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偷吃果园刚喷过农药的水果中毒,一人不治身亡。家属诉果农赔偿,果农该赔偿吗?

无奈且向上


这首先需要排除义愤填膺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具体来说撒农药的目的是农作物正常生长所需还是本身为了防止或惩戒盗窃者。

如果是前者,在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的前提下,果农没有法律责任。

如果是后者,果农用放任的态度使用了超出正常生长需要以外的剧毒农药,当然是有法律责任的,而且这个法律责任还不只是民事赔偿。

因此,第一、农药是否是有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剧毒农药?是否有显眼的投放农药的告示牌等警示标志?这两个要件都比较重要。

第二、这个警示标志设置的标准是是否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是否符合一般社会人的认知标准,理论上不存在有些朋友担心的果农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是小偷“神出鬼没”、“另辟蹊径”而没有发现从而不知道果农是否担责的问题

换言之,后一种情况果农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危害结果即毒死小偷持放任态度,那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004年4月投毒罪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是危险犯,所谓危险犯,就意味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反过来,如果瓜农仅是为了防止病虫害,也没有使用禁止性的剧毒高毒农药,那因为其实际无法预见到小偷后可能因此而被毒死,因此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但是,本题提到的是『要求赔偿』,深一步的话涉及到意外事件发生后,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认为意外事件情况下,果农是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理由相对复杂,此处不赘。

但是,这是一个可以探讨的法律问题,某些答友完全出于义愤说『活该』『支持赔偿者自己或家里就有这样爱占便宜的人』,窃以为并不合适,这样的逻辑推演下去不就是『你居然为杀人犯(贪官)辩护自己也一定不是好人』?这种观念对法治的伤害,某种意义上比具体的违法行为还大。

可不慎欤!


谈古论金



于情于理都不应该赔啊!为什么?

很简单啊!你偷了人家喷过农药的水果,是“偷”不是“买”,你们之间不存在买卖关联,更不存在谁为谁负责的概念。如果实在想有所牵扯,那就是你无缘无故地偷占有了人家辛勤的劳动果实。应该赔偿的当然我看到应该是偷吃的“游客”了。


如果家属起诉果农赔偿,那也是厚颜无耻,不明事理了。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会让自己家人的“偷人水果”的丑事“名传千里、遗臭万年”啊!是啊!难道你不清楚,是你的家人“偷了”人家的水果吗?只能说活该,自作自受了。


我之前去云南丽江的茶马古道,看到路边的水果和高粱等等真的美不胜收,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真可谓羡煞旁人,游客也是很多,但是没有人去伸手采摘或者偷盗这些果子啊,大家也都是拍照上传而已。真要是很馋,路边到处都有当地人摆摊销售。你只要花10元钱就能够让你解馋的啊!真想不通为什么要去“偷”啊!


哎!自己道德败坏,去“偷”人家一年到头盼望的收成(要知道,这些当地人很多靠这些收成养儿育女,维持一家老小的生活啊),毒死只能是上天的惩罚了,怨不得别人,跟果农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家属真想赔的话,可以换位思考下,如果人家“偷”了你家打农药的水果死了,你会赔吗?真是岂有此理。真要“赔”的话,作为有良知的被毒死人的家属,应该赔偿果农的水果损失才对。好给死去的人,还下“良心债”......


总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凡事都有因果报应啊!做人首先还是洁身自好的好,最起码可以保全自己,少犯错误,少点悔恨啊!



好妈妈好女儿和好妻子


大实话:只要游客是正常的成年人,那么果农就不应该赔偿。

如果现实中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一个人偷了果农打了药的水果,食用以后中毒死了,那么按照现行法律情来说,如果果农没有做明显的“有毒提示”,那么果农可能还真得赔钱。但是,这种事是否应该赔偿是应该从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的,而不应该通过简单的法律规定来论证。

首先,咱们从最正常的角度来说,那就是游客是一个有自我辨识能力的成年人,果园也能明显看出来是果农种植的而不是野生的,那么在这种情况果农要承担的责任就应该很小。因为,对于游客来说,他的这种行为就是偷窃,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而果农给果树打农药则属于正常的果园管理,是法律所允许的,并且果农打农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治理害虫而不是毒死游客。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应该因为没有“有毒提示”牌就说果责任很大的。因为,就现实情况来说,就算是有提示牌,那只要有条件游客还是会偷,说白了,就是提示牌对于这种人来说没什么用。


然后就是游客非正常的情况,比如说这个游客是一个精神病患者,或者说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那么,这种情况下,显然果农是需要承担的责任的。

因为在这种时候就不是有没有提示牌的事情了,而是果农不应该把打了药的果子那么轻易地让别人够到。毕竟,作为果农来说,是有责任和义务知道自己打了农药的果实是有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伤害的,虽然可能提示牌避免了正常人被伤害到,但是对于没有认知能力的那些人来说,这种可以轻易被触碰到的危险就是投毒行为了。

我们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理解,比如说你做了一些有毒的香肠,本来是想毒家里的老鼠的,但是,一个朋友带着他家的狗来你家玩儿了,结果朋友的狗不小心吃了有毒的香肠死了。那你说,你是否有责任呢?

