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結婚時給了女方彩禮,結婚不到一年女方提出離婚,那麼彩禮該怎麼處理?

益母草8一生態與文化


結婚不到一年就要離婚,是兩個人之間性格不合過不下去了?還是女方本身就打著一些“小心思”?

如果是前者我覺得可以嘗試溝通,畢竟已經結婚了,兩人之間肯定是有真感情的,生活在一起摩擦肯定是難免的,但是性格是可以磨合的,生活中總會有這樣那樣的事情發生,不能因為有一些矛盾,就選擇逃避。

如果是後者可以採用一些合法的手段來彌補一下自己的損失,首先不同意協議離婚,如果想離婚就讓她起訴離,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也拒絕離婚,如果你沒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些情況,那麼她第一次起訴離婚是離不了的,而且在6個月內不能起訴離婚,6個月之後才能再次起訴,經過這一系列司法程序,對方想要離婚也要經過至少1年的時間,並且結婚不到一年,財產基本上不會出現混同。

但是彩禮,如果沒有以下這些情況要回來的幾率很小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不過在這裡還是奉勸一句,婚姻需謹慎,且行且珍惜。


東友律師事務所


一、關於彩禮

彩禮,其性質其實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原則上來說是不能要求退的,但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在三種情況下,贈與人還是可以主張要求女方退還已經支付的彩禮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又離婚,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彩禮,離婚後,衣服以防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

題主所說的情況如果並不在上述三項規定之中,一般來說是不能主張退還彩禮的。但是,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實務中也會有一些案例判決適當返還一部分的。可以試著主張一下。

二、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女方就提出離婚,女方就是騙婚?

要證明對方是騙婚,你至少要證明對方存在欺騙你以締結婚姻並騙取財產的行為。

並且常規的騙婚是什麼樣的?從相識到結婚再到離婚一般都是坐著火箭的速度發展的,真的是騙婚的多半你的蜜月期還沒過完就被提離婚了。比如典型的翟欣欣,相識到離婚都是三個來月完成的。甚至於更多的騙婚都是錢到手立馬跑路,誰還會真的跟你生活大半年多。所以,有的朋友說騙婚的,我覺得這個可能性不大。

三、離婚的原因

離婚的原因,現在雖然沒有辦法幫你要回來彩禮錢。但是如果證明了離婚是女方自己存在對婚姻不忠的行為的,可以讓對方少分這一年來的共同財產,也算是適當止損吧。但是自己也有問題,就不要打這個主意了。

不過說個題外話,已經結婚生活過這麼長時間了,這時候離婚再來計較這點彩禮合適嗎?男方自己也要想想自己的問題。雖然八萬乍一看不少,但是作為結婚彩禮,這放在中國絕大多數省份都是比較普通的水平而已。已經共同生活後再離婚連之前的這點彩禮都要去算計的也不多見。好聚好散吧,不要讓別人就這點錢就看透徹自己貪婪吝嗇的本性。


劉輝律師


結婚一年並共同生活,男方給女方彩禮至時已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時候既不可能高大尚,也不可能太斤斤計較。

按照《婚姻法》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相關條文,我的個人看法是:現女方提出離婚,如果此8萬未用於夫妻共生活用品,並給男方造成一定經濟困難,在分割上應偏重男方,女方向男方交回約5萬元後,就好離好散吧。如果數額差距無法協調,彼此不鬆口,只有走女方為原告的起訴離婚程序,(男方當然也可為原告上訴),第一次不判離,6個月之後第二次再訴,法院怎麼判就怎麼辦。


泰山木32140178


大部分地方都有給彩禮之說,既然是給女方的彩禮,當然歸女方所有,文中所說的八萬彩禮不算多,婚後一年離婚依我個人觀點,不應該要回彩禮錢。

我村裡也出現過這樣的事情,兩個人通過相親結婚,見面禮給了一萬,訂婚買五金花了四萬多,還有酒席錢,給女方親戚過門錢,一共花了七八萬,結婚給了十八萬彩禮,女方父母陪嫁了十萬,新娘當天用包一共背了二十八萬壓箱底的錢,在我們那,要彩禮是為了要女兒存點私房錢。

婚後不到兩年,生了個寶寶,兩人因性格經常吵架,最終離婚了,寶寶給男方,女方就帶著她的彩禮父母的陪嫁回孃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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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於這種情行,男方為了結婚化了8萬塊錢作為彩禮,在婚姻法上是沒有彩禮規定的,實屬女方以婚姻關係向男方索取錢財,一年不到就要離婚,只要男方無任何過錯,其女方堅持離婚,視婚姻當兒戲,那麼,你把婚婚當兒戲,

