州互聯網法院)於2017年6月25日作出(2017)浙8601民初943號民事判決:陳壯群返還阿里小貸公司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罰息、律師費等共計587158.25元。一審宣判並送達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送達難”一直是困擾審判工作的問題之一,嚴重影響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公信。司法實踐中,許多“送達難”問題產生的根源是受送達人躲避訴訟、拒不配合法院送達。在此種情況下,依靠訴中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顯然無法解決“送達難”問題。訴前約定送達符合雙方當事人利益,應該被送達地址確認制度所吸收,豐富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形式,與訴中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相互補充,成為高效解決“送達難”的有效形式。

本案中,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經合意約定了因合同糾紛成訟後,可使用電子送達方式及電子送達地址、可適用的程序範圍、地址變更方式、因過錯導致文書未送達的法律後果等內容,內容明確、具體,雙方對送達條款均能夠預見訴訟後產生的法律後果,該約定具有《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實質要件,具有相當於《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訴前約定送達條款雖然與在訴中由法院引導填寫、統一的印製格式等形式不盡相符,但是隻要其滿足了實質要件,能夠在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前提下有效解決送達難題,是一種更便捷、高效的送達。因此,本案例確認,當事人在訴前相關合同中對電子送達方式、電子送達地址及法律後果做出明確、具體約定的,該約定具有相當於《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可以直接適用電子送達方式向訴前約定的電子送達地址送達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徐瑞雲訴敬子橋、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徐瑞雲在敬子橋經營的淘寶網絡交易平臺網店中購買了俄羅斯進口奶粉。根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註冊制度。經查詢我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專欄》,在“進口乳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名單”中未查見“俄羅斯”,敬子橋也無法提供進口食品應具備的全部檢驗檢疫等資料。徐瑞雲認為敬子橋銷售的前述食品系未經檢驗檢疫的食品,同時,淘寶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對進入其平臺銷售的商品進行審核,對交易服務平臺的監管存在過錯,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敬子橋向原告退還貨款5,043.50元;2、判令被告敬子橋向原告賠償50,435元;3、判令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對被告敬子橋的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於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滬7101民初318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敬子橋退還原告徐瑞雲貨款5,043.50元及賠償50,435元等。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關涉人民群眾的生命與健康,對於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近些年,食品安全領域由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頻發,嚴重危害到公眾健康,對構建和諧社會造成威脅,使我國面臨著極為嚴峻的食品安全問題。隨著貿易全球化和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進口食品已經成為我國消費者重要的食品來源,尤其是通過網絡銷售,大量種類繁多的進口食品送到了消費者手中。進口食品安全問題,同樣不能忽視,必須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經營者違反國家食品安全規定銷售進口食品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例即明確,進口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被告敬子橋作為經營者必須要保證食品來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敬子橋通過網絡銷售的俄羅斯進口奶粉不是我國目前准入的食品,且被告敬子橋也無法提供進口貨物的相關報關單據、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產品檢驗檢疫衛生證書、海關發放的通關證明等進口食品所應具備的資料,故認定涉案奶粉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被告敬子橋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要求退還貨款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對被告敬子橋的主體信息、經營資質進行了審核,並在原告徐瑞雲維權時提供了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涉案商品也已及時下架處理,其已經履行了注意義務,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訴許文強等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許文強在淘寶網註冊,開設網店銷售酒類產品,其在註冊時與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簽署了《淘寶平臺服務協議》,約定:不得在淘寶平臺上銷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商品/服務。然而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間,許文強在淘寶平臺上銷售五糧液假酒,之後被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以商標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其賠償五糧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7萬元。同時,淘寶公司認為許文強及其作為股東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上海舜鳴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鳴公司)違反了服務協議。

淘寶公司訴稱,許文強網店售假行為違反服務協議約定,給淘寶網聲譽造成巨大負面影響,淘寶公司為打擊售假行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產生相應損失,要求許文強及其公司賠償損失及律師費等共計12萬餘元。

