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刚走到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死亡,家长要学校赔60万,合理吗?

(1)一名女学生在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死亡。

(2)家长要求学校赔偿60万。

女生刚走到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死亡,家长要学校赔60万,合理吗?


99随便观点:

第一,学校不等同于家长,承担的是有限的监护责任。

某些家长有一种思想,认为自己把孩子交到学校,就把自己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全部交给了学校,一旦孩子在学校里发生任何事情,学校都应当负责。

以上想法当然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家长可以将监护责任“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一般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承担的责任,就是依据这种规定。

但,学校对学生的监护权,基于家长的委托,而不是学校本身具有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学校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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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最高院[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当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只有在“有过错”情况下才能承担责任,这叫作过错责任。

另,这一类案件如果起诉到法院,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案件。

综上,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应当是一种“有过错为前提的侵权责任”。

第三,女学生校内心脏病死亡,属于哪种事故?

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分为三类:

(1)学校责任事故,因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学校管理制度存在疏漏或混乱等情况,造成学生伤亡。

(2)学校意外事故,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事故,比如学生特异体质,疾病等造成的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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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方责任事故,由于学校或学生之外的第三方造成的伤害事故。

很显然,题目中涉及的是第(2)类事故,即“学校意外事故”。

第四,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学校是否有过错。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当女学生在校内意外死亡,学校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大致包括以下:

(1)学校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不符合规定,诱发女学生心脏病。

(2)女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在知情的情况下,却并未注意防范。

(3)女学生发病后,学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对女学生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女学生诱发心脏病。

真实案例介绍:

女生刚走到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死亡,家长要学校赔60万,合理吗?


2013年1月,江苏灌云高级中学学生仇创,参加所在班级组织的跑步活动时摔倒在地,被送往灌云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脏病猝死。法院认为,仇创系自身原因意外死亡,校方对其死亡无任何责任。

结束语:“校闹”不可取,我们不能盲目认为,孩子在学校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就一定要承担责任;但反之,假如学校真的存在过错,也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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