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盡的利潤分配方案梳理(建議了解)

1、現金分紅佔本次利潤分配的比例

詳盡的利潤分配方案梳理(建議瞭解)

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各因素,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但現金分紅佔利潤分配最低比例是20%,即,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20%,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有很多人還不理解“現金分紅佔本次利潤分配的比例”的含義,它是按照:現金股利除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和算出來的(即:現金分紅金額/(現金分紅金額+股票股利)(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的相關問答》)。

舉個栗子:確定總共派發現金分紅金額3000萬,同時按照公司總股本40000萬股,每10股送3股,那麼本次利潤分配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的計算公式為:3000萬/(3000萬+40000萬/10*3)=20%。

那麼再問一個問題:如果本次還有轉增,那麼轉增的數目要加入公式中的分母嗎?——因為轉增本質上是一種股東權益的賬務調整,本身就不是利潤分配,所以不需要加入上述公式中的分母的。

2、關注現金分紅佔合併報表歸屬利潤的比例

提醒上交所上市公司注意,上交所還關注了現金分紅佔當年合併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淨利潤比例的問題。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

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期內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未進行現金分紅或擬分配的現金紅利總額(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現金紅利)與當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之比低於30%(計算公式:該年度現金分紅金額/該年度合併報表中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的,公司應當:

(1)在審議通過年度報告的董事會公告中詳細披露以下事項:

• 結合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和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資金需求等因素,對於未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紅水平較低原因的說明;

• 留存未分配利潤的確切用途以及預計收益情況;

• 董事會會議的審議和表決情況;

• 獨立董事對未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紅水平較低的合理性發表的獨立意見。

(2)在年度報告披露之後、年度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之前,召開現金分紅說明會。

(3)審議該利潤分配方案的股東股東大會分段披露表決結果。

(有三種情況可以豁免執行上述(2)(3)程序:處於資產重組過渡期的上市公司、實施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公司、實施現金分紅後每股分紅不足1分人民幣的,詳情可查閱《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工作備忘錄 第七號 關於年報工作中與現金分紅相關的注意事項》)

如果現金分紅不達標會怎樣?

(1)公司章程規定了現金分紅政策,但年度無法按照既定現金分紅政策的監管將關注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了具體原因,相關原因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合,獨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確意見等。

上交所還要求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公司當年利潤分配方案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有能力分紅,但不分尤其是多年不分紅或分紅水平較低的監管將重點關注其有關審議通過年度報告的董事會公告中是否詳細披露了未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紅水平較低的原因,相關原因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合,持續關注留存未分配利潤的確切用途以及收益情況,獨立董事是否對未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紅水平較低的合理性發表獨立意見,是否按照規定為中小股東參與決策提供了便利等。

(3)大比例現金分紅

監管將重點關注相關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勤勉盡責,獨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確意見,是否按照規定為中小股東參與決策提供了便利,是否存在明顯不合理或相關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當干預公司決策等。

3、關注現金分紅佔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比例

詳見本文第一大部分的(二)2、擬再融資或併購重組的(1)證監會的要求。要做股票發行的公司應當尤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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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要進行高送轉?

1、什麼是高送轉?

“送”是指送紅股,即分配股票股利,屬於股利政策的一種。“轉”通常指公司通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雖然兩者在概念和性質上差別很大,但都能造成擴大股本的結果,通常將送紅股和公積金轉增股本加總在一起,統稱“送股”或“送轉”。“高”則是指送股或轉增股比例較大。 滬深兩市對高送轉的定義有所區別。上交所指10送轉5(含)、深交所主板指10送轉6(含)、深交所中小板指10送轉8(含)、深交所創業板指10送轉10(含)。

派送紅股及轉增均可以達到擴大股本的目的,但若利潤增長速度無法與“送股”或“轉增”的比例同步上升,則有相關財務指標被攤薄的風險。

2、有多少公積金可以用來轉?