说现实一点,就算是你的朋友不追究你的责任,你也会感觉很过意不去吧。因为那是因为我们的问题造成的一个生命的陨落。

所以说,这种事情要想判断果农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还是要根据偷东西的人、果农的安全提示、果园的种植安全环境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我认为是不该赔的!要人家赔是一点道理都没有的,就是赤裸裸的讹人!

我认为不该赔是有两个原因的:

一是果树是果农的私有财产,游客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是不该轻易进入果园的,更不要说是摘人家的果子。摘人家果子如果没有得到允许其实就是一种偷盗行为,小偷无德、大偷犯法;



二是果农给自己的果树打农药是正常的农业行为,没有义务告知天下“我的果树打药了”、“我的果树施肥”、“我的果树可不可以吃”,天下没有几个果农这么做的,就像游客进村怎不写个牌子“我要偷果子吃”挂在胸前告知一下呢?

中国现在社会培养了一批畸形心里的人,无论做什么都是自己有理,无论造成什么后果都是别人不对,敢做恶事却不敢承担后果……


想起不久前去了山西永和县黄河边挂满了成熟的大枣,大地农民热情要游客“随便吃,挑红的挑大的吃”!而中秋节前在云南建水一处石榴园,也是尽情吃,只要你不大量带走,农民都不会说什么。

相比起那些果农的大度与无私,有的游客行为真的令人不齿啊!


书影


不请自来。 在法律上果农该赔,但不是全责。大家不要再讨论了,这种案例其实已有先例。前些年,发生在农村的一件偷水果案与之类似。一果农对自家将要成熟水果打了农药,地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偷了不少水果,除了自己食用还送给亲朋好友,结果致使多人农药中毒住院治疗,万幸没有出人命。事后,地邻起诉了果农,理由是,果农打药后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告知水果已喷农药。法院居然还支持了这个观点,考虑到这是一起偷窃引起的事故,判果农出了一定的赔偿,但不是全部。当时这案子引起了轰动,好多人都不解。

现在,这起吃农药水果的案例与之类似,如果在显著位置没有警示标志,也就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果农恐怕要赔不少银子,但不会全赔。

法律毕竟是法律,即使从人情上认为不该赔,也没什么办法改变。


醉卧听雨轩


上天悟空问答邀请我回答一个问题,就是现在社会正能量缺失的根源在哪里?我想也可以契合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题主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问题,我想与现在的社会大环境有关,就是社会上的正能量与戾气之间有了天平的倾斜,扶老人被讹诈,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让坏人不仅没有得到惩处,而且让善良的流血又流泪,如果一味任由这种无赖式所谓流行与世,那么无论无赖做什么事都可以得到补偿或者赔偿,我们终将走向兽性社会。

因为没有理性,没有道德,没有了人类应有的良知和法律的公平正义,那么还谈什么正能量呢?

所以,从这一点来说,这样偷苹果的人,不要去谈论果农有什么责任,法律首先就要判处盗贼赔偿果农的经济损失,而且社会对这样的盗窃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如果这样的人家提出无理取闹的要求,全社会都要强烈谴责他,让社会的正能量一定要战胜邪恶。


煮茶闻书香


在这个案件描述中,能够导致人死亡的农药通常要么是剧毒农药(违规),要么是超标农药。此类案件导致人死亡的会上升至刑事案件,并非民事索赔案,所以题主描述不够详细。我国各种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类似案件一般会按着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很明显果农使用了超标农药,(喷洒标准农药不会导致人死亡)而又没有做到警示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根据《农药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自2015年10月已经实施。所以笔者认为:果农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必然有赔偿责任。如果果农是为了防盗,那么直接涉及刑事犯罪。即使不是故意防盗,却导致人死亡的也会涉及过失致人死亡,同样涉及刑事犯罪。对于偷食者来说“偷”肯定是违法,不过责任就小得多了。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应该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也就是说偷吃你几个水果,大不了被抓住后也就是赔几块钱的事。如果果农违规打了农药也不提醒,吃死了人那事可就大了,基本属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一定有很多人为果农鸣不平,认为自家果园打农药招谁惹谁了?不过没办法法律就是法律,还是别违反法律的好。仔细想想这真不是保护坏人,很多儿童时期的孩子并不缺少食物,偷个瓜果吃就是觉得好玩,那么你的亲人如果被毒死了难道你不会去告投毒者?