許文強和舜鳴公司辯稱,許文強已承擔相關賠償責任,未侵犯淘寶公司的經濟利益和商譽。出售假冒五糧液的行為已經受到了淘寶公司的相應處罰,不應再被起訴要求賠償。舜鳴公司不應對其參與經營之前的銷售行為承擔責任。

裁判結果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21日做出(2017)滬0117民初7706號民事判決:一、許文強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淘寶公司損失2,000元;二、許文強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淘寶公司合理支出13,000元;三、駁回淘寶公司其餘訴訟請求。宣判後,淘寶公司和許文強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16日做出(2017)滬01民終13085號民事判決:維持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7民初770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二、變更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7民初770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許文強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訴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損失20,000元;三、變更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7民初770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上訴人許文強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訴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3,000元。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的興起,電商產業飛速發展,但同時也出現了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尤以普遍存在的造假售假問題最為嚴重。囿於網絡行為的隱蔽性、舉證的艱難性、技術的複雜性,電商平臺自身採取的淨化措施就十分重要。

本案認定淘寶公司與許文強之間存在有效的協議,許文強的售假行為違反了協議約定。本案所涉服務協議均約定,用戶不得在淘寶平臺上銷售或發佈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商品或服務信息。許文強作為淘寶用戶,應恪守約定,履行自身義務。已有生效判決認定,許文強通過開設的“強升名酒坊”店鋪,銷售假冒的五糧液,侵害五糧液公司對“五糧液”註冊商標享有的使用權。由此可見,許文強的售假行為已經違反了與淘寶公司之間的約定。許文強在淘寶網上出售假冒五糧液的行為不僅損害了與商品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降低了消費者對淘寶網的信賴和社會公眾對淘寶網的良好評價。許文強在使用淘寶平臺服務時,應當預見售假行為對商品權利人、消費者以及淘寶公司可能產生的損害。商譽是經營者本身以及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積極社會評價。商譽可以體現在商品、商標、企業名稱上,能夠在生產經營中變現為實際的商業利潤,具有顯著的財產屬性。因此,淘寶公司要求賠償商譽等損失的主張具有相應的依據。電商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簽約經營者均有依法規範經營的義務,許文強在淘寶網上銷售假冒的五糧液,不僅應當承擔對消費者的賠償義務,也應當依約承擔對電商平臺的違約責任,電商平臺經營者也有權依法追究平臺售假商家的違約責任。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打假和淨化網絡購物環境也是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責任,符合其長遠經營利益,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王兵訴汪帆、周潔、上海舞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店鋪轉讓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9日,受讓方王兵與出讓方周潔、居間方上海舞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舞泡公司)簽訂《網絡店鋪轉讓合同》,約定周潔將支付寶認證名稱為汪帆的“至誠開拓”淘寶店轉讓給王兵等內容。王兵通過舞泡公司支付轉讓費20,000元;舞泡公司扣除2,000元佣金後實際轉交周潔18,000元。“至誠開拓”淘寶店的賬戶名為[email protected],經實名認證的經營者為汪帆,周潔為代管人。2015年12月3日,汪帆找回了係爭店鋪的密碼,係爭店鋪處於汪帆控制之下。2016年7月,王兵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汪帆、周潔支付違約金6,000元;退回保證金11,830元;雙倍退還已收的轉讓費用40,000元;支付賠償金100,000元;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二審審理中,周潔、舞泡公司均認可舞泡公司從王兵交付的20,000元中扣除了2,000元,系周潔應向舞泡公司支付的佣金。同時,汪帆表示其因自身經營的需要,欲從周潔處取回係爭網絡店鋪,但是周潔不願交還,故汪帆自己找回了係爭網絡店鋪。

