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不必然 享有居住權益

 【案情】

張某英系江蘇省南通市某村某幢房產的獨立產權人,其子張某一家四口多年來一直居住在她的家中。張某夫婦不僅不對張某英盡贍養義務,還多次與張某英發生衝突,甚至更換門鎖,導致張某英有家不能回。張某英訴至法院,要求兒子一家立即搬離。張某稱,自己從小至今一直居住在此房中,其在南通沒有房產,不同意搬走。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張某夫婦基於家庭成員關係取得對案涉房屋的使用權,其使用具有合法性。另一種觀點認為,張某是成年子女,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張某英對其沒有撫養義務,也沒有義務為張某夫婦提供住所。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我國沒有法定居住權的法律概念,家庭成員之間並非必然享有居住權益。審查非所有權人是否有權佔有使用其他家庭成員的房屋,應當考慮其是否無生活來源或無其他地方居住。本案中,張某夫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系張某英的家庭成員,但父母並沒有義務為成年且有勞動能力的子女提供居住房屋。張某夫婦即使在南通沒有自有房屋,也可租房或買房居住,兩人因家庭成員身份並不當然取得佔有使用張某英房屋的權利。

除三種特別情形,父母對成年子女無撫育義務。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子女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但下列三種情形父母仍有義務負擔必要的撫育費: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本案中,張某有生活來源,且法院查明,其有奔馳汽車且在宜興有房產。故張某英對張某沒有提供住房的義務。

張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的成年人,其應當自立、照顧家庭、撫養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並承擔對張某英的贍養義務,其要求一直住在年邁母親的房中,還私自更換門鎖,導致張某英身為房產所有人,卻不能進屋居住,明顯有違公序良俗。

綜上,應當支持張某英的訴訟請求,考慮到張某在南通沒有自有房屋、子女年幼,應當給予其充分的搬遷時間。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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