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適航司進一步優化航空器研製等政策

民航局适航司进一步优化航空器研制等政策

9月29日,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發佈《關於進一步優化航空器研製和符合性驗證用途特許飛行證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由地區管理局統一按照科研用途特許飛行證的管理要求和程序負責航空器符合性驗證用途特許飛行證的頒發。除非有特別需要,局方將不再另外限定航空器研製和符合性驗證用途特許飛行證的有效期。

各地區管理局:

為促進通用航空發展,今年4月,我司下發了《民航局適航司關於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適發〔2018〕2號)和《民航局適航司關於發佈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民航適發〔2018〕7號)文件,對航空器研製和符合性驗證用途特許飛行證的管理明確了有關要求和程序。

通過總結近半年以來的實踐情況,考慮航空器特許飛行證僅用於申請獲得有關部門的飛行許可或批准,有關航空器符合性驗證飛行的有效性已納入相應的設計批准過程進行管理,為進一步服務好航空產品研製和適航取證,根據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關於航空器特許飛行證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民航適發〔2018〕2和7號文中關於航空器研製和符合性驗證用途特許飛行證的管理政策做進一步優化,具體如下:

一、由地區管理局統一按照科研用途特許飛行證的管理要求和程序負責航空器符合性驗證用途特許飛行證的頒發。

二、除非有特別需要,局方將不再另外限定航空器研製和符合性驗證用途特許飛行證的有效期。

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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