裁判結果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滬0112民初20679號民事判決:一、周潔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兵20,000元;二、周潔、汪帆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兵3,970元;三、駁回王兵的其餘訴訟請求。宣判後,王兵、汪帆、周潔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滬01民終8862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網絡店鋪的私自轉讓現實中大量存在,因此產生的糾紛亦有不斷進入訴訟的趨勢。該案涉及網絡店鋪轉讓究竟系轉讓什麼、轉讓的法律效力如何等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並無相對統一之見解。本案例明確了涉網絡店鋪轉讓糾紛相應的裁判規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導價值。

本案中,汪帆系通過與淘寶平臺簽訂服務協議並經實名認證,取得係爭網絡店鋪之經營權。服務協議內容經雙方認可,且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情形,故汪帆與淘寶平臺間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現周潔在汪帆認可之情況下,與王兵、舞泡公司簽署網絡店鋪轉讓合同,實際上系將汪帆與淘寶平臺間合同關係項下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王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方的,須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現周潔雖有汪帆之認可但未徵得淘寶平臺同意,私自轉讓係爭網絡店鋪,該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故王兵以合同約定內容為據,要求周潔等支付違約金、雙倍返還轉讓費之主張,缺乏依據。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周潔在汪帆認可情況下,將係爭店鋪讓與王兵,現轉讓行為未生效,且店鋪已被汪帆找回並實際控制,周潔理應就王兵因此而產生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通過對網絡店鋪店主與網絡平臺經營方之間法律關係的釐清,對實際普遍存在的網絡店鋪私自轉讓行為,從法律上作出了妥當評價,有利於網絡平臺經營方更好地實施管理、提供服務、控制網絡交易風險,促進電子商務的進一步健康、有序發展。

龐理鵬訴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隱私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1日,龐理鵬委託魯超通過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趣拿公司)下轄網站去哪兒網平臺(www.qunar.com)訂購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航)機票1張,所選機票代理商為長沙星旅票務代理公司(以下簡稱星旅公司)。去哪兒網訂單詳情頁面顯示該訂單登記的乘機人信息為龐理鵬姓名及身份證號,聯繫人信息、報銷信息均為魯超及其尾號**58的手機號。2014年10月13日,龐理鵬尾號**49手機號收到來源不明號碼發來短信稱由於機械故障,其所預訂航班已經取消。該號碼來源不明,且未向魯超發送類似短信。魯超撥打東航客服電話進行核實,客服人員確認該次航班正常,並提示龐理鵬收到的短信應屬詐騙短信。2014年10月14日,東航客服電話向龐理鵬手機號碼發送通知短信,告知該航班時刻調整。當晚19:43,魯超再次撥打東航客服電話確認航班時刻,被告知該航班已取消。庭審中,魯超證明其代龐理鵬購買本案機票並溝通後續事宜,認可購買本案機票時未留存龐理鵬手機號。東航稱龐理鵬可能為東航常旅客,故東航掌握龐理鵬此前留存的號碼。龐理鵬訴至法院,主張趣拿公司和東航洩露的隱私信息包括其姓名、尾號**49手機號及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時間、地點、航班信息),要求趣拿公司和東航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0634號民事判決:駁回龐理鵬的全部訴訟請求。龐理鵬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京01民終509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634號民事判決;二、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其官方網站首頁以公告形式向龐理鵬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公告的持續時間為連續三天;三、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其官方網站首頁以公告形式向龐理鵬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公告的持續時間為連續三天;四、駁回龐理鵬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和信息的快速傳播,現實生活中出現大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個人信息的不當擴散與不當利用已經逐漸發展成為危害公民民事權利的一個社會性問題。本案是由網絡購票引發的涉及航空公司、網絡購票平臺侵犯公民隱私權的糾紛,各方當事人立場鮮明,涉及的焦點問題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公民的姓名、電話號碼及行程安排等事項屬於個人信息。在大數據時代,信息的收集和匹配成本越來越低,原來單個的、孤立的、可以公示的個人信息一旦被收集、提取和綜合,就完全可以與特定的個人相匹配,從而形成某一特定個人詳細準確的整體信息。此時,這些全方位、系統性的整體信息,就不再是單個的可以任意公示的個人信息,這些整體信息一旦被洩露擴散,任何人都將沒有自己的私人空間,個人的隱私將遭受威脅。因此,基於合理事由掌握上述整體信息的組織或個人應積極地、謹慎地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洩露。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允許,都不得擴散和不當利用能夠指向特定個人的整體信息,而整體信息也因包含了隱私而整體上成為隱私信息,可以通過隱私權糾紛而尋求救濟。

