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工資、加班費,有比勞動仲裁更好的方法嗎?

追索工資、加班費,有比勞動仲裁更好的方法嗎?

【解答】

勞動監察投訴效果更好,還可以要求50%-100%的額外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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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1.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宿中行監字第0012號行政處罰再審複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法院認為,申請人提出其與投訴的農民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被申請人依據《合同法》、《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勞動保障監督條例》處理本案錯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未提供證據的情況下,根據投訴農民工提供的證據及調查情況,直接作出認定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和《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責令申請人支付拖欠工資並按照所拖欠工資數額的90%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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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吉08行終9號勞動保障行政決定二審行政判決書

法院認為,上訴人應按約定依法按月支付原審第三人勞動報酬。因上訴人在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的期限內未履行支付原審第三人工資的義務,被上訴人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其支付欠資額一倍的賠償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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