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迁房满三年,案外人是否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

上海动迁房满三年,案外人是否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

一、动迁房满三年可以上市交易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第一条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凡自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下同)网上备案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二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简言之,即动迁房的小产证满三年,或者大产证和动迁协议同时满三年可以上市交易

二、动迁房买受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动迁房买受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对于上述四个要件,简单分析如下。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关于这个要件有四点需要说明:a.时间的先后。即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要在法院查封之前,此处所说的查封应当是执行异议所针对的执行的查封,或者是本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生效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前的查封,不包括其他案件的查封【如在A查封之后签订合同,之后又有了B查封,如果A查封已解封,且执行异议所针对的是B查封,则就符合法院查封前签订合同这个要求(至于是否因此导致不符合其他的要件,另当别论)】。 b.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的规定,动迁房不满三年的不能上市交易。但是,上海市的上述规定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并且上述规定也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论动迁房签订于满三年之前还是满三年之后,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 c.书面合同。 d.不考虑过错因素。即不论提出执行异议者(如动迁房买受人)是否知道其与被执行人(如卖房人)签订合同之前不动产(如房屋)已经被查封,只要在签订合同之前房子已经被查封,执行异议申请就得不到支持。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对于此要件,并不能要求太苛刻:a.交房的标志是签订《房屋交接书》还是交钥匙都可以,只要是已经交房即可;b.合法占有的方式可以是亲自居住;也可以是出租给别人;或者买房人正在装修过程中;或者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到,卖房人将房屋钥匙交给了买房人的亲朋好友或者代理人或者中介,买房人随时可以取得对标的房屋的占有,等等。总之,只要是房子在买房人的管控之下即可。在动迁房买卖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是动迁房买受人支付大部分房款后装修入住标的房屋,待办理过户手续之日在支付尾款。因此,对于已交房这个要件,动迁房买受人一般都符合。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该要求是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在房屋买卖中,一般都是分期付款,且大都会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部分房屋价款。因此,买房人没有全额支付房屋价款很正常。只要买房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以代管款的方式交到法院),这个要件就符合了。在动迁房买卖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是动迁房买受人支付大部分房款后装修入住标的房屋,待办理过户手续之日在支付尾款。因此,对于房款支付这个要件,动迁房买受人一般都符合,一般也都有经济能力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这个要件要求未过户不是买房人的过错。如有些买房人为了避税,在房子具备过户条件的情形下故意拖延不办理过户手续,这样买房人就是有过错的,执行异议不能得到支持。

很多动迁房买受人因为不符合这个要件,其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因为法院认为动迁房未满三年的不能交易,对此,房产证或者产调上都是明确注明的,相关的政策也是公开的,房屋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售政策,但是买受人明知动迁房在满三年前不得交易仍然交易,那么房屋不能过户就是因为买受人的原因,买受人有过错,所以就不支持买受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反之,动迁房满三年了,就和普通的存量房没有区别了,也就不限售了,动迁房满三年之后被查封就和普通的存量房被查封一样,不能仅仅因为其还有“动迁房”这个名字就认定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对于动迁房的执行异议,目前上海法院的裁判思路一般是这样的:动迁房在可以上市交易(即满三年)之前被司法查封的,法院对房屋买受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不支持;动迁房在可以上市交易(即满三年)之后被司法查封的,(在其他条件都满足的前提下)法院对房屋买受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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