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兒子的房產能抵母親的債?檢察監督爲他抹去失信記錄

未成年兒子的房產能抵母親的債?檢察監督為他抹去失信記錄

單身母親與男友向貸款公司借款投資,拿未成年兒子名下的房屋做擔保物,兒子是否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一樁莫名的借款抵押合同糾紛,讓尚在讀書的小佳不僅失去了唯一的住房,還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9月3日,經江蘇省宜興市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法院及時採納並改判,為小佳抹去失信記錄,並守住了他的家。


1996年出生的小佳,是母親劉某的非婚生子。父親與小佳從未見面,但留下30萬元給母子倆購房居住,小佳與劉某各占房產99%和1%的產權。2011年11月,在男友俞某的勸說下,俞某、劉某作為共同借款人,向一家貸款公司借款150萬元做投資生意。劉某將她與小佳按份共有的房屋作抵押,與貸款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俞某從學校接出小佳,讓他在抵押合同上簽字,劉某則獨自到房產登記部門代小佳做了抵押登記,並出具保證書,承諾借款將全部用於小佳的生活、學習支出。

此後,150萬元借款全部被俞某用於投資生意和其他開銷。因經營不善,貸款到期後,俞某根本無力償還。2013年6月,貸款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俞某、劉某償還所借150萬元貸款及相應利息,並要求小佳以其抵押的房產承擔清償責任。2017年3月,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支持了貸款公司的訴求,並要求小佳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意味著,小佳不僅要把抵押的房產拿出來幫助母親和俞某還債,還將和他們一起揹負起這筆債務直至還清。

因涉案房屋是小佳唯一的住所,小佳未及時搬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討債人不時上門威脅,上鎖、斷水、斷電,小佳的生活陷入深淵。看到昭告在大街小巷的“老賴”名單,小佳的同學們更是投來異樣眼神。不堪生活和校園雙重壓力,小佳激動時憤而自殘,導致右手掌關節骨折。

“檢察官,我兒子一點責任都沒有,都是我的錯,當時簽訂借款抵押合同的時候他是一個初三學生,還未成年,對抵押合同的內容一無所知。我非常擔心他今後的成長,檢察官一定要幫幫我們啊!”2017年6月,劉某懊悔之餘,奔赴宜興市檢察院申請監督,希望免除小佳的擔保責任。

宜興市檢察院檢察長李營承辦了該案,經審閱卷宗及詢問當事人初步查明,小佳與貸款公司簽訂抵押合同時年齡為15週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時並未看到合同正文,也不理解抵押合同的具體含義。處分房產的行為與小佳的年齡、智力水平明顯不相適應,該院決定立案審查。

李營與該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幹警組成辦案小組對案件仔細梳理,拎出了本案的兩處爭議焦點:一是母親辦理貸款,抵押未成年人名下房產的,能否認定有效?二是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均明確,監護人行使監護權應確保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否則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兩個法條中均用了‘不得’二字,一旦違反,處分行為就是無效的。”李營認為,劉某為了充滿風險的經營活動抵押了小佳的房產,借款分文未用於小佳的生活、學習支出,抵押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在李營的主持下,辦案小組多方取證,仔細審查證據、分析案情,並多次召開案件討論會。“讓小佳以現在至將來的所有財產對母親劉某的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還存在混淆人保和物保界限的問題。”辦案小組討論發現,原民事調解書的裁定超越了貸款公司的訴訟請求,擴大了小佳的責任範圍。

因為母親荒唐的決定,小佳就要背上“老賴”惡名,被限制一些權益,學習、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這既違背了民眾基本道德情感,也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經過多次探討,辦案小組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該案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抵押合同應認定無效,小佳無需承擔連帶擔保責任。2017年9月5日,宜興市檢察院向法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

一個月後,法院採納了建議並啟動再審程序。已考上大學的小佳終於被從“老賴”名單中移除,享受本該屬於他的正常學習時光。

在等待再審結果的時間裡,宜興市檢察院瞭解到劉某沒有固定經濟來源且病痛纏身,小佳上了大學後每天需要長時間到餐館打工賺取生活費,生活極其困難。經過縝密評估,該院依法啟動司法救助程序,首次向民事被侵權人小佳發放了1.5萬元救助金。

今年9月3日,好消息再次傳來,法院全面採納了檢察機關建議並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民事調解書,駁回貸款公司對小佳的訴訟請求,該公司僅有權就爭議房產1%的份額受償。


(文字:盧志堅 徐宇 金晶 編輯:要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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