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提醒」汽車自燃,現場破壞導致司法鑑定不能,咋整啊?

年前買新車

過年開回家

本來是件特別高興的事

但路途中車輛卻突發自燃被燒燬

而因事發現場被破壞

車主索賠遭遇鑑定困難

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因汽車自燃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讓小司帶你回顧一下案情吧!

「微提醒」汽车自燃,现场破坏导致司法鉴定不能,咋整啊?
「微提醒」汽车自燃,现场破坏导致司法鉴定不能,咋整啊?

2017年11月10日,原告盧先生在常熟某汽車4S店購買轎車一輛,共支付價款18.7萬元。

車輛於同年11月15日上牌。2018年2月20日(農曆春節期間),盧先生駕駛該轎車回淮安老家過年,誰知途中車輛突然起火自燃,雖經消防撲救,但車子已完全燒燬,所幸當時車子處於停放狀態,未造成人員傷亡。盧先生認為,車輛從購買到事發前僅行駛了3900公里,懷疑自燃系車子質量問題引發,遂一紙訴狀將汽車銷售公司、該品牌常熟4S店起訴至常熟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汽車損失和物品損失等共計人民幣20萬元。

庭審

兩被告答辯稱,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車輛系產品質量原因導致的起火;本案無論定性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還是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主張侵權一方都應當對存在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以及之間的關聯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案發後根據原告的授權,技術人員在原告和4S店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對涉案車輛進行了技術勘驗,並未發現有線路異常。技術人員還發現,涉案車輛地面殘骸中有大量鞭炮殘骸,排氣管底部及地面也有鞭炮殘骸,變速箱殼體內也發現疑似鞭炮殘骸,因此技術人員判定此次事故不排除外來原因。

「微提醒」汽车自燃,现场破坏导致司法鉴定不能,咋整啊?

但由於事發後車主已將車輛殘骸搬運到太倉給進一步司法鑑定造成了困難。法官告知當事人,鑑定結果將直接決定由誰承擔鑑定費用,原告可能將為其破壞事故現場的行為承擔一定風險。後經法院組織協商,原、被告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4S店一次性補償原告人民幣2萬元,被告汽車銷售公司一次性補償原告人民幣5000元。雙方就此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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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提醒

一旦發生財產損害,當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便於後期訴訟,應當保留相關原始材料,並保護好事發現場,等待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處理,不可隨意破壞,否則不僅給司法鑑定帶來困難,還將承擔司法鑑定不能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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