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

试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

近年来,以自媒体为典型代表的许多掌握科技手段的受众越来越多的参与到“新闻对话”中。自2001年第一起人肉搜索案件“陈自瑶事件”至今“人肉搜索”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大众视线。

根据百度词条,所谓“人肉搜索”是区别于机器搜索的另外一种信息搜索方式,它主要是指集中许多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包括利用互联网的机器搜索引擎(如百度等)及利用各网民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掌握的信息来进行收集信息的一种方式。比如,我们要了解一个人,可以通过在论坛发贴的形式发起人肉搜索,也许正好有个网友他认识你所要了解的那个人,那么他就可以利用在网上发贴的形式把该人的信息公布于网上。不可否认的是“人肉搜索”在权利监督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表哥”杨达才、“天价烟局长”。

但随着“人肉搜索”的不断普及,其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凸显。2013年的“安琪”事件就是”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通常来讲,“人肉搜索”包含信息获取和信息披露传播两个步骤。信息获取的过程并不一定侵犯被搜索公民的隐私,违法获取私人信息的过程才可能侵犯隐私。但信息传播的过程往往是侵犯公民隐私的,因为披露“人肉搜索”所获取的信息往往未获得被人肉公民的同意,且因为互联网不受时空限制极易被他人非法利用。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在公民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利用网络侵害公民隐私权不仅信息提供者要承担侵权责任,某些情形下,信息评论转发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自媒体的飞速发展为我们获取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公民言论自由可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切记要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勿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试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


专业:法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