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追小偷的過程中,小偷闖紅燈被大巴車撞死,責任怎麼判定?

鐵血小寶貝


大實話:公交車司機、公交公司和小偷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這個事情的背景大概是這麼個情況:是說小偷偷東西的時候被失主發現,然後失主去追小偷,小偷情急之下闖了紅燈,這時候小偷恰巧被公交車撞倒身亡,而公交車由於突然剎車,導致車上的兩個老人摔倒骨折。

而這個事情還是比較複雜的,因為這裡面涉及到兩個賠償和責任劃分,首先就是小偷的死亡賠償和責任劃分,然後就是公交車上兩個被摔傷的老人的賠償。

首先,就失主來說之指定是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的,有些律師說是因為失主追小偷才導致小偷闖紅燈死亡,這簡直就是無稽之談。

因為小偷偷東西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而失主追小偷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總不能說我們被偷了東西,然後還不能喊抓賊吧,這也是不現實的。

說現實一點,那小偷偷了東西本來就是錯了,有錯就應該承認,難道不是應該被發現後主動自首承認錯誤麼?所以,這樣看來,本來小偷就不應該跑。

然後就小偷被撞死的賠償責任來說,這就是另一件事了,無論多少,公交車司機或者公交公司都是要賠錢的,因為,這時候小偷的身份就不再適用於這個闖紅燈的事情了。

當然,在小偷闖紅燈被撞這件事中,因為闖紅燈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這個賠償也不會太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人道主義賠償。

這個對於公交車來說沒有什麼冤不冤的,畢竟,人確實是你撞死的,雖然是小偷闖紅燈在先,但是,嚴格來說,這個事也不是公交車司機完全不可控的。

而最後就是車上兩個摔倒老人的賠償了,這個則應該由公交車公司和小偷來承擔,可能有人會感覺這小偷都死了,拿什麼賠償?一般來說這會從小偷的遺產中進行清算賠償,而公交車的急剎車也是導致老人摔倒的原因之一,所以公交公司也是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賠償責任的。

整個事件所有的責任劃分就是如此,雖然整件事是由小偷引起的,但是,無論是誰,即便是一個人人喊打的小偷也是有基本的人權的,這也是法制的基本原則。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這次事故中存在失主追趕,小偷闖紅燈,大巴車司機剎車三個行為,造成了小偷死亡及兩名乘客受傷兩個危害結果,其中涉及刑事與民事兩方面的責任承擔問題,我們分別進行討論。

一、致小偷死亡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1.失主的追趕行為與小偷的死亡無因果關係。

小偷的直接死亡原因是被大巴車碰撞,並非是失主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小偷的死亡,雖然是失主的追趕行為進而導致小偷闖紅燈被撞,但是基於失主的追趕,闖紅燈並非小偷的唯一路徑,小偷選擇床紅燈逃跑並被大巴車撞死,導致了因果關係的中斷,即小偷死亡的果與失主追好的因無因果關係。

很多人在討論是否應該追趕小偷的問題,我認為對於侵犯自己財務的偷盜行為,應該制止及追趕,但在這過程中,一方面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另一方面對於阻止小偷的程度,不得過激(譬如將小偷打死,那必然是防衛過當)。

2.大巴車司機不涉嫌交通肇事罪

對於交通肇事罪的認定,需要完成的結果是一人死亡以上的危害結果,本案中小偷死亡,符合該認定標準,其次是司機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本案中大巴車司機是否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未提及,但小偷闖紅燈的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即使司機有違規行為,最多承擔同等責任,故司機不涉嫌交通肇事罪。

二、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

1.失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失主的追趕行為既與小偷的被撞無因果關係,又不是造成小偷死亡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大巴車的碰撞),因此,失主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且因為失主的追趕行為不是造成小偷死亡的直接原因,失主亦無需承擔公平責任(人道主義賠償)。

2.小偷與司機按事故責任劃分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小偷的死亡以及兩名乘客的受傷,屬於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司機也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則司機與小偷按照違規程度承擔事故責任,並以此為依據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司機無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行人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造成危害結果的直接原因)。


