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喝多後騎車回家路上摔傷 員工起訴:都怪公司不攔我!

公司組織聚餐,本是件開心的事兒,喝點酒也是人知常情。不過這個時候如果還想著騎車回家,就非常不安全了。在公司的聚餐中,朱某喝了不少酒。聚餐結束後,他就獨自騎電動車回宿舍了,結果在路上不慎摔傷了。朱某覺得,公司在組織聚餐時明知道自己喝了不少酒,但卻未採取任何安全防範措施,最終導致自己酒後獨自騎車返回途中發生事故,於是將單位告到江寧法院。


聚餐喝多後騎車回家路上摔傷 員工起訴:都怪公司不攔我!​ 據瞭解,朱某是江寧濱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家公司的員工。摔傷後,他先後前往梅山醫院、四五四醫院、鼓樓醫院等醫療機構診治,還被鑑定為致九級傷殘。  同時,朱某還認為事發後公司未能盡心,導致自己錯過認定工傷的機會,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他要求單位賠償自己傷後各項損失合計206560.5元。  但公司方面表示,朱某受傷與單位並無因果關係,其醉酒騎車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且己方已積極幫助朱某申報工傷,但有關部門沒有認定。

聚餐喝多後騎車回家路上摔傷 員工起訴:都怪公司不攔我!​  同時,公司方面還表示已墊付朱某的醫療費70000元,並繼續發放1月至10月的工資16760元,已盡到法律和道德義務。公司方面認為朱某要求己方承擔50%的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主張的金額過高。  雙方各執一詞,似乎各有各的道理,那麼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  證據顯示,對於朱某的事故,勞動部門未認定為工傷,同時沒有證據顯示公司在這一過程中存在過錯。  江寧法院認為,原告朱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險性而不控制飲酒量,因此本人具有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公司組織員工聚餐,在活動中朱某飲酒過量至醉酒狀態,且活動結束時間較晚,理應負責將朱某安全送至住所。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綜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公司應對朱某的損失承擔25%的賠償責任。鑑於公司已發放的工資超過了朱某要求的誤工費數額,故對朱某主張的誤工費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至於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應由公司賠償的25%部分,扣除之前已墊付的醫療費70000元,公司無須再行賠償。而本案的受理費與鑑定費,則由朱某自己承擔。

對於這件事廣大網友有什麼看法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