本案中,龐理鵬被洩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號**49手機號、行程安排等,其行程安排無疑屬於私人活動信息,應該屬於隱私信息,可以通過本案的隱私權糾紛主張救濟。從收集證據的資金、技術等成本上看,作為普通人的龐理鵬根本不具備對東航、趣拿公司內部數據信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情況進行舉證證明的能力。因此,客觀上,法律不能也不應要求龐理鵬證明必定是東航或趣拿公司洩露了其隱私信息。東航和趣拿公司均未證明涉案信息洩漏歸因於他人,或黑客攻擊,抑或是龐理鵬本人。法院在排除其他洩露隱私信息可能性的前提下,結合本案證據認定上述兩公司存在過錯。東航和趣拿公司作為各自行業的知名企業,一方面因其經營性質掌握了大量的個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應的能力保護好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免受洩露,這既是其社會責任,也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本案洩露事件的發生,是由於航空公司、網絡購票平臺疏於防範導致的結果,因而可以認定其具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綜上所述,本案的審理對個人信息保護以及隱私權侵權的認定進行了充分論證,兼顧了隱私權保護及信息傳播的衡平。

謝鑫訴深圳市懶人在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創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謝鑫享有《72變小女生》文字作品著作權。後發現深圳市懶人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懶人公司)在其經營的“懶人聽書”網,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有聲讀物。謝鑫從懶人公司提交的文件中發現懶人公司是經過杭州創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策公司)、杭州思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變公司)、北京朝花夕拾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花夕拾公司)的層層授權後提供聽書服務的。謝鑫以四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連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謝鑫曾於2013年將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其轉授權、以及製作、複製和銷售電子出版物的權利”授權創策公司。2014年,創策公司向思變公司出具授權書,明確寫明授權思變公司將涉案作品製成有聲讀物,並自行或再許可他方行使音頻格式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2015年,思變公司授權朝花夕拾公司將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轉授權給懶人公司在其“懶人聽書”平臺上使用。同年,懶人公司與朝花夕拾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朝花夕拾公司將涉案作品有聲讀物許可懶人公司在其平臺上使用。

案件審理過程中,謝鑫確認被控侵權行為已經停止。思變公司確認涉案有聲讀物系由其製作,在製作過程中未改變原作文字內容。思變公司與朝花夕拾公司均確認在向下遊授權時對上游授權文件的審查系通過審查掃描件的形式進行。創策公司主張其從謝鑫處所取得“改編權”授權包含將涉案作品製作成音頻製品的權利。

裁判結果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現為杭州互聯網法院)於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6)浙8601民初354號判決,認定侵權成立,判令懶人公司、創策公司、思變公司、朝花夕拾公司共同賠償謝鑫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6100元。謝鑫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浙01民終538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聽書”“有聲讀物”是近年新興的一種文化消費方式,產業價值巨大。但製作、在線提供有聲讀物在著作權法上如何定性,經營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怎樣授權,未經許可製作有聲讀物所侵害的是作者的複製權還是改編權等等問題,法律條文上無直接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也有不同認識。這種局面可能使得業界法律界限不清,無所適從,不利於行業合法有序的經營發展。

