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中如何追加被執行人?對裁定不服如何救濟?

民事執行中如何追加被執行人?對裁定不服如何救濟?

民商事案件經過審判後會面臨執行的問題,若在執行程序中因被執行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則存在通過追加被執行人進而執行其財產以償債的可能,申請執行人不妨進行嘗試。那麼,在執行程序中如何申請追加被執行人呢?

關於追加被執行人,有一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釋,即2016年12月1日生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一司法解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追加被執行的條件和程序,同時也規定了被申請人、申請人、其他執行當事人對執行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濟辦法。

一、追加被執行人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向執行法院申請追加被執行人

目前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中並未規定執行法院以職權啟動追加程序,一般認為追加被執行人應依當事人或者權利人的申請啟動,執行法院原則上不得依職權啟動。實務中,如果申請執行人認為符合追加條件的,一般是先與執行法官溝通,然後再依據《規定》第二十八條,向執行法院立案部門提出書面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一般的,書面申請中應當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執行案件案號、執行情況,以及追加被執行人的事實與理由、法律依據等,並附申請人身份、主體資格證明、相關證據材料、聯繫方式等。也就是說,被申請追加的當事人信息應當明確,並且申請人應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執行法院立案

追加被執行人的審查屬於五種執行審查類案件類型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執行法院立案部門對於符合追加條件的申請,應作為新的執行異議案件立案,並確定其案件類型代字為“執異字”。

關於法院應在幾日內立案以及不予立案時如何救濟的問題,可參照最相近似的執行異議立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即執行法院立案部門應在接收材料後3日內立案,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上級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申請追加進行審查。

(三)由執行局裁決部門進行審查並公開聽證

執行法院立案部門進行立案後,將案件移送執行局裁決部門審查,原執行實施案件的承辦人要回避,不得參與審查。

根據《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局裁決部門應組成合議庭審查並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由本院院長批准。

在聽證程序中,申請執行人經通知未出席,則視為其放棄追加執行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撤回申請處理。被追加人下落不明,或者經傳喚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不過,鑑於追加被執行人對被申請人影響重大,執行法院要儘量通知被申請人到場參與聽證,儘量避免缺席聽證,被申請人也行積極參與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與民事審判程序有所不同,主要是程序方面的審查,不涉及實體問題的審理。因此,申請人在聽證程序中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符合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追加被執行人情形。否則其申請很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對執行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規定》中明確了被申請人、申請人或其他執行人的不同救濟途徑,一般情況下被申請人、申請人或其他執行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另外,《規定》第三十二條明確了六種情形下,被執行人或申請人對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這六種情形分別為:

(一)依據《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的;

(二)依據《規定》第十七條,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的;

(三)依據《規定》第十八條,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的;

(四)依據《規定》第十九條,申請變更、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的;

(五)依據《規定》第二十條,申請變更、追加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

(六)依據《規定》第二十一條,申請變更、追加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的有限公司股東、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的。

通過執行程序使被執行人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作為權利人,更應積極尋找各種有效路徑,利用好執行這一實現利益的最終手段。


民事執行中如何追加被執行人?對裁定不服如何救濟?


陝西融德律師事務所朱明遠律師,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碩士。

專業領域:公司運營、併購重組、企業改制、破產清算等公司法律事務,合同法律事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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