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未盖章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盖章合同的效力

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生效进行约定,如果合同只盖章、没签字,或者只签字、没盖章,那么,合同的效力到底如何呢?

案例:2014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章公章后生效,此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2014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签订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对签字盖章事宜未做约定,但是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为准”。此补充合同只有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乙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未盖章,乙的授权委托人也进行了签字。

问题:补充协议是否生效?

一、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合同的成立,只需要签字或者盖章,有其一即可。《合同法》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应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变更。这意味着,当事人约定合同需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才能成立,是无效的。

二、合同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故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设置条件或者期限来控制合同的效力。

案例中,补充协议欠缺乙方印章,但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已签字,补充协议是否生效?事实上,由于印章是与人身相分离的人造物,并且所有者既可以自己刻制印章,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刻制印章,印章与其所有者之间的联系完全的社会学意义的判断,签名则与之不同,签名与签名行为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高于印章与其所有者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而且,《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完全可以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真实意思表示,具备与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是,案例中,合同约定的是“签字并且加盖公章后合同生效”,出现纠纷后,乙方认为补充协议是乙方时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不予认可其效力,故补充协议的签字究竟是代表个人还是代表法人?主流观点认为,要看其从事的行为与所在单位的业务有无关联,及相对人是否善意。如果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单位的业务范围,则应推定其是代表法人签字,如果不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则推定其是个人签字,但是,在法人业务范围之内,如果法人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签字并非代表法人的,该签字代表个人。案例中的补充协议,是关于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的补充约定,应推定签字代表公司。

且补充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将甲方、乙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甲方、乙方均同意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予以执行。故补充协议虽未经乙方公司盖章,但乙方以实际履行协议的行为进一步认可了其法定代表人签署补充协议的效力和法律后果,故补充协议是生效的。

参考文献与判例

王林清、杨新忠,编著《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第145-146页】

陈甦:“印章的法律意义”,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23日。

江必新、何东林等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使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4171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一方未盖章合同的效力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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