法束書亭


我同學親身經歷過這樣一件事,大學期間,下課後他去騎自行車,發現有個小夥子正在偷他的自行車,他大喊一聲抓小偷,那人開始跑,同學和他的幾個同學開始追,追到學校大門口的時候,那個小偷一下子裝到運垃圾的車上,垃圾車是停著的,裝到垃圾車上後那個小偷倒在地上,我同學他們幾個哪裡見過這樣的場面啊,跑過去看了一眼撒腿就跑了。反正車子也沒有丟,後來聽說那個小偷撞昏了,被別人叫120拉走了。

後來也就沒有了消息,我同學說他整整一個多星期嚇的不敢從那裡經過,自行車也賣掉換了一個。因為聽說萬一小偷找過來要求賠錢就麻煩了。

迴歸到提問的這個問題上,在CHINA法律上一定會把小偷的死和追小偷聯繫到一起,也就是無論如何被追的人是有責任的,實際上很多案例也證實了這樣的結果。 所以追小偷很危險,萬一碰上這樣的情況,最好的結果就是三十六計走為上,堅決不能承認你追小偷了,小偷死有餘辜。

我知道這樣說可能會被噴,但這是事實,在我們沒有辦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逃避可能是最好的選擇,也真是無奈啊。


王海艦


這種事在廣州曾經發生過的,小偷其實還不是偷是搶的,得手後從火車站廣場一溜煙的跑到天橋下的車流中,很快速的穿梭。終於有一天,這個壞蛋被車撞死了!看到這樣的新聞的時候,我心裡好不痛快啊,壞人終於死了!壞人的下場就該這樣!

可是後來小偷家人起訴了,這事的結果還真的大跌眼鏡啊。筆者就零星的回憶一下那個新聞報道吧。


法院是這樣認為的。

1.雖然失主的東西被搶了,但是你不應該追。因為天橋下的都是車流,失主在被搶後,小偷的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不會對失主造成嚴重的生命威脅。失主在保證小偷安全的情況下可以追趕。

2.天橋下是滾滾車流,作為失主應該預判到,車流可能導致小偷的人身傷害。在盜搶行為終止後,失主不應該看到小偷進去車流中還進行追趕,這是具有故意傷害嫌疑。唉,看到這個我的心涼了一半。


3.法院後來根據過錯原則,小偷有錯在先,但是導致小偷死亡,失主存在一定過失。出於人道主義,死者為大,失主承擔10%責任。

4.車輛撞死小偷,按交通事故處理。駕駛員疏於觀察,出現異常情況未能正確處理,負有次要責任。最後是按照責任的20%進行了賠償。

5.小偷有錯在先,逃避責任,導致自己死亡,承擔主要責任,最終剩餘的責任全部由小偷承擔。

其實,看到結果真的讓人嗚呼哀哉,不知道是不是老百姓三觀不正,還是法律的悲哀。東西被偷被搶,為了追回自己財物,還擔上了官司和賠償。開車的忽然被人碰瓷了一樣負責任。有時候還真的搞不清該如何處理了。不過最終必須聽法律的。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說天評地鹽城哥


有天晚上我朋友半夜開車回家,看見路邊幾個人偷他舅舅的大車電瓶,已經得手,打電話給他舅舅,叫了村裡幾個人就開始追,對方開車跑的特快,追了20公里左右,小偷的車撞到路邊的水泥墩子上了,駕駛員當場死亡,剩下的小偷跑了,我朋友當時傻逼了,撥打了110和120,到了派出所把情況如實說了,小偷的家屬第三天聯繫上了,不是我們當地人,來了要讓賠償,派出所不錯,直接說是超速駕駛造成死亡,屬於咎由自取怨不得別人,小偷家屬說是有人追才開那麼快的,派出所說你不偷 人家不追你,何況你有什麼證據證明人家追你了?小偷同夥的證詞不能作為證據的,幸虧那時候沒有行車記錄儀,後來就不了了之了,小偷家屬把人拉走了!派出所後來教育我朋友,再遇到這樣的情況打死不要承認,最好自己也不要報警,希望這件事對大家有點啟發,以後遇到這種事都留點心眼,如果碰到南京法官那樣的,事情就可大可小了!


