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7年終「入網」!究竟爲啥?

七年前,一起涉嫌“飛車搶奪”案的犯罪嫌疑人胡某,在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獲得取保候審後,開始了七年逃亡之路。可終究敵不過時間的烙印和法律的追蹤。

日前,胡某因涉嫌搶奪犯罪,經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檢察院依法審查後訴至法院,並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00元。

簡要案情

2010年7月,胡某與好友劉某、胡某某(兩人均另案處理)經事先商量好後,從老家廣東坐車到江西贛州尋找搶奪財物的目標。

當年7月31日,胡某等人來到了贛州市南康區一家二手摩托車店,購買了一輛二輪摩托車作為作案工具,為伺機作案做好準備。

2010年8月7日,三人來到南康城區,尋找作案目標未果,幾經轉折後又於8月9日再次折回南康。

這次,他們放棄四處尋找作案目標,而是將目標鎖定為:在銀行存取錢的人。為此,當天中午12時許,胡某竄至南康區泰康中路寶馬酒店旁的中國銀行營業廳內尋找作案目標,劉某、胡某某則駕駛買來的摩托車在馬路對面等候。

當胡某見被害人劉某某從中國銀行貴賓室取錢出來準備開車離去,即打電話告知劉某、胡某某搶奪劉某某所取的現金。

案發後,犯罪嫌疑人胡某於2011年12月7日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當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然而,在取保候審期間,胡某並未好好珍惜改過機會,未能向公安機關如實報告外出情況,並以此機會潛逃在外。

逃亡七年 終被繩之以法

2017年3月6日,胡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贛州市南康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搶奪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雖案發後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但其行為仍然構成搶奪罪,遂以搶奪罪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判處胡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00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借案提醒

搶奪是目前城市街面案件中較為突出的一類刑事案件。搶奪案件發案突然、作案隱蔽、逃逸迅速,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但搶奪並非是防不勝防的,下面檢察君給大家提供一些防範搶奪的方法:

外出最好結伴,選擇安全的路線,手機,現金和貴重物品放在包內,儘量少帶現金,揹包斜挎;買東西,打電話時,要注意身邊是否有可疑陌生人,步行 時應走人行道,儘量遠離馬路一側,以防被飛車搶劫;深夜坐車,如下車點離家較遠,要提前請人接應,避免在空曠的立交橋,地下通道,茂盛的綠化帶,街心花園行走;停車時要將車鎖好,離開前檢查,避免將財物 遺留在外,不要到偏僻地方約會,遇到陌生人尾隨要警惕,勿與陌生人同進自家樓,防止 對方突然襲擊;取大量現金,最好兩人以上結伴前往或與銀行協商,由其安排轉送,提款後應迅速乘車離開,儘量不要乘坐公交車,同時不要攜款順路做其他事情。

檢察官勸告

目前,正在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如果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必須正視自身行為,儘快到公安司法機關投案自首,主動交待違法犯罪行為,爭取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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