本人在這裡也可作為戲言說之,這種形為也有點像是買賣關係,一方願買,一方願賣,只要一方付了全款,一方交了貨,那麼賣買關係成立,不可反還,如果一方要堅持反還,那麼,也要通過買賣雙方達成一致意願,也就是賣方不想賣了,要求買方退還物品,買方可提出要求,賣方必須要服從買方的要求,才能達成一致,才能退還,介於這種賣買關係的反悔糾紛,本人作為傍觀者,給你們雙方建議望其買賣雙方進行採納。意見如下。

跟據買賣雙方在購買前的約定,賣方是自願將自己愛女以8萬元賣出,買方也願意將此女買入作兒媳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繼承家業,在使用此女過程中,不得打罵和折磨,買方應按合理的方式進行使用,各方面給予優穗和照管。若有不按上述約定,賣方有權要求買方將愛女退還,並不會支付買方所造下的經濟損失,若買方無上述過錯,若賣方反悔,退還8萬元,並支付在買方家中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賣方覺得此女身價不止8萬,要求買方退還或者加價不成立,由於買賣關係已成續一年,在這一年時間的使用過程中,買方是按賣方要求進行合理正確的方式在進行使用,並無任何過錯。況且是賣方反悔,錯在於賣方,並要取得買方的同意,並達成一致意見,賣方將原8萬現款退還買方,並再支付此女在買方家一年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照管費共計一萬元。

若買賣雙方對傍觀者勸解意見不予採納,只有買賣雙方上至法院進行判定。

上述此文實屬戲言,不得認真,望其評論者涼解和正確對待。覺得本傍觀者調解公正合理。可在下方加以評論和點贊,若有牽涉到自身利益,望其評論時站在公正立場上加以評說,不得以自私己見表露醜惡嘴臉,以免招來公憤。

此文章是站在反制以婚姻關係變相索取男方錢財,推崇舊封建統治時遺留下來的惡習,把當今社會的新時代青年造成不該有的痛苦,其行為人人痛之,希望愛好婚姻的和為婚姻的受害者點贊和轉發,傳遞正能量。


平平淡過一身


法律規定,彩禮返還有三種情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又離婚,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彩禮,離婚後,一方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

但是,不屬於這三種情形的,彩禮能否返還,返還多少?雙方應該收集哪些證據?影響法院裁判的主要因素有哪些?何種情況下,收集的證據能得到法院的認可?

離婚法律寶將向您介紹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一起典型案例:雙方在有婚約的情況下共同生活,一年後雙方解除婚約,期間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後因彩禮返還問題對薄公堂。

您可以從該案例中作出自己的判斷。

首先,看看原被告雙方都是如何說的。

男方陳子豪將女方倪珊珊、女方父親、女方母親(以下簡稱女方)一併告至法院,稱:

1. 其與女方倪珊珊訂婚前,給倪珊珊購買過價值約2.5萬元的金器;

2. 訂婚後,給女方彩禮3.8萬元。

3.和倪珊珊共同生活一年多後,因生活瑣事,女方擅自解除了婚約。後曾就彩禮、金器返還問題多次與女方私下協商,但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故請求法院判決:女方返還3.8萬元彩禮,以及陳子豪為倪珊珊購買的首飾一套(含一枚鉑金鑽戒、一隻黃金手鐲一隻、一條鉑金項鍊);同時由女方承擔本案訴訟費。

對於陳子豪的指控,女方稱,

1.承認收到彩禮3.8萬元,但是女方添了15.7萬元後,將合計19.5萬元用於購買汽車,作為倪珊珊的陪嫁,所以否認男方所說的倪珊珊有悔婚行為;

2.在一年共同生活中,倪珊珊曾懷孕,但因雙方有矛盾,作了人工流產。3.否認陳子豪曾送給倪珊珊金器。陳子豪提交的錄音資料內容不清晰,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

4.認為陳子豪將倪克明、馮雲作為被告,不符合法律規定。

所以,女方請求法院駁回陳子豪的訴訟請求。

離婚法律寶將本案的爭議點總結如下:

1. 女方是否收到男方金器?男方提供的錄音證據是否有效?

2. 倪珊珊有無悔婚行為,是否影響判決結果?女方將彩禮用作陪嫁,是否需要返還?

3. 女方父母能否作為訴訟的被告?

首先,關於女方是否收到男方金器,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男方提供了購買金器的證明、銀行交易明細,以及不清晰的錄音。

法院最終沒有認可該錄音的證據效力。

在排除該錄音證據效力的情況下,法院認為,男方提供的證據只能證實陳子豪確實購買了金器,但是不能證實陳子豪將金器送給了女方。

所以法院據此判斷,女方沒有收到男方的金器。

離婚法律寶提醒大家,民事官司一向的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因為男方送給女方金器這個事實,是陳子豪提出來的,所以陳子豪應該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個事實,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只能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其次,倪珊珊有無悔婚行為,是否影響判決結果?