笔者注意到:很多网友举了很多例子来证明果农不该赔偿,有人说:我在你家门口路过,摔伤了是不是你得负责,其实很简单你在谁家门口摔伤并不重要,关键看你索赔的对象是否有过错,比如对方违规设置了路障当然要赔偿你。还有人说:果农应该去告游客,果农当然有权维护自身利益,那是在没发生毒死人的情况下。如发生中毒事件,法官会考虑中毒者也有自身过错而分配责任。现如今很多果农法律意识增强,防盗最好的办法就是多放置几个提示牌。

而这种办法很有效,即使没打农药也要悬挂,例如:你看到这样的牌子还会去吃吗?肯定不会。我在乡下的亲戚就是设置了很多这样的提示牌,明显偷食情况要比没设置之前好很多。即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又有效的防止游客偷食。即使真的有人中毒了,也会因你的提示牌减轻或免责,何乐而不为呢?


明辨是非123


类似的案例很多,也有不少索赔成功的,就是因为偷盗导致死亡、伤残的,通过诉讼,获得了赔偿。假若是这例案件,果农如果没有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告、提醒标志,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为其过失赔偿。

法律上这样规定,是应该赔偿的,但是从果农的情感上不能接受,我的果树喷洒农药是我自家的事,游客偷盗(不是我售卖)本身构成了侵权(侵害),是自己的行为不当,导致的伤害,凭什么我要承担责任?果农的想法不错,也感到委屈。然而法律有一些规定,对于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有危险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安全措施。

以果园为例,农药对于生命有伤害,果树喷洒农药后,就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避免游客可以接触到,或可能游玩到。比如采取封闭措施,但是因为果园是开放的,果树不可移动,那就必须有醒目的标志,警示危险。如果设置了警示标志,发生意外,视其具体情况,果农的责任就小,甚至可以免责,但是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果农就有些责任,承担赔偿。

正是因为有这些法律条款,偷盗者,作案者也会因此钻法律空子,为其偷盗、作案导致的犯罪嫌疑人辩护,获取经济赔偿。因此,法律条款对于这些情况,还需要补充,完善,不能让作恶者得利。在法律审判、定责时,应当体现除恶扬善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作恶者、偷盗者进行惩处。

近期南京一起小偷偷盗案审判就非常好。小偷偷盗被群众堵截抓获,偷盗事实确定,小偷以抓获时身体受伤申请诉讼,要求群众赔偿。法院判决,违法事实存在,抓捕行为并不无不当,无需赔偿,驳回小偷的起诉。


黄强黄不息


这个和前面小偷偷电动车被电死有很大相似,都是去偷盗别人的东西,最终导致死亡,偷电动车是被电死,偷吃果农的水果,是被毒死,性质有点相似,都是偷盗行为,都是自己错误在先,主要责任在自己,因为,如果你不去偷吃,就不会被毒死,偷盗和贪图占便宜,丢了发性命,有偷盗,才有中毒,才有死亡。

不过,两个性质不太一样,偷盗电动车,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而采摘果农水果吃,虽然也是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性不一样,偷车更严重。

有偷吃的因,才有被毒死的果,如果家属起诉到法院,应该说,法院依然会判决偷吃被毒死之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但与此同时,果农还是要负一定责任,原因在于:

1、偷吃和致人死亡是两回事,偷吃水果是违法行为,但不至于死,最多是赔偿果农经济损失,但因为吃了果农的水果导致死亡,又是另外一种法律责任了。

2、果农没有尽到告知责任。如果告知了,还有人去偷吃,则果农没有责任,果农未做告示牌和提醒警示,导致有人偷吃死亡,果农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很多人可能在这一块没法理解和承认,觉得你不来采摘我的水果,就不会导致死亡,你来偷我的,出现死亡,不应该承担责任,实际上,这回到第一个话题,偷吃承担的责任和吃死人是两个概念,有吃有错,到存不至死。

3、苹果能吃死人,预计农药有剧毒,属于打农药超标,违反相关规定。如此,不仅可能销售水果时,会毒倒其他人,也有可能导致其他小孩误食而中毒,甚至是身亡。如此,则果农就要承担一定违规使用农药致使他人身亡的责任。

有时候,可能我们认为是对的,情理上往往会跟法理产生冲突,在情与法的矛盾中,究竟是情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情,也是考验执法者的执法尺度和引用法律的依据。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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