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18年第38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省局近期組織抽檢澱粉及澱粉製品、食糖、罐頭、豆製品和水果製品共5類食品193批次,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190批次,不合格樣品3批次。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一、總體情況

豆製品77批次,不合格樣品3批次;水果製品4批次,澱粉及澱粉製品50批次,食糖38批次和罐頭24批次均未檢出不合格樣品。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

咸安區華成超市書檯街分店銷售的包裝豆腐乾(生產日期/批號:2018-07-13),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檢出值為0.2g/kg,標準要求為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湖北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中百倉儲超市有限公司黃石沿湖路店銷售的豆豉(生產日期/批號:2018-07-04),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檢出值為0.166g/kg,標準要求為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檢出值為0.116g/kg,標準要求為不得使用;三氯蔗糖檢出值為0.0718g/kg,標準要求為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湖北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武漢中商平價超市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黃石文化宮店銷售標稱武漢豆香聚南菀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東北豆千張(生產日期/批號:2018-07-03),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檢出值為1.6g/kg,標準要求為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湖北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三、處理情況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要求武漢、黃石和咸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督促生產經營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產品,並對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進一步調查處理,查明生產不合格產品的批次、數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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