離婚法律寶帶大家看看法院的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所謂彩禮,是指按照一般習俗,婚約一方向對方或對方親友贈送訂婚禮物。

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價值較高的財物。

給付彩禮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應予返還。

但給付彩禮後,雙方較長時間同居生活,返還彩禮的數額應當予以扣減。

所以,據此來看,雙方有較長時間同居生活這一事實影響了判決結果,但倪珊珊有無悔婚行為這一事實,法院並未作為判決的重要依據。

再次,女方將彩禮用作陪嫁,是否需要返還?

法院認為,被告倪珊珊認可購買的車輛登記在其個人名下,車輛仍屬於倪珊珊個人所有,不能據此不返還彩禮。

最後,關於倪克明馮雲辯稱不是本案適格主體,不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問題

法院認為,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起返還彩禮之訴的,如果彩禮的給付人和收受人不是男女雙方的,可直接列實際給付人和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利於真正糾紛的解決。

倪克明馮雲作為實際彩禮收受人作為本案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規定。

綜合以上的理由,法院最終認為,彩禮是雙方基於締結婚姻的一種贈與行為,雙方締結婚姻目的不能實現,彩禮一般應當予以返還。結合雙方

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共同生活期間各自的支出等因素,本案返還彩禮以24000元為宜。訴訟費用雙方分擔。

故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影響彩禮返還的主要因素,包括證據、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以及共同生活期間各自的支出。哪方悔婚等好像並不是法院判決的主要裁判依據。

離婚法律寶提醒大家,從法律角度來看,證據的保存、收集尤為重要。同時,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一定要參考實際案例,搞清楚影響法院判決的主要因素,有的放矢,才能事半功倍。

所以,一定要關注離婚法律寶喲,我們會不停推送最新最全的典型案例,供需要的人參考。哪怕不需要,我們這裡也有各式各樣千奇百怪的小故事,看看也好。



離婚法律寶


首先彩禮不是給賣身錢!彩禮是表示對女方的尊重。是下聘禮!


如果男方對彩禮如此計較,問題多般是出在男方了,好像出了彩禮給女方,女人從此就賣身為奴了!於是心中便有了討來的老婆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的念頭,但現在男女平等的思想早已深入人心,誰受得了這種鳥氣,不離婚才不正常了!

和男方婚後一年才提出離婚,已不屬騙婚,純粹是感情不和了,而且僅為了區區八萬塊彩禮就要把黃花閨女的名聲弄成個二婚女的名號,誰也不願有意這樣作賤自己的!職業騙子除外!



一年以後離婚,彩禮已屬贈與性質,就不用再去想了!


五音山人1


文中女方要彩禮8萬遠算不多,我聽到見到女方要彩禮28一30萬元2起,典禮2月女人不過跑外了,也不離婚。男方找女方父母一推625,競是胡扯,什麼我也不知道,找不著。法律呢對壞人打擊不力,以致在網上不斷蹦出惡性事件結果。


典禮一年後,男人要提離婚,要女方給你退彩禮僅是勉強,理不值氣不壯,會遇到世人聲討。

而這時,你女人得了8萬彩禮,你又不退,又給男家鬧離婚,顯然不妥。你可給男家退6萬元,讓人家心裡稍舒服!你要分文不退,你不怕惡性事件把矛盾激趕?!


民間彩用的法是帶幾十人過年到女家堵門汙鬧!有的退個錢。讓我說,還是上法院打官司。僅關慢點,還算穩當。法院可把女方壞人銀行封帳!難到不能逮壞女立案判刑,我也在納悶!也許嚴打風未下,都在等待。我始終相信壞人沒有好下場!


苗萬平談情感


其實這個單純的說,看看法條基本上也就能夠明白如何處理了:

應當予以返還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般不予返還的條件:

  •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麋鹿說法


婚姻不是兒戲,結婚不到一年女方提出離婚。雖說彩禮不多,八萬多元,按道理女方應該如數退還彩禮,彩禮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彩禮屬婚前雙方約定。女方如果這樣草率,是不是為錢而來,男方到方面出了問題,是感情欺騙了你,還是另有原因,錢說多不多,說少不少。凡事不能不了了知。



如果是男方提出離婚,那彩禮就別想了,婚姻是感情的基礎,不是兒戲,不是想結婚就結婚,那有這麼便宜的事,別盡對女方有個交待,朋友,你說是吧。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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