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皇后娘娘先息怒
车就是男人的第二个老婆
你可别不服
请看下面总结的汽车和老婆的八个相似点
一、和老婆一样,能一起逛街、外出约会。
二、当你正为拥有它而得意洋洋时,你会发现都很费钱。
三、一个车迷一生也许只能得到一个,但他也会另有新欢。
四、娶一个美丽、高贵的大家闺秀,就好比拥有一辆劳斯莱斯一样让男人无比自豪和骄傲。
五、当你相中一个时,总会有一个更好的出现在大街上。
六、女人像汽车一样不仅要学会开,更重要是要学会修。
七、你们都需要细心呵护、精心保养。
八、有时二手的也挺有韵味,一般来说不会成熟圆滑。撒娇的不多,可是,一不小心选了个“奶奶”,也够你痛苦一阵子的。
现在服了吧!
那么咱回到刚才的话题
你的爱车借给别人
发生交通事故
你需要承担责任吗?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租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该责任由使用人承担,但承担的责任范围应是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过错的的情形下才会承担责任,且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其过错的责任范围(注意该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而是过错责任,即车辆所有人在未尽到对出借车辆及租借用人的注意义务时才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机动车出借后机动车方的赔偿顺序应为:
(1)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2)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使用人赔偿
(3)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适当赔偿
如何判断机动车所有人在租赁、借用中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律师建议:虽然租赁、出借爱车并不会导致自己承担过多责任,为避免爱车因租赁、出借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以及随之而来的交往尴尬,不宜出借。在必要出借时,也要尽到谨慎审查的注意义务,避免因此而遭受相应责任。
学会赞同,往往会给人们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比如(emmm...我的意思此处可以点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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