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长江铜陵段“10·12”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开庭审理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长江铜陵段“10·12”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开庭审理

2018年9月12日上午8时30分,由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长江铜陵段“10·12”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张磊、张玮玮、汤恒明出庭支持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次庭审共持续了14个小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视频直播,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特约监督员、环保执法人员和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长江铜陵段“10·12”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开庭审理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10·12”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在明知废水处理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处置。而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制作了虚假的公文、资质、接受文件等,并通过联系接收方,分别在江苏、浙江两地倾倒危险废物酸洗污泥1008.73吨,造成环境损害数额500万余元,在安徽省铜陵市共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酸洗污泥62.88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9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5万余元。此外,被告人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伙同他人倾倒2525.89吨有毒工业污泥以及伙同被告人涂伟东、李长红、汪和平、汪文革等人倾倒约313吨有毒胶木,共计产生公私财产损失790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0万余元。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长江铜陵段“10·12”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开庭审理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对被告单位宝勋公司、被告人李长红等十三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原状并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的责任,如无法恢复原状,则连带赔偿生态环境等费用,合计赔偿7603565.52元,并要求所有被告对本次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此次庭审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交叉进行,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法庭调查阶段,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利用讯飞智能语音示证系统,将本案的书面、视频等证据向合议庭及旁听人员一一展示,将污染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直观的展现出来,获得了较好的效果,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还申请了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就鉴定意见和评估结论对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答。法庭辩论阶段,各方根据该案的争议焦点,围绕本案的证据采信、定罪量刑以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各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分别作出最后陈述。

本案将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文字/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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