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其一,作品均以形成外在的獨創性表達為其前提要件,對作品的改編應以改變作品之表達,且該改變具有獨創性為前提。對於文字作品而言,文字表述是其作品的表達所在,改編文字作品應以文字內容發生改變為前提。將文字作品製成有聲讀物需要經過三個步驟:朗讀、錄音、後期製作。三個步驟均只改變了作品的形式或載體,無一改變了文字作品的表達或內容,因而不涉及對文字作品的改編,有聲讀物只是以錄音製品存在的複製件。其二,根據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人權益的本意,凡未經著作權人明確授予的權利仍應保留在著作權人手中。授權作為一種合同行為,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前提。一項行為是否在著作權人授權範圍之內,需要探明著作權人授權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結合合同上下文及簽約時的時間環境,不應認定在線提供有聲讀物屬謝鑫授權範圍之內。其三,上游“授權方”缺乏有效權利而向下授權他人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自身對此存在過錯且行為實際發生的,所有上游授權方均構成侵權,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當前立法和司法有關有聲讀物具體規則存在空白,而行業發展又急需明確規則的背景下,本案裁判為行業主體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對於充分發揮司法助推文化產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尚客圈(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為你讀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善(北京)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尚客圈(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客圈公司)聯合北京青年報社等發起“為你讀詩”公益詩歌藝術活動;同時尚客圈公司創建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每天以配樂加朗讀的形式推送一期讀詩作品,同時以視頻的形式展現所朗誦內容的字幕。另外,每期讀詩作品中還配有圖文,包括對詩歌及作者、朗誦者的介紹,所誦讀詩歌的文字內容等。截至2014年9月16日,尚客圈公司共發佈473期節目,詩歌朗讀者含各行業精英與明星。因參與詩歌朗誦者的名人效應,自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新華網、網易讀書頻道、光明網、北京青年報、人民日報海外版、新浪網、中國新聞網等媒體對參與朗誦詩歌者的朗誦活動以及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進行了報道。截至本案起訴,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的關注者數量顯示已達136萬餘人,熱門作品顯示日均閱讀和點播量超10萬次。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中作品在騰訊視頻欄目下顯示累積播放量超過1億次。2014年9月16日,首善(北京)音樂創意有限公司在蘋果應用商店推出為你讀詩APP ,其於2015年6月23日更名為為你讀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你讀詩公司)。2015年1月1日,首善(北京)文化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善文化公司)創建名為“為你讀詩官方客戶端”的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APP的功能包括詩歌朗誦錄製、配音、上傳分享及收聽他人的詩歌朗誦作品。“為你讀詩官方客戶端”的微信公眾號主要用於發佈相關信息。尚客圈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為你讀詩公司立即撤銷在蘋果應用商店、安卓市場中發佈的為你讀詩app或停止在該app上使用為你讀詩的名稱、變更公司名稱、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為你讀詩作為字號,變更為你讀詩app軟件的著作權登記名稱、不得在軟件著作權登記中將其軟件名稱登記為為你讀詩;判令被告首善文化公司立即撤銷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客戶端或停止在該公眾號中使用為你讀詩的名稱、註銷為你讀詩客戶端的新浪微博賬號或停止在該新浪微博賬號中使用為你讀詩的名稱;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為你讀詩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民(知)初字第46540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為你讀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涉案手機軟件名稱上使用為你讀詩字樣;二、被告為你讀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為你讀詩字樣;三、被告首善(北京)文化產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涉案微信公眾號名稱中使用為你讀詩字樣;四、被告為你讀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善(北京)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連帶賠償原告尚客圈(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二十萬元整;五、駁回原告尚客圈(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為你讀詩公司和首善文化公司提出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6)京73民終7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的焦點問題涉及知名微信公眾號名稱的不正當競爭保護,由於移動互聯網絡具有受眾範圍廣、傳播速度快等特點,故其產業經營特點、競爭方式有別於傳統產業。對於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的處理,既要準確理解、適用法律,也要充分了解特定產業的特點。對於互聯網環境下的競爭糾紛,要結合網絡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充分考量互聯網軟件產品或服務的模式創新以及市場主體的勞動付出,通過司法裁判,促進和規範市場競爭秩序。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首先,為你讀詩公司、首善文化公司與尚客圈公司具有競爭關係。為你讀詩公司、首善文化公司與尚客圈公司提供的服務都是以移動客戶端如手機為載體,服務對象都是移動平臺用戶,服務內容都是與詩歌有關的主題,故為你讀詩公司和首善文化公司與尚客圈公司提供的是類似的服務,構成競爭關係,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其次,尚客圈公司的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構成知名服務特有的名稱。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在被控侵權行為發生時,尚客圈公司的“為你讀詩”微信公眾號服務在我國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屬於相關公眾所知悉的服務。最後,為你讀詩公司和首善文化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述混淆或誤認是指發生混淆或者誤認的可能性,而不需要實際發生混淆或誤認,且不以實際發生損害後果為前提。為你讀詩APP和“為你讀詩”微信公眾號的名稱完全相同,二者均是以移動客戶端如手機為載體,且“為你讀詩”微信公眾號提供的核心服務為朗誦詩歌供訂閱者收聽,可完全被為你讀詩APP提供的服務所涵蓋,上述情形使得相關公眾在接受為你讀詩APP、“為你讀詩官方客戶端”微信公眾號的服務時,容易認為該服務系由尚客圈公司提供,從而產生混淆或誤認。

