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關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法律援助”關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法律援助”關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我國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為了更好體現該原則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9月28日,隆堯縣人民檢察院聯合隆堯縣司法局結合隆堯縣工作實際,共同制定了《關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援助的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對相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條件進行了詳細規定。

附件:

隆堯縣人民檢察院 隆堯縣司法局

《關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援助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等規定,結合本縣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是指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在案件進入檢察階段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指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監護人核實是否委託辯護人,並告知其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該監護人表示不自行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發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羈押場所或者住所、指定辯護的理由、辦案機關聯繫人及其聯繫方式等。

第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等有關材料的三日內,確定承辦律師並函告人民檢察院。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應當載明承辦律師的姓名、所屬單位及聯繫方式。

第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承辦律師應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內,持指派通知書、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師執業證到人民檢察院辦理法律援助手續。承辦律師在首次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詢問是否同意為其辯護,並製作筆錄。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的,律師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檢察院和法律援助機構。

第七條 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查明拒絕的原因,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准許,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再次拒絕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准許。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提請逮捕案件時,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公安機關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承辦律師複製案卷材料的費用予以免收。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決定後,以及將案件移送其他機關辦理後,應當在5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副本或者複印件送達承辦律師,或者書面告知承辦律師。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載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名稱、承辦律師以及所屬單位等情況。

第十一條 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法律援助業務規程,做好會見、閱卷、調查取證、解答諮詢、參加庭審等工作,依法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業務指導,督促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確保辦案質量。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根據律師事務所、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實施獎勵和懲戒。

人民檢察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律師有違法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損害受援人利益的,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託訴訟代理人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如與新公佈的法律、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依照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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