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監局新發《實施標準》:沒有執業藥師,藥店或將寸步難行!

日前,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新修訂的《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以下簡稱《實施標準》),對新開辦藥店間距不作限制,對藥店營業場所面積不作限制。

此《實施標準》很大程度上放寬了對藥店的限制,降低了對新開辦的藥店間距和藥店營業場所面積的要求。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放寬經營面積的同時,對藥店應該配備的人員的要求卻並未降低:

1)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具備執業藥師(含執業中藥師)資格。

2)企業負責人如在其他企業(含零售連鎖企業其他門店)兼任企業負責人或其他職務的,應另行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

3)從事質量管理、驗收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它企業兼職。

4)經營處方藥的企業,藥學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2人,其中至少有1名執業藥師。

從以上要求可以看出,即便海南省對新開辦的藥店間距和藥店營業場所不作限制,但是作為藥店零售企業,一定要有執業藥師在職在崗,負責相應的事物。而在海南省之前,亦有其他省份對零售藥店執業藥師的數量提出明確要求。

2018年3月中旬,廣東省試行藥店分級分類管理辦法, 將藥店分為三類。一類店無需執業藥師,限定銷售非處方藥;二類店至少1名執業藥師和1名藥師,可銷售處方、非處方藥;三類店至少1名執業藥師和2名藥師,經營中藥飲片還需執業中藥師,可銷售非處方藥、處方藥、中藥飲片。

2017年年底,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上海市藥品零售企業許可驗收實施標準(徵求意見稿)》的公告,亦對零售藥店執業藥師在職在崗提出新要求: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註冊執業藥師、1名從業藥師或藥師,申請經營中藥飲片的,應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執業中藥師或中藥師負責中藥飲片的審方和複核,並根據企業營業面積,要求配備相應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指出:營業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每當增加100平方米,至少應增加註冊執業藥師和藥師各1名。

而就在2天前,據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消息,為加強駐店藥師在崗日常管理,

高臺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零售藥店藥師在崗監管系統”。 據瞭解,該監管系統正常運行後,將以實時視頻、人臉抓拍、數字分析、缺勤報警等方式對全縣零售藥店藥師在崗情況進行實時監控。 對不嚴格執行藥師在崗履職、藥品分類管理、含麻黃鹼特殊藥品複方製劑限售等違返GSP有關行為,依據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努力營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醫藥零售市場氛圍。

一個個政策,一條條新聞,都在言明執業藥師對零售藥店的責任,在零售藥店所起的作用。沒有執業藥師的零售藥店,將寸步難行!為了彌補市場上執業藥師數量的不足,近年國家政策不斷傾斜,眼下正是通過藥師考試拿到證書就業的好時機!

現在正處於藥師備考衝刺的黃金階段,請各位考生抓緊時間備考。預祝各位考生考出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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