南京尚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南京飛日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虛假宣傳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尚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居公司)訴稱,尚居公司成立於2005年,歷經12年的發展,已成為在南京及周邊地區具有較高專業化、規模化、品牌化和產業化的裝飾企業。2017年,尚居公司發現同為裝飾企業的南京飛日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日強公司)經營的網站從色彩、文字、圖片、編排體例等方面抄襲了尚居公司網站的主要內容。此外,飛日強公司還將尚居公司的榮譽作為自己的榮譽廣而告之,屬於虛假宣傳。故尚居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飛日強公司立即刪除侵犯尚居公司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網頁內容並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飛日強公司辯稱,原告涉案網站的獨創性不高,不足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網站多處編排設計與原告網站存在相同或相似。首先,被告網站首頁的頁面佈局,其公司LOGO顯示位置和聯繫電話與原告基本一致,網頁中部亦在相同位置使用與原告相同的圖片及宣傳文字,圖片及文字在頁面中排列方式與原告內容完全相同。主頁部分的主題設置,其基本模塊及下拉菜單內容與原告網站基本一致,僅將“品牌動態”變更為“最新活動”,主頁背景圖使用位置及文字描述與原告構成相同。其次,通過點擊各主題進行瀏覽,被告網頁呈現內容的方式及相應內容的編排位置均與原告網站相應版塊構成相同或近似,部分網頁內容包括文字、圖片使用方式及排列位置、次序與原告完全一致。最後,被告在資質榮譽部分使用的“2013年中國家居網絡總評網年度人物”、 “365家居寶十佳網絡客服”、“2009長三角風尚設計裝飾企業”等榮譽照片與原告亦完全相同。

裁判結果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於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蘇8602民初564號民事判決:被告南京飛日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刪除其網站侵害原告南京尚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權及構成虛假宣傳的網頁內容;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20000元。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模式的普及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依託電子平臺或互聯網宣傳吸引優質資源和消費群體的重要性,而網站如同企業的電子名片,是企業向消費者傳遞服務信息及品質的高效途徑,消費者可以足不出戶地通過瀏覽網站來了解企業的業務特色、服務理念及信譽信息等。隨之而來的是,企業網站被競爭對手“抄襲”現象也層出不窮。網站抄襲行為會使權利人通過網站佈局、文案所呈現的獨特視覺感受淡化,誤導消費者,損害網站運營企業的經濟利益。但如何對網站進行法律保護,網站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法律並無明確規定,這給司法實踐造成了一定困擾。本案裁判認為,網站通過撰寫源代碼將文字、圖片、聲音等組合成多媒體並通過計算機輸出設備進行展示,當網站版面的素材選取、表現形式及內容編排等達到一定獨創性要求,網站整體可作為彙編作品進行保護。網站設計者通過創作構思將多種元素信息進行整合與排列,以營造豐富的視覺體驗,網站版面設計過程本身亦是一種勞動創造,其特異性體現在對多媒體信息的選擇與編排。精心挑選的內容、素材經過編排整合形成的網站版面表現形式符合彙編作品的概念與特徵。著作權是為了保護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做出了創造性勞動的人的利益,當網站設計達到一定獨創性要求,應當依著作權法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被告公司網站與原告網站高度近似的部分屬於原告獨創性的對內容的選擇、整理與編排部分,故被告網站侵犯了原告著作權。

另外,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與服務質量、製作成分、性能、提供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網站頁面能夠起到一定區分和識別市場主體的作用,被告在其網站上擅自使用與原告相同的宣傳用語、專屬榮譽等,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本案原、被告均屬裝飾企業,業務範圍高度近似、註冊地均在江蘇省南京市,潛在顧客群存在交叉,兩者存在競爭關係。被告上述行為實質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使得消費者對被告企業真實經營規模、信譽產生誤解,本質上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侵害了原告正常的商業利益。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訴吳春田、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承保王司政名下車輛。保險期間內,王司政因飲酒不能駕駛,遂通過“e代駕”網絡平臺向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心公司)請求有償代駕服務,億心公司接受後指派了吳春田提供代駕服務。王司政簽署了由吳春田提供的《委託代駕服務協議》,王司政在委託方署名,吳春田、億心公司在被委託方簽名和簽章。吳春田提供代駕服務時發生交通事故,據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吳春田負事故全部責任。此次交通事故,經平安保險公司定損並向王司政賠付了保險金159194元。王司政承諾將已獲賠部分的追償權轉給平安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遂將吳春田、億心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連帶賠償平安保險公司經濟損失159194元。

裁判結果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粵0103民初5327號民事判決:一、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吳春田共同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支付賠償款124834元。二、駁回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粵01民終13837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16)粵0103民初532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16)粵0103民初532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支付賠償款124834元;三、駁回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隨著網絡時代的興起,通過網約代駕平臺請求有償代駕服務越來越常見,而在代駕服務期間發生事故進而引發糾紛的情形也時有發生。提供有償網約代駕服務的主體並不具有車損險被保險人地位,代駕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車損,代駕司機負有責任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後,有權在賠償金額範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本案的處理,對釐清車主、網約代駕平臺及保險人的責任,維護廣大車主的切身利益和規範網絡代駕行業的健康發展都具有積極的意義。不同於日常生活中親朋借車或友情代駕行為,本案中代駕人繫有償提供代駕服務,並非為被保險人利益所為,對保險標的車輛也不存在佔有利益,因此代駕人不能成為涉案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代駕人作為第三人在提供有償服務的過程中造成投保車輛受損並負全責,對被保險人的財產構成侵權,被保險人有權請求賠償,保險公司亦可代位行使求償權。

深圳市玩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深圳市玩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廣州暢悅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案,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執行法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向被執行人廣州暢悅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執行法院除查明並扣劃被執行人名下的少量銀行存款外,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上述案件執行情況後,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被執行人有三個網站均在正常運營,其中一個網頁中有廣告投放公告,每天廣告費為2萬元到32萬元不等。執行法院依法作出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該網絡域名進行查封,查封期限為兩年。相關域名被禁止登陸後,法官接到被執行人主動來電,詢問履行義務途徑,隨後將全額款項打入法院賬戶。

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7)粵0104執6507-6526號執行系列案全部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當前,互聯網經濟高度活躍,在日益頻發的互聯網糾紛中,案件執行往往具有難度大、範圍廣、實體財產難以掌握的特點,需要創新高效、快捷的執行手段。本案中,法院經核實發現,被執行人所擁有的網頁中有廣告投放公告,廣告費用較高,且在該網頁內確有廣告投放。該網絡域名已在國家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權利人具有專有使用權。同時,法院對本案的執行已窮盡查詢銀行財產、房管、車管、工商登記、搜查等傳統執行措施,但仍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可依法將網絡域名作為補充方式採取強制措施,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查封,以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定義務。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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