公積金可分為資本公積金和盈餘公積金,他們都可以用來轉增股本,其中盈餘公積還可以用來彌補虧損。盈餘公積分為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公司法》規定的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後,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這裡的“法定公積”指的就是法定盈餘公積。

通常情況下,我們會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有多少可以轉呢?看的是母公司資產負債表:“資本公積-期末數據”,以最近很火的高送轉大戶北信源2015年分配方案為例,其母公司資產負債表資本公積科目期末餘額為257,175,084.21,總股本數據為270,226,124,他們本次要進行10轉9,那麼轉出去的數量就為270,226,124/10*9。實施完成後,北信源剩餘的資本公積就只有257,175,084.21-270,226,124/10*9= 13,971,572.61了。

深交所中小板要求分配方案中涉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應當披露轉增金額是否超過報告期末“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的餘額。

3、送股一般需要配現金分紅

送股的簡單講是將未分配利潤放股本科目去,要看有多少可以送,同樣應當以母公司報表口徑為基礎,即,公司應該依據母公司資產負債表“未分配利潤-期末餘額”的數據來考慮。

一般情況下,光送股是不行的,還得配點現金分紅。原因在於,送股屬於利潤分配事項,需要繳稅,雖然上市公司現在不用為個人投資者代繳稅了(規則來源《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但滬港通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投資者仍然需要代繳,所以如果有這兩種股東,上市公司送股得配現金分紅,不然中登可能沒有辦法操作(建議公司在操作前和中登確認)。上市公司需要注意的是現金分紅同樣也需要繳稅,在測算配多少現金分紅的時,要考慮到這個問題。

舉個栗子:一家上市公司總股本是5,606,320,000,這次打算將做10送3,配多少現金紅利合適?首先計算送股數量為5,606,320,000/10*3= 1,681,896,000。假設最低現金分紅總數為X,根據公式計算:X=1,681,896,000*10%+X*10%(10%為稅率),得出X等於186,877,333,除以總股本,得出每10股至少應該分0.34元。

4、深交所公司進行高送轉有限制

深交所三個板塊於近日發佈了高送轉的格式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高送轉時,如果還沒披露業績預告需要同時發佈業績預告;原則上不支持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淨利潤同比下降50%以上)公司高比例送轉。如果仍實施高送轉,還需要董事會審議和披露本年度(披露半年度高比例送轉方案時適用)或下一半年度(披露年度高比例送轉方案時適用)業績預測數據、測算過程、相關指標選擇及依據等。

三、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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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這段時間是否涉及非公發行等股份發行事項?

一個重要提醒:上市公司權益分派與股票發行不能同時進行。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存在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或者雖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但未實施的,應當在方案實施後發行。相關方案實施前,主承銷商不得承銷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

這個規格簡單來說,就是在利潤分配完全實施完成前,不能夠發行證券。那麼剛好在這段時間做非公開發行的公司應該怎麼辦呢?

第一種情況,非公開發行在年底前完成,或者在審議利潤分配方案後完成這兩種情況並不會對利潤分配方案的制定造成明顯困擾。不過如果非公開發行在年底前完成,由於股份數增加,每股可以分到的現金紅利較之前要被攤薄了。

第二種情況,非公開發行在年底後,在審議利潤分配方案前完成比如公司擬於2017年4月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審議201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非公開發行股份在2016年3月完成,如果不做差異化利潤分配方案的話,利潤分配方案應該以最新總股本(也就是非公開發行後的最新總股本)為基數,來進行分配,分配利潤的來源為2015年年度報告中母公司報表未分配利潤數據。

為什麼不可能出現年度董事會審議利潤分配方案後,股本數因非公開發行而發生變化,從而導致分配方案不確定的可能性呢?因為利潤分配方案沒實施完成前,非公開發行根本不能做的嘛!公司要麼選擇先做完利潤分配再實施非公開,要麼選擇做完非公開後再審議利潤分配方案。

如果這段時間真的需要抓緊時間做非公開發行怎麼辦?有遠見的公司,在半年報時就把利潤分配做了,以滿足公司章程的要求,到年度的時候,就不做利潤分配了,以免影響非公開發行的進展。

2、公司這段時間是否涉及股權激勵股份回購註銷等的事項?

如果公司預計從年底至利潤分配股權登記日期間存在股本變動的可能的話,可以在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以利潤分配股權登記日的總股本為基數。

需注意,近日,上交所出臺了《關於實施上市公司權益分派業務操作閉環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新規,自向中登提交權益分派申請之日起至實施完畢,期間上市公司不得向上交所和中登申請實施其他涉及股本結構變動的業務,不得披露相關業務的實施公告。

也就是說,如果存在股權激勵股份回購註銷等事項,建議在向中登或上交所提交利潤分配實施申請前完成。

3、上交所公司實施股票回購所支付的現金可以視同現金紅利!

如果上交所公司在本年度做過股票回購,回購股票的這部分資金可以視同現金紅利,那麼上市公司在做利潤分配方案的時候,現金分紅就可以少一點啦。

4、回購專戶的公司股份不參與利潤分配

上市公司通過回購專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參與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權利。因此,分紅送股轉增應以公司扣除回購專戶上已回購股份後的總股本為分配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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