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案件裁判規則14條

醉酒驾车案件裁判规则14条

導讀: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而駕駛機動車的,屬於醉酒駕車行為。由於醉駕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作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情形之一。本期蒐集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典型案例裁判規則,分別涉及犯罪構成、證據、從輕減輕情節等,供讀者參考。

1.在地下公共停車場醉酒駕駛機動車可構成危險駕駛罪——劉謀勇危險駕駛案

地下公共停車場非專屬某個人,亦非只停放某個人的車輛,車位分別屬於不同的業主,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之“道路”。被告人在此醉酒駕駛可能危及其他業主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號:(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454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2年第2輯(總第80輯)

2.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高曉松危險駕駛案

根據現有立法精神,只要當事人實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危險駕駛行為,即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號:(2011)東刑初字第296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2年第2輯(總第80輯)

3.醉駕人過錯致使血液酒精測試結果缺失時,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可替代使用——陳茂躍、潘伯承等人危險駕駛案

因為醉駕行為人之過錯而導致無法取得血液酒精測試結果的情況下,呼氣酒精測試結果能夠取代血液酒精測試結果作為認定醉駕酒精含量的定罪證據使用;在排除呼氣測試結果遠超被告人體內真實酒精含量可能的情況下,超過檢定週期的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檢測結果仍然有效。

審理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4期

4.酒後駕駛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輛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孟令悟危險駕駛案

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酒後駕駛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輛,其血液酒精含量超標,屬於醉酒狀態駕駛的,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審理法院: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

5.醉駕者對因拒絕酒精檢測導致證據瑕疵承擔不利後果——孫林海危險駕駛案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屬於認定行為人是否處於醉酒狀態的關鍵證據。行為人拒絕配合酒精檢測的,司法認定時應簡化、減低對偵查人員的證明要求,行為人本人承擔由其自身原因導致的不利後果,由此獲得的瑕疵證據由有關辦案人員進行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說明後可作為認定危險駕駛罪中“醉酒駕駛”的證據。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2014年第2輯(總第97輯)

6.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危險駕駛罪——安光守危險駕駛案

行為人實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論是否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結果,也不論是否情節惡劣,均構成危險駕駛罪。認定行為人醉酒,應當以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為依據。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輯(總第10輯)

7.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又暴力拒絕配合民警酒精檢測,致民警輕微傷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和妨害公務罪——姜某、袁某危險駕駛、妨害公務案

案例要旨

行為人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並引發交通事故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在民警要求其檢測酒精濃度時,又採用暴力手段拒不配合民警對其進行酒精檢測,並造成公務人員輕微傷的,構成妨害公務罪。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年7月19日(第3版)

8.無證醉駕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的,可酌情從輕處罰——李慶偉危險駕駛案

案例要旨

無證醉駕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行為人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的,在量刑時可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因素加以考慮。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

案例要旨

案例要旨

案例要旨

案例要旨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5輯(總第94輯)

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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