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審委辦法擬修改 委員「瘦身」至35人

現行辦法規定發審委委員為66名;草案刪除了關於專職委員的表述

新京報訊 (記者王全浩)作為決定企業上市與否的重要部門,證監會發審委一直備受市場關注。

9月30日晚間,據證監會消息,證監會就《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公開徵求意見。從披露的草案來看,證監會擬對新一屆發審委的委員產生、監督制度、運行機制進行修改。

委員人數可進行適當調整

現行《發審委辦法》第六條規定,“發審委委員為66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

草案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發審委委員為35名,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對比來看,關於專職委員的表述被刪除。

證監會在起草說明中表示,考慮到固定的委員人數難以適應動態變化的工作需要,為了進一步提高發審委組織管理的科學化水平,有必要設定一定的彈性調整空間;同時,兼職委員難以保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審核工作。

從第十七屆發審委的委員構成來看,由42名專職委員和21名兼職委員組成。其中,來自證監繫統的委員有33人,來自部委、高校、金融機構等證監繫統外的委員有30人。其中,來自證監繫統的委員超過委員總數的一半,均為專職委員,屬於發審“主力軍”。

對於此次調整,北京一位投行人士認為:“從表述來看,應該是大幅減少了兼職委員的人數,這種變化也正常,部分兼職委員是國企官員、知名專家教授,本身事務繁忙,很少參與發審工作。”

推薦單位可提請解除委員職務

此次草案中完善了發審委員解聘的規定。

此前,發審委換屆時,委員候選人資格的獲得並非只是通過個人申請,而是釆取“個人意願+所在單位推薦”的模式。

證監會介紹,去年修改《發審委辦法》時,強化了推薦單位責任。單位有推薦委員的權利,也應當同時有取消推薦的權利。因此,修改《發審委辦法》第十條,明確推薦單位可以提請解除委員職務。

從草案披露的規定來看:“委員推薦單位提出解聘申請,經中國證監會研究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證監會應予以解聘。

如果發審委委員因違法違規被解聘,則相關單位也要被罰,草案顯示:“取消其所在單位5年內再次推薦發審委委員的資格,發審委委員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分。”

今年8月10日,證監會發布公告,解除祝獻忠第十七屆發審委委員職務。祝獻忠成為第十七屆發審委首位遭解職的委員。

證監會公告表示,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致函證監會,申請祝獻忠不再擔任第十七屆發審委委員。鑑於此,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證監會決定解除祝獻忠擔任的第十七屆發審委委員職務。

證監會公示的材料顯示,祝獻忠擔任證監會第十七屆發審委兼職委員時的公示身份為華融證券黨委書記、董事長(現已不再擔任該職務)。

發審委委員可以列席初審會

此次草案將允許委員參加初審會。新增條款規定委員可以列席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會議。現行《發審委辦法》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證監會表示,初審會是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審核企業發行申請的重要環節。委員參加初審會,可以更好地瞭解情況、解決疑問。

除了加強委員的參與程度,發審會工作流程得以規範。證監會表示,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發現問題的,由有關職能部門提前取消發審會。但現行《發審委辦法》只規定了暫緩表決的程序,沒有規定取消發審會的程序。

根據實踐需要,有必要在《發審委辦法》中增加相關內容,明確有關職能部門發現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的重大問題,需要取消發審會的,應當在發審會召開前公告。

此前,出於對非公開發行和公開發行差異化的機制安排,《發審委辦法》對非公開發行做出了特殊的程序規定,包括審核信息不公開、不設置暫緩表決程序和會後事項發審會等。

證監會表示,隨著發行審核制度的不斷完善,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理念,有必要提高發行審核的科學化、透明化水平。為此,修改特別程序的相關條文內容,使特別程序除表決票數要求不同外,在會前會後信息公開、暫緩表決和取消審核、會後事項發審會等其他各方面與普通程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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