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認繳制」下的大坑,你還敢任性註冊資本100億嗎?

註冊資本“認繳制”下的大坑,你還敢任性註冊資本100億嗎?

社會上出現了大量註冊資本巨大、實繳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認為,在完全認繳制下“認繳不實繳”等於“認而不繳”、“可以不繳”。

那麼“認繳制”下,註冊資金就認而不繳了嗎?也無需擔責嗎?

請看:江蘇法制報刊登一則案例,認清認繳的法律風險!

7月30日,句容法院財務室裡非常熱鬧,10名民工代表有序地領取了執行款,臉上洋溢著久違的笑容。

“非常感謝許法官,心裡的石頭終於落了地。”拿到支票的民工握著承辦法官的手,連道感謝。

據瞭解,這是一起追索勞動工資的案件,裴某等74人因工資問題,向句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仲裁委員會依法仲裁農業公司及時支付74位申請人的工資,共月38萬元。去年11月,74名民工向句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承辦法官多方查詢該公司的情況,發現該公司已經停業,現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但在查詢過程中承辦法官瞭解到該公司註冊資金為300萬元,公司股東王某、趙某實際出資只有150萬元,尚有150萬元資金未能註冊到位。根據法律法律規定,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在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依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追加了王某、趙某為被執行人。之後,承辦法官立即對王某、趙某名下的資產進行了查控,依法凍結了二人名下40萬元存款。後句容法院將該款項執行到位。

對“公司財產”的理解,不能僅僅限於公司現有的財產

一般情況下,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也是公司的財產或者財產利益。在公司破產過程中,公司債權同樣是作為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對他人享有的債權,也可以成為執行標的。

對於實行認繳制的公司來說,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註冊資本,與一般的債務並無區別,同樣可以看作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從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來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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