銀承解貴平


我自己親身經歷的,14年我和家人都休息了,晚上2點多家裡進來一個小偷(我玩手機剛睡著)我家住在二樓,聽見老婆叫我名字,那時小偷已經走到我家陽臺我聽到老婆叫我以後,我說咋了,老婆說有小偷!我馬上起身,只聽見呼通一聲,小偷跳下了陽臺,我從廚房拿了一把菜刀追到樓下,我們只差十幾秒沒追上(調監控看的時間)然後我報了案110來了錄了口供,~~~10天后那小偷再次作案被我們刑警給抓獲了,(隊長是我朋友)帶小偷來指認現場,我想揍他,朋友告訴我他有艾斯病!!!操慶幸沒有追到小偷不然以我的脾氣,,,,後果難以想象,,,,,,這都不算你猜小偷咋了,無罪釋放了,因為沒有接受艾斯病的看守所,,,真的暈,後來聽說這小偷在鄰縣又犯案了,想想都怕!!!


AA李剛


1.失主追小偷屬於自助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所以不存在防衛過當一說。在追的過程中介入了大巴車這一因素,屬於介入異常,因果關係中斷,所以小偷的死亡和失主沒有因果關係,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既然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失主在刑事民事上都無責,不過法院可能出於人道主義讓失主進行適當補償(這屬於和稀泥的做法,本人不贊同)。

2.小偷盜竊逃逸,又闖紅燈屬於妨害公共管理秩序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事故中與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負主要責任或者全責。小偷有兩個行為,分別來看,偷和闖紅燈,前者是否構成盜竊看情節和金額,後者違章行為,但罪不至死,死亡應該屬於意外事件。

3.大巴司機基於對信號燈的信賴無法預見有人闖紅燈而撞死小偷,並且已經採取緊急措施,行為並無不當,而且屬於職務行為,責任由公司承擔,個人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民事上由交強險承擔責任,不足的部分由大巴公司承擔10%的補充責任(此規定不合理,但沒辦法目前法律就這麼規定,這個規定也是那些無視規則的人的保護傘,本人不贊同)。刑事上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司法解釋,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需要負主要責任的,才構成本罪,雖然大巴與小偷死亡存在因果關係,但本案大巴司機最多負次要責任,甚至沒有責任,不存在犯罪之說。

4.大巴車上的乘客受傷這屬於違約和侵權的競合,乘客可以基於合同找大巴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大巴公司賠償後再找小偷承擔賠償;也可以基於侵權找小偷承擔侵權責任,因為大巴為了躲避小偷屬於緊急避險,由險情發起人承擔責任。由於大巴躲避小偷而撞倒的其他人,也屬於此種情況,可以找小偷承擔責任。

5.小偷已經死亡,刑事上可以終結,但民事上可以繼續,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於刑事案件終結不存在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應該是小偷的繼承人,以小偷生前留下的遺產為限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最後的最後5


失主負全責,因為小偷是偷失主家東西后逃跑被撞死的,如果世上沒失主這個人,也就不會有失主家,就不存在小偷去一個不存在的人的家偷東西,就不會發生偷東西被發現而逃跑途中被撞死這事發生。別罵我,這世上就是有人會持這種王八蛋邏輯。


老尤91


本人認為失主追回屬於自己的東西無罪,大巴車正常行駛也無罪,小偷逃跑也沒錯,可也不能闖紅燈啊!所以小偷該死!說不定小偷其時還想:讓你追我,看誰跑的快,我一口氣從陽世跑到陰間,看你追得上不?


物外風雲


記得九幾年發生同樣的案例,一個小偷偷了路人東西,路人大叫追趕抓小偷,這時的哥看見小偷,見義勇為,使駕車追趕,結果把小偷撞死。小偷家屬將的哥和失主告到法,法官最後判定的哥和失主無罪,無承擔責任。原因是小偷逃跑是犯罪的續繼,沒有終止犯罪,死亡是小偷自取。所以噴子不要亂用法律,為小偷亡命開託。這跟警察追小偷是同樣的道理,只要小偷沒有終止犯罪之前,死了白死,法律不會支持罪犯,也沒有人同情一個死去的小偷。警察還可以鳴槍示警,反抗可以斃了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