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陵園裡有人跳廣場舞,武昌檢察院發起公益訴訟還陵園清靜

武漢晚報9月30日訊(記者梁爽 萬勤 通訊員潘星) 9月30日,國家烈士公祭日。當天上午,武昌丁字橋施洋烈士紀念碑前,綠樹成蔭,莊嚴肅穆,前來瞻仰、敬獻花圈的人川流不息。

“這裡是鬧市中的一片淨土,來這兒走走,瞻仰一下烈士,能淨化心靈。”在此散步的附近居民黃爺爺告訴長江日報記者,之前可不是這樣,跳舞的、打球的可多了,鬧哄哄的,很不嚴肅。前陣子,陵園內豎了4塊保護烈士陵園的通告牌,禁止跳舞,拆了乒乓球檯,這才重歸清靜了。

據施洋烈士公園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陵園環境的巨大轉變,要從武昌區檢察院檢察長付斌接到的一起投訴電話說起。

投訴電話引出“烈士墓”公益訴訟

“我家附近的庚子烈士墓堆滿了建築垃圾,一直沒人管,你們檢察院管不管……”5月23日,檢察長接待日,付斌一大早就接到了一個來自中科院武漢分院的投訴電話,位於該院住宅區內的庚子烈士墓牌坊現在成了一個垃圾堆,附近居民痛心不已。

庚子革命烈士墓是為紀念革命先烈唐才常等人專門修建的。1900年,自立軍首領唐才常、傅慈祥、林圭等人在漢口準備起事反對慈禧專政,以求改良中國政治,失敗後被清政府殺害。烈士墓包括牌坊、墓道、墳冢幾部分,1956年被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投訴電話引起了武昌區檢察院的高度重視。次日早上,武昌區檢察院公益訴訟工作室組織專班前往庚子革命烈士墓區調查此事。該處當時正在進行拆遷工程,在附近居民指引下,他們找到烈士墓區,卻被眼前的場景驚呆了——寫著“庚子革命先烈墓道”的牌坊埋在垃圾中,只露出上半截。他們踩著滿是廢鋼筋、鐵絲的建築垃圾,把整個烈士墓道勘察了一遍,好不容易才在垃圾堆深處扒出紀念介紹碑,卻怎麼都找不到墳冢。

專班找到附近社區居委會詢問得知,因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墳冢與牌坊被馬路隔斷,墳冢位於馬路對面的湖北省軍區院內。他們連忙上門查看,所幸,位於此處的墓冢保存完好。

“庚子革命烈士墓牌坊被破壞、汙損嚴重,墓道被斷,這不僅僅是不尊重革命先烈,也是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武昌區檢察院公益訴訟工作室取證後向相關管理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書,提起公益訴訟,督促其整改。相關管理部門接建議書立即成立執法整改專班,責令現場拆遷指揮部及時清除牌坊周圍垃圾,在牌坊周圍砌起磚牆予以保護。

檢察官組團保護英烈紀念設施

接下來一個月,武昌區檢察院公益訴訟工作室利用週末時間,先後對孫中山先生紀念碑、施洋烈士墓、田桐烈士墓、耿丹烈士墓、陳定一烈士墓等武昌轄區內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進行調查走訪,重點查看有沒有侵佔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嚴重破壞烈士陵園莊嚴、肅穆、清靜的環境和氛圍等違法行為,結果發現施洋烈士陵園也沒有得到妥善保護。因為地處寸土寸金的武昌繁華區域,周邊的娛樂空地較匱乏,附近不少居民在陵園內跳廣場舞、打乒乓球,園內整天吵吵鬧鬧的,與本該莊嚴肅穆的氣氛不符。武昌區檢察院公益訴訟工作室立即向相關管理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書,督促其進行整改。

管理部門接到建議書十分重視。不久,陵園內豎起了四塊醒目的通告標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規定和武昌區人民檢察院‘關於責令停止在施洋烈士陵園內開展廣場舞活動的建議’的要求,即日起禁止在施洋烈士陵園內開展廣場舞、交誼舞活動。”

通過陵園工作人員的反覆講解,經常在此遊玩的附近市民逐漸理解了保護烈士陵園的重要性。管理部門隨後拆除了園內的乒乓球檯和健身設施,陵園內又恢復了往日的寧靜。

定期巡訪,讓英烈精神代代相傳

9月29日,武昌區檢察院公益訴訟室檢察官們分頭對轄區內的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進行回訪,查看設施周邊有無影響環境、侵佔設施的行為。在施洋烈士陵園,回訪檢察官看到,在安靜的林蔭道上,不時有手捧鮮花的人,朝烈士紀念碑走去。

在庚子烈士墓,牌坊下的垃圾已清理乾淨,據拆遷指揮部負責人介紹,保護庚子革命烈士墓工程已納入到整個整體規劃中,拆遷工程結束後就會動工。

9月30日,武昌區檢察院公益訴訟工作室的8位黨員檢察官專程來施洋烈士紀念碑,向烈士敬獻花藍。“‘銘記歷史、崇尚英烈’是每一名中華兒女的職責所在!”在紀念碑前他們莊嚴宣誓,將持續關注、保護轄區內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讓英烈精神代代